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让与通知主体的规定与各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没有必然联系。正是因为让与通知前受让人并未成为受让债权的债权人,更应赋予受让人通知主体的资格。以可能有欺诈现象的发生为由而否认受让人的通知资格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过于狭隘,有必要予以修正。从保护债务人履行安全的角度考虑,受让人为让与通知时,必须提出取得债权的证据。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48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而《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却未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本文从《合同法》立法所选择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视角进行了探讨,认为从我国《合同法》立法选择债权形式主义作为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出发,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合同法》第51条中,应该当然地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实际未为之,显属法律之漏洞。  相似文献   

3.
债权让与制度已为各国或地区法律广泛承认,但是债权毕竟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其首先为当事人双方所创造,其次债权的让与亦可能涉及债权内容的改变。故怎样平衡原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与债权自由转让之间的关系,成为债权让与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尤其当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时,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否应受限制这一问题,各国立法或学说,甚至《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规定都不相同,主要可以概括为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约定无效和约定对抗等模式。债权让与制度之设计应关注债权之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相对效力更好地兼顾了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更为可取。  相似文献   

4.
统一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务中将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视为无效合同。而合同法颁布之后,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样的规定无论从价值判断或法律体系上看均有许多不合理之处或不完善的地方。合理的做法是,应建立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物权变动模式,并以这种模式为前提探讨无权处分的规则。  相似文献   

5.
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将让与担保规定为担保物权的类型,故要证立让与担保的合法有效,无法绕开物权法定主义的检视。让与担保的现有学说包括所有权构造说与担保权构造说,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无法完全诠释让与担保的合法性。就本质而言,让与担保是以移转财产权的手段来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法律手段超越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目的,具有名不副实的特征。而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皆有信托的适用空间。因此,将让与担保与信托结合起来,是实现让与担保合法化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6.
关于债权让与行为之性质,我国大陆学界有"合同说"、"准物权行为说"、"事实行为说"三说,然此三说或不利于当事人间利益之平衡,或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相冲突,皆不能作为未来民法典债权让与制度构建之理论依据.未来民法典债权让与制度之设计,当以区分原则为其基础,将债权让与行为定性为处分行为,唯其方能恰当界定让与通知的效力,方能合理解决二重让与问题.  相似文献   

7.
自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来 ,第 5 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制度倍受争议。文章分析了无权处分的概念 ,划清了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着重从立法体例上阐述了国外对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 ,评析了三种不同立法模式的优劣 ,指出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为我国未来立法模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优先购买权在比较法上有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之分,《物权法》第101条虽宣示了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对其效力的规定却一直缺位。在《物权法解释(一)》之后,通过反面解释和体系解释相结合,第12条第2款第2项成为支持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效力的依据,不仅能贯彻《物权法》第101条的立法目的,也使得《物权法解释(一)》自身及其与其他司法解释的体系连贯化。  相似文献   

9.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理解带来诸多变化,极大地冲击了民法传统理论,这使得对该问题的分析显得非常必要。学界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一直存有争论,主流有效力待定说和完全有效说两种观点。实践表明待定说存在种种弊端,完全有效说相对合理。在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来合理区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无权处分物权变动效果,进一步完善基础理论以协调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适用,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0.
本文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从现代民法平衡财产静态安全与交易安全的基本精神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合同法》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在适用的过程中与善意取得之间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及其协调和解决的方法,使二者能够更好地衔接在一起。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第106条忽略了我国立法所采的双重物权变动模式,导致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构成要件上的重大缺陷。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善意取得被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首肯,但该条并未弥补这个缺陷。我国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应与双重物权变动模式相匹配。善意取得意思主义模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和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的构成要件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而善意取得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物权还应加上"善意取得合同有效"这一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2.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权利转让成为投资流动化不可或缺的要件。故各国立法逐渐扩大让与f.簿:’j并确保让与安全。然而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体制下制定的我国(民法通则侧合同权利转让限制地”,显然背逆潮流。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其规定得又过于笼统、原则,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亦较为薄弱,与市场经济体制了债权流通性日益扩大的要求已不相适应。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以下简称我国(合同法草案)严之规定,从合同权利转让之理论基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几方面加以较为深人的研究,并对转让中的若干争议…  相似文献   

13.
本文对《合同法》第八条之立法缺陷进行了剖析 ,并提出了如何完善这条立法的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14.
审判实践中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存在分歧,主要有债权让与说、间接给付说、债权让与担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将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债权让与担保,法律性质的界定影响到保理人的权利行使.依据债权让与担保的理论,有追索权保理人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和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并无顺序限制,可以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保理人的受偿范围为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必要费用.为避免保理人重复受偿,可以由债务人偿还保理人应收账款本金和利息;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义务,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债权人.当事人可以对追索权的行使进行特别约定,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承担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相似文献   

15.
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直接影响着所有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无权处分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因其兼顾交易的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的立法目的,制度设计采用折衷方式,该法条难以保持立法目的的延续性和一贯性,与我国现有的许多民法规定相冲突。对《合同法》第51条做修改,应该首先考虑相对人和原权利人的利益,当其利益发生冲突时,无权处分制度应该侧重于保护善意的相对人。  相似文献   

16.
股权让与担保于商事交易中生成,并经司法判例承认后形成一类非典型担保。从其产生来看,主要系债权投资人为降低债权的代理成本及实现成本,基于意思自治而谋求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从其法律构造来看,核心特点在于转让股权的法律效果超越了担保债权的经济目的,并基于股权登记的对抗力而产生对内与对外两层法律关系。法院对股权让与担保合法性的认定已趋于共识,其法律构成的完善应注重于对内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依约确认担保权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在赋予担保权人强制清算义务的前提下,明确归属清算与处分清算两种实行方式;对外则基于股权登记的对抗力,确认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租赁权之性质历来有债权说、物权化说和物权说之争。租赁权债权说混淆了租赁契约与租赁权的本质区别;租赁权物权化说“是一种学术上的懒惰”;租赁权物权说则剥离了现象,抓住了问题的本质,但有待完善。我国未来《物权法》应确立“房屋租赁权”为用益物权之一种的地位。  相似文献   

18.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学术界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及其与《合同法》第189条之冲突等问题尚存在较大争议,文章就赠与合同的局限性等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该项权利属法定抵押权 ,其行使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注意它与一般抵押权及其他债权竞合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 2 86条作出了司法解释 ,但该解释及《合同法》的规定仍有许多缺陷 ,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公有住房租赁权,是公有住房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后,对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享有的一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于我国公有住房租赁权的法律性质及能否继承,理论与实务界存在债权说、物权说、物权化债权说等多种学说.公有住房租赁权作为具有物权特性的债权,属于财产权利,应当具有可继承性.公有住房租赁权继承人范围和顺位的确定应依照《继承法》并借鉴各地规范性文件.公有住房租赁权的继承方式应采取遗嘱继承优先,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的原则.应从立法、司法等多层面,建构我国公有住房租赁权继承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