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篇
  免费   0篇
法律   1篇
中国政治   1篇
综合类   3篇
  2018年   1篇
  2015年   2篇
  2014年   1篇
  2006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91 毫秒
1
1.
大部制、大警种制改革突破传统思维,通过机构职能重组、警务流程再造、组织层级扁平化,探索警务资源整合的内涵式发展路径,全面推动公安工作从传统、被动、封闭、分散向现代、主动、开放、共享转型升级。构建区域警务改革的知识谱系和实践逻辑,应着眼于我国公安战略发展的需要并顺应现代警务改革的趋势和潮流,促进我国警务改革的可持续性发展。  相似文献   
2.
事实物权理论以物权的正确性判断理论为基础,将物权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在当前中国物权理论和司法实务中该理论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但事实物权从概念到“表现形式”、到性质、到效力、再到保护方式,均违反了物权法基本原理,也模糊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我国民法应该摒弃之。所谓的事实物权所代表的相关利益毫无疑问是需要法律保护的,但其本身不宜被认定为物权,法律应赋予相关利益主体“利害关系人”身份。对相关利益的保护应采取请求权模式,但需要结合个案以民法及其理念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第106条忽略了我国立法所采的双重物权变动模式,导致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构成要件上的重大缺陷。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善意取得被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首肯,但该条并未弥补这个缺陷。我国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应与双重物权变动模式相匹配。善意取得意思主义模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和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的构成要件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而善意取得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物权还应加上"善意取得合同有效"这一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4.
魏永  丘小龙 《台声》2006,(9):40-40
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支持的苏台经贸洽谈会7月20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举行。本次洽谈会到会台商共640人,台湾工业总会、台湾商业总会和台湾郎特电子、东杨集团、汉杨国际等知名企业代表应邀参会,上海、浙江、广东等江苏省外台协会及其部分台商也出席开幕式。与会台商从事的产业与苏北对接性较强,以第二产业为主,兼有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在制造业内部,行业分布也较广泛,主要有机械、化工、食品、轻纺和电子等。这是继2005年6月在江苏省徐州市举办首届“苏台经贸洽谈会”以来,在江苏北部城市第二次举办的大型涉台经贸盛…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脊柱,在各国物权体系的构筑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严格执行物权法定主义势必产生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脱节的风险。台湾"民法"第757条2009年的修订顺势将习惯(法)纳入物权法定之"法"的行列,借以弥补物权法定之不足。该条修订符合台湾地区的现实需要,对我国大陆物权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三点借鉴意义。一是我国物权法研究应该抛弃"准物权"这一法学概念及其理论;二是我国物权法定之"法"的范围应当不包括习惯法;三是我国采取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四位一体"规范物权的思路应该得到褒扬和坚守。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