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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分被告人上诉引发的共同犯罪二审案件中,二审法院既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部分进行审理,也要针对未上诉的共同被告人的犯罪部分进行审理。同时,部分案件中,一些未提出上诉、未被抗诉、未被上诉人上诉的共同被告人亦有参与刑事二审并行使诉讼权利的需求。然而,涉及原审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存在着原审被告人对上诉状内容不知悉,二审书面审理时原审被告人缺少表达意见的途径,开庭审理时原审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受限以及原审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不明确的现实问题。对此,必须保障原审被告人对上诉状内容的知悉权,二审书面审理时应当将原审被告人纳入到讯问对象之中,开庭审理时必须保障原审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同时明确原审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方能最大程度上保障原审被告人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2.
共同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应遵循合并审理原则、全面审查原则、程序自主原则。应允许被害人在后诉中对前诉与后诉的被告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在刑事诉讼中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侵权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部分撤回起诉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既有权选择继续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有权对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检察院部分撤回抗诉或者上诉人部分撤回上诉的情形下,法院应进行全面审查。 相似文献
3.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1)
共同犯罪法庭调查程序的直接价值以提高共同犯罪法庭调查的效率为主,本质上主要涉及针对多个被告人所进行的调查如何合理安排操作程序的问题。我国现有立法鲜有对共同犯罪法庭调查程序的专门规定。共同犯罪法庭调查专门程序应主要包括作为基础规则的隔离审查规则、作为基本规则的集中调查规则以及对质规则和认罪被告人优先作证规则等选择性规则。 相似文献
4.
刘学在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1):88-100
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建立附带上诉制度很有必要,特别是对提起附带上诉的要件应作出合理的规定。上诉审程序中的撤回起诉制度应得到立法上的明确认可,其条件和法律后果也应合理予以界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发回重审的事由应予废除,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重审的情形则应予以严格限制。基于裁定与判决的性质不同,应当构建不同于判决之上诉审程序的相对独立的裁定之上诉审程序。 相似文献
5.
朱德宏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4):51-54
死刑案件第三审程序是权利型审判程序,其基本要素也要相应地做出符合权利型运作的规律要求。中、高级法院的法官参与三审合议庭审判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排斥了非专业人员参与案件的审判,提起第三审程序的主体应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检察机关。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必局限于事实审或法律审,应坚持诉审一致原则,充分体现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现实救济。 相似文献
6.
刑事上诉审的程序简化是在确保刑事上诉审纠错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进行的。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之复审是一种普通模式,续审则是一种简化模式。从复审到续审是刑事上诉审程序简化的必然路径。当然,复审、续审不仅是就事实审而言的,也是对法律审而言的,而且无论复审、续审,都适用直接言词原则。我国应当确立续审原则并由刑事诉讼法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具体方法予以确认。在审理范围的简化上,应废除全面审查规定并确立二审不超越上诉、抗诉请求范围的规则。 相似文献
7.
李宝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4,(2)
再论“上诉不加刑”原则李宝岳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经过多次讨论,学界对此已有基本共识。但是,近期又有学者提出这样的0000观点并被广泛专播,即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相似文献
8.
方中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2(4):29-31
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认定;(二)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认定;(三)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情形难于认定.本文列举出一些比较常见的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的共同犯罪情形,并对其进行了探索.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伍玉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3):62-64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原则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在司法实践中与审判监督程序相悖 ,从而淡化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使上诉不加刑原则流于形式。为此 ,首先必须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实行有条件的不加刑 ;其次 ,刑事诉讼法应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 ,平衡于被告人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10.
庞小菊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5):98-104
发回重审作为上诉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与上诉审的功能及上诉模式有紧密的联系。在事后审制模式下,一审的事实认定瑕疵只能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纠正;而在续审制模式下,事实认定瑕疵一般可由上诉审自行纠正,没有必要发回重审。我国的上诉模式应定位为续审制,《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将事实认定瑕疵作为发回重审事由的规定欠缺正当性。 相似文献
11.
方福建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89(2):26-30
上诉不加刑原则被称为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基石。“上诉而加刑”现象的现实存在,破坏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可采取如下对策:凡是只有被告人上诉而未被抗诉(或自诉人未上诉)的案件,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加重刑罚;取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的发回重审;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除非结果对被告人有利。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有助于解决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形下违法所得的追缴问题。作为新设程序,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与该程序相关的诸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重点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申请的具体要求,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特别没收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处理等问题,是对司法实践中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工作有所裨益的。 相似文献
13.
何荣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5):38-41
在我国刑法中,伪证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虚假”是违反证人的记忆并且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陈述。在伪证罪主体认定中,共同被告能否互为证人,应当以共同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实体上的共犯关系区别对待。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鉴定人不包括单位。 相似文献
14.
丁一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2(3):67-71
刑事被害人没有上诉权、最后陈述权,刑事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和对强制措施的异议权存在不完善之处。我们应通过修改法律,保障刑事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上述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避免造成新的侵害,对程序被害人的重大损失应给予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允许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并保障被害人得到充足的赔偿;在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充分赔偿时,则应通过国家补偿制度防止被害人及其亲属因为犯罪行为而陷入生活的困顿。 相似文献
15.
马康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1(2):35-38
刑事简易程序正当性的法理基础是被告人对程序适用的自愿性,为此,简易程序中的一些诉讼权利对保障被告人的自愿选择十分关键。我国新刑诉法中虽然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但侧重点在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力度不够,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叶雨晴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1):27-29
我国未决羁押采取行政化的审查方式加之缺乏其他的配套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完善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应首先将羁押同拘留、逮捕分离,引入羁押听证程序,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服听证结果的上诉权、申诉权和定期申请审查权。 相似文献
17.
伪证罪主体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闵春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2):27-31
伪证罪的主体应为法定的特殊主体,当事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并非所有的证人都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共犯在分离程序中受审时,已审结的共犯在后一程序中尽管可处于证人地位,但因共犯罪责关系的特殊性,不宜成为本罪的主体.应完善伪证罪的立法宣誓应成为本罪主体的限定性条件,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应确立证人宣誓制度;记录人不宜规定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8.
造成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本罪追诉程序的启动上往往单纯依靠某一种追诉模式,未能将自诉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各自优点结合起来,以实现优势互补.在实践中还应该考虑打通二者之间的适用壁垒,实现双向的合理转化,以便于有效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的,提高司法效率,保证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19.
顾军民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4):50-53
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缓刑罪犯涉嫌新罪、漏罪收监的诉讼程序不统一,对缓刑犯违法违规收监执行标准不一致,为减少执法中的混乱,发挥缓刑制度惩治犯罪的应有功能,实现其价值,文章作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缓刑罪犯收监的程序设计与实体标准。对缓刑罪犯又涉嫌新罪、漏罪的,诉讼程序应采取直接刑事拘留、逮捕。准确把握缓刑罪犯违法违规收监执行标准,关键在于界定缓刑罪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重点在于考察其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并提出“一次劳动教养、二次治安拘留、三次违反监管规定”的收监标准。缓刑罪犯违法违规被羁押的,收监裁定的刑期不应对此期限予以折抵。 相似文献
20.
史立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6):23-28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推定是通过改变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解决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查证、取证问题。由于推定的设定必然不利于刑事被告人,故应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推定只能局限于实践中确实难以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几种有限的情况,同时立法上对基础事实的设定必须严谨、科学,以防止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过度侵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