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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晓红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5,7(3):53-57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之必然,而信息保密则是一国维持管理秩序之必需,也是其维护特殊法律关系之必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突破传统保密观念,既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同时又存在泄密隐患,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目前,调整信息公开和保密关系中存在的法律障碍有: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发达,调整信息公开的法律缺乏;已有的法律规定观念守旧,客观上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广;政府信息公开的现有法律,其法律位阶较低,不足以解决信息公开与保密中存在的矛盾;现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较小,界定公开与保密的标准不统一、不合理。因此,及时调整法律,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就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信息公开法原则;科学确定公开与例外的界限;建立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司法权来制衡行政权;追究故意不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李云驰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3):103-106
美国、英国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本文试图通过对两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分析和比较,对如何建立有效、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探究,以期为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3.
公众参与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实现形式,是现代民主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事项的确定,关系到知情权、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及其相互之间的平衡。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合理认定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综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公众参与制度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缺失。为贯彻参与民主理论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其具体的制度框架应当包括: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听证会制度;设置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咨询机构。 相似文献
4.
肖亮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基石之一.其中,依职权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以有效展开的首要内容.与其他行政活动相比,其违法或失范更易引发社会不公正,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建设阳光型政府应树立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意识,规范依职权信息公开制度的程序和实体内容,明确政府责任,建立行政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理论研究和立法很少涉及会议公开制度.本文探讨了会议公开制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组成部分的理论基础,并从美国的会议公开制度入手,介绍了会议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及操作程序,最后指出会议公开制度对新闻机构参与信息公开过程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刘爱良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美国司法界在判例法传统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对司法程序及司法记录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并通过利益衡量机制对公众知情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是信息时代背景下远程公开方式对美国传统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带来了挑战,在各方争论中,美国司法界采取有限制的远程公开思路,按照信息内容、案件类型区别公开,并利用XML技术对敏感信息进行识别、处理.当前,我国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处于传统司法信息公开与远程司法信息公开交错发展的新阶段,传统司法信息公开尚未建立健全,远程司法信息公开的挑战却又如期而至,因此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7.
禹政敏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1(7):9-9,1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当代各国正在普及的一项制度,建立以信息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因此,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意义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8.
论行政信息的主动公开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主动公开是与被动公开相对的一种公开方式 ,它在各国行政公开制度中均占有重要位置。我国目前实行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主要是主动公开。公开信息已经演变成政府的一项新职能 ,因此 ,首先必须由相关的机构和人员来履行这一职责 ;其次 ,完善主动公开的保障制度 ;再次 ,建立人大的监督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9.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9,(5)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基本准则,也是世界各国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共同原则,在此基础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几乎是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的共同做法。本文结合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重点分析了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主要内容,并指出我国现有例外事项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在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中应当明确界定相关概念、详尽列举例外事项、增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并完善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0.
本文围绕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各级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保证,分别阐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立法的意义;实施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务信息化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以及如何从实际出发,分阶段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等。阐明建立阳光、服务型政府是新时期我国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 相似文献
11.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我国的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建成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4):64-66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公共管理的语境下,政府信息公开是有效制约公共权力的前提条件。信息公开与信息不对称、政治参与、权力寻租等问题密切相关。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实质性完善:重整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实现事务型公开向权利型公开的转变,建立信息申请被拒的申诉机制,以便从制度上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相似文献
12.
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炜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4):3-7
基于知情权保障要求,政府有公开信息的法律义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的法律救济三项制度具有核心意义.比较研究美国、日本等已制定信息公开法国家的相关规定,可以为我国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借鉴和启发. 相似文献
13.
李淑华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3)
警务信息公开既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工作制度,又是一项法定制度,受到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及公安机关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制。在实践中,警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与《保密法》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警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法律位阶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不确定、保密事项的确定任意扩大化、问责制度的缺失等。制定《警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明确公开和不公开的范围、建立保密审查制度、规范问责制度,是调整和完善警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14.
杨竹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65-68
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是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对知情权的法治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在实践中出现了从制度到运作的诸多问题,其原因来自制度的不完备以及公权主体的传统观念。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化一方面要不断完善规范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备的责任追究机制,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5.
张磊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7,(1):108-110
目前,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而我国现行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尚未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各级政府对信息公开缺乏正确认识,各级政府公开信息的程度较低,政府信息公开缺乏针对性。因此要构筑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和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提高政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具有重大的意义。它的实现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社会中,将犯罪信息有条件地向社会公开是十分必要的,这既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加强对刑事司法工作的监督。当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但在我国这一制度还很不健全。应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加强犯罪统计工作等方面着手,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同时,鉴于犯罪信息的特殊性,应对其公开的范围、程序等进行严格的规制。 相似文献
17.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权利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锐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3):63-66
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该制度的建立需要正确理解、处理其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隐私的根本特征不是秘密,而是个人对于私生活的控制,其与公开并非截然对立。在某种意义上,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反之依然。 相似文献
18.
博弈格局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黄海华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6(6):36-39
纵观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阻力重重,阻力的背后均与政府内部官僚的信息保密行为有关。官僚基于各种动机,有着强烈的保守信息的倾向。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是官僚集团内部、官僚集团与外部多元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 相似文献
19.
徐威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0,32(4):9-16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中要求公开的被告人真实身份信息,即便在被告人服刑完毕之后,仍可能长期存在于互联网空间之中,其社会效应等同于被公开的犯罪记录。然而,我国目前仍没有建立统一的国家犯罪记录制度,检察机关以检务公开制度来规范被告人信息的公开工作,应遵从犯罪记录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公开范围上作合理限制,并为犯罪人提供相关权利救济渠道,并大力促进统一的国家犯罪记录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20.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4)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环境参与制度以及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是《奥胡斯公约》的三大支柱,三项制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司法救济条款既是《奥胡斯公约》区别于以往同类国际公约的重大创新,也是公约自身其他两项支柱制度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增第五章,明确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的纠纷可以提起诉讼。所以,应当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借鉴他国成熟做法,从司法救济程序方面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