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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4):37-44
现阶段 ,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散乱地规定于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件中 ,无论是在立法规格、立法技术 ,还是在立法内容上都存在严重缺陷。通过劳动教养立法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予以完善十分必要。完善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 ,应处理好内、外两种关系 :即劳动教养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劳动教养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外部关系。未来的劳动教养法对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宜采取总则与分则结合规定的立法模式 :即总则对适用对象作原则规定 ,分则对适用对象作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
刘中发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4)
现阶段 ,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散乱地规定于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件中 ,无论是在立法规格、立法技术 ,还是在立法内容上都存在严重缺陷。通过劳动教养立法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予以完善十分必要。完善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 ,应处理好内、外两种关系 :即劳动教养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劳动教养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外部关系。未来的劳动教养法对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宜采取总则与分则结合规定的立法模式 :即总则对适用对象作原则规定 ,分则对适用对象作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3.
陈小彪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3):28-33
在现行刑法全面确立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对于刑法中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理论和实务界存有一定的争议,虽然目前立法并未作出相应规定,但是应该承认单位累犯,所以有必要完善累犯的立法规定。单位累犯的立法模式存在“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分立模式”和“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并立模式”两种可能模式,其中分立模式中又存在完全分立和部分分立两种,建议我国刑法采取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并立模式。 相似文献
4.
产品责任法立法模式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勇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3):86-88
我国产品责任没有单独立法,其内容主要规定在公、私法合一的《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种立法模式不利于彰显产品责任法的重要作用。我国应借鉴欧美发达国家产品责任法立法模式,制定单独的产品责任法,或者将产品责任在侵权法,或者在民法典侵权法部分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5.
禁毒立法模式再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莲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4,(4):22-25
世界范围内禁毒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我国的禁毒立法模式在 1997年前以单行条例为主 ,1997年刑法颁布后 ,形成以刑法典为主的禁毒立法模式。运行至今 ,又显现了滞后 :1 实体法的规定不能满足新的司法需求 ;2 无专门的禁毒程序法 ,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需求。因而 ,应在现有刑法的权威性下 ,增加打击犯罪的灵活性 ,为禁毒司法和执法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保障 ,并在宪法的指引下 ,注入更多的人权保障理念。 相似文献
6.
何书中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6)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公益征收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没有明确规定.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是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总额最为重要的因素.各地已有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梳理分析这些地方立法文本中关于补偿范围的规定,总结地方立法文本中补偿范围与不予补偿范围的规定.找出地方立法文本规定存在的问题,包括补偿范围立法模式问题、补偿范围过于狭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补偿问题、房屋独立补偿问题以及迁移费应予补偿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性建议. 相似文献
7.
刘怡达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14,(1):74-79
于立法模式层面,与三十余年的探索型改革相向而行主要是回应式立法,即立法对改革成果的事后确认。随着改革的深化,改革范式日渐由纯粹探索型转向探索型和目标型的结合。其中,目标型改革在立法上的需求是建构式立法模式,其注重立法对改革进程的事先引领。由此,要求上层建筑范畴的立法模式进行相应的变迁以适应改革范式调整的需要,即由回应式立法走向回应式和建构式并重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8.
徐光华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4)
我国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采取了"以数额论"为主的定量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武存在着指标过于单一、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难以体现罪刑相应等弊端,导致了实践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理未能较好地反映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制约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改.并且从国外的立法看也很少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因此,我国应当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数额不作具体的规定、淡化犯罪数额在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绝对作用、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分立、适度降低贪污罪的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9.
人性化立法与立法语言的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炯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1):103-106
人性化立法涉及立法工作中的民本思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善,但立法中存在一些缺陷:1.重义务规定而忽视权利规定;2.重实体内容而轻视立法表达技术;3.立法表达不够完整;4.立法表述中的语病。如何做到人性化立法与立法语言优化?1.要以人为本,树立人性化立法的理念;2.要克服重实体内容、轻视立法表达技术的思维倾向;3.要重视对立法语言的研究;4.立法过程中要多听取法学家和语言学家的意见。 相似文献
10.
阮兴文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1,(3):62-65
我国刑法第 2 0 1条对偷税罪的规定采用了“比例十数额型”的量化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缺陷。要填补这一立法空白 ,改善偷税罪量化立法模式的严重缺陷 ,唯一的办法就是完全抛弃这种“比例十数额型”的量化立法模式 ,并统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定罪量刑标准。只有这样 ,才足以避免这一量化立法模式存在的严重缺陷。 相似文献
11.
郭淑慧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132-135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尚处雏形期,保险方式、具体制度设置不够合理,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政府支持度不够,企业认识不深入。未来应当从完善环境责任立法出发,实行保险分业管理,强制险与任意险相结合,优化各项具体保险制度,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相似文献
12.
政府数据在法律性质上具有财产的属性,在实践中也具有可交易性的特点,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政府数据开放具有渐进性、开放性、价值性、时效性、周期性、非买断性和再利用性的特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其作相应的类型化区分。政府对于开放的数据进行收费定价有其合理基础,在数据开放定价模式上则有免费模式、按成本费用定价模式以及按“成本+利润”定价模式。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定价收费问题,应置于行政收费的法制框架下讨论,基于公平、效率和量能支付等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确立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向市场主体的商业化利用有限收费的制度。作为减损公民财产利益的负担行为,政府数据开放收费定价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在确立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定价模式基础上,由立法来创设数据的收费定价,完善收费程序,加强对收费定价行为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从而推动政府数据有序、规范开放。 相似文献
13.
熊艳峰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3(2):56-58
立法后评估是整个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建立和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有利于减少制定成本高、实施成本高、监督成本高和社会效益差的“劣法”。杜绝搞形象工程式的无任何实际意义的“观赏性立法”。笔者认为立法后评估应当成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制度。 相似文献
14.
余卫明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0(2):25-28
制定正式的养老保险法是发展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迫切需要。养老保险法主要应包括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和监督,违反养老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尽快制定出养老保险法并确保其科学性,有关部门应及早将其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并在条件成熟时将法律草案子以公布交由全民讨论。 相似文献
15.
白贵秀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81-84
重庆市政府推行“政府立法回避制”,是为了避免政府部门利用立法这一特权将部门的利益“法制化”,但这一制度架空了《立法法》授权政府立法的本意,使政府立法从根本上失去了正当性,沦于“为立法而立法”的窘境。立法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应该具备广泛的民主性和公益代表性,通过“开门立法”,广泛吸纳民意,使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以充分表达,是现代民主政治原理的体现。 相似文献
16.
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冯祥武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3):126-134
生育保险,一般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但是并非只有女职工才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唯一主体,男职工也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主体之一。结合我国很多地方立法已经赋予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的实际,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应当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中赋予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政府责任立法是一项关于政府公共权力制约及其行使边界规范的政治活动,除了宪法及相关政治法的实体性条款之外,大多数政府责任立法多应表现为程序性法案。然而,在现实中政府责任与公共权力相伴生的规律退化为法律对权责规定模糊的立法困境。在关于政府责任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语言技术滞后性问题造成了当下法律条款难以明确权责之间的界限,结果衍生出政府责任实现与追究的难题,这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若要实现政府责任的法律控制,亟须提高立法语言技术水平,促进政府责任法律体系的统一,并加大程序性法案在政府责任立法中的比重。 相似文献
18.
社会保险是事关民生的重大制度安排。面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所未有的新形势、新课题和新考验,社会保险立法应当秉承新的立法理念,承载新的历史使命。其中,坚持《社会保险法》是劳动者的权益法和福利法,建立与时俱进的发展型社会保险制度,重构国家在社会保险中的角色与义务,推动新型劳资关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是社会保险立法应当解决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19.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模式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店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0(1):8-10
通过对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三种立法模式的考察,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地方先行立法的实践经验,地方先行立法模式是唯一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模式,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李建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2):17-21,70
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经济刑法立法应该规制的对象,表明经济刑法立法应把什么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经济犯罪行为而纳入其调整领域之内,不应把什么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经济犯罪行为而排除于其调整领域之外.它是经济刑法立法的立足点,是经济刑法立法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其实质是从立法上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并对经济刑法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