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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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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事物证     
一、物证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意义 物证亦称实物证据。同人证相对称。只要发生了犯罪行为,就必然在客观外界遗留下物体、物品、物质、痕迹。即使故意的构造、隐匿、毁灭或者自然变化,还会出现新的相应的物质、痕迹。没有发生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不是此嫌疑  相似文献   

2.
关于证据的概念问题,我国法学界争论了几十年,至今尚未定论。从现有资料可以看出,争论的焦点是证据到底有无主观性和法律性。现在重新考虑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欲对证据的概念作出科学界定,必须研究证据在从发案到法院作出判决之间的运行轨迹即证据的运行机制问题。显然这在我国证据学的研究领域里还是一个空白。本文拟以刑事诉讼过程为例探讨证据的运作机制,其重要意义还不仅仅在于明确了证据的一系列概念。 一、本质意义上的证据是作为案件事实遗留形态的痕迹 作为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是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标志的。犯罪行为总是一个具体的、现实的操作过程,组成犯罪行为系统的各个方面,诸如作为犯罪环境的时间、地点以及作为犯罪行为过程的犯罪主体、动机、目的、工具、操作、对象和后果等,作为犯罪系统的各个“触角”总要和外部世界相互作用,并在外部世界表面留下种种痕迹,比如作案者在作案现场留下的脚印、指印、烟头、遗失物、损毁物或移动物品的痕迹等,此  相似文献   

3.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罪状中的“帮助”应予去掉;变造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隐匿证据属于毁灭证据行为;教唆、指使他人帮助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4.
痕迹物证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它不仅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鉴别案件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是分析案情的重要条件,是促使作案人认罪服法,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的有效手段,同时它也会出现虚假、错误的可能,往往不能作为定案判决的唯一依据。只有正确认识痕迹物证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对痕迹物证鉴定人的资格和业务水平提出明确的要求,不断更新和优化鉴定设备,鉴定时明确鉴定目的和要求,鉴定过程在具有充分、可靠鉴定材料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进行,才能充分发挥痕迹物证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  相似文献   

5.
犯罪行为必留痕迹,通过对痕迹的识别与提取,我们便可以把握犯罪行为的内容。而犯罪痕迹是一种"哑巴证据",它自身并不能告诉侦查人员案件相关的情况,我们对相关痕迹的认识必须通过挖掘蕴含在痕迹中的信息来实现。痕迹信息作为反映犯罪行为系统发生、存在、发展的状态和属性的表征,在侦查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阶段对其的研究深度和重视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对其认识还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上,因此,加强对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在犯罪现场,犯罪分子遗留下的既有物质痕迹和意识痕迹,又有心理痕迹,它们是从不同侧面对同一犯罪行为的反映,是来自同一犯罪过程的不同信息.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可以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心理痕迹分析虽然不能直接起到证据作用,但通过它可以帮助我们刻画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确定案件性质,判明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修正我们已有的推断,完善揭示犯罪的证据链条.  相似文献   

7.
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他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可以构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甚至毁灭证据,进而否定对方的事实与理由的行为也屡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司法秩序。但对当事人伪造民事证据这一行为,目前我国的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文加以规制。因而,有必要对当事人伪造民事证据的行为进行分类,并界定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民事证据的行为边界,进一步探讨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刑法规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罪名,在法律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加强对证据的刑法保护,从刑法条文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规定入手,探讨该罪立法上的缺陷,建议完善该罪的罪名和罪状;同时,基于刑法人性化的考量,亲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不应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9.
系列杀人案件是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并导致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的恶性案件。此类案件的及时侦破,能稳定人民群众情绪,加强经济转型期的社会稳定。在系列杀人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一些心理活动会以现场物质痕迹为载体,通过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因此,运用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就可以刻画出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在其侦查过程中,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可以在个案分析、串并案件、总体分析三方面进行运用,每个方面的运用中都有其各自分析的内容,依据分析的结果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推断犯罪行为人,使系列杀人案件及时侦破。  相似文献   

10.
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对犯罪客体的作用,因此总要形成一定的物质痕迹,而犯罪行为人在现场留下的物质痕迹,是其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及其他心理的外化表现。犯罪现场留有什么样的物质痕迹,这些痕迹之间的相互关系,产生痕迹的犯罪行为等都会反映出与之相适应的心理状态。通过现场痕迹反映出的犯罪心理状态并不是可以通过感官或仪器就可以直接感知的,而是需要依靠心理学和逻辑思维的方法去进行。  相似文献   

11.
交通事故中, 无论是车辆与车辆之间还是车辆与人之间以及其他物证之间,只要曾经接触过, 就会在双方客体上留下痕迹,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些物证,特别是现场不易发觉的微量物证,将会大大提高交通事故办案效率及定性定责的准确率.本文从微量物证的特点入手,详细阐述了微量物证的种类及提取方法,并结合现实案例,论述了微量物证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光技术的应用在刑事科学技术领域极为广泛,无论是现场勘查,还是物证检验,光的检测是例行的第一步,它具有灵敏度高,不损害检材的特点.作为可提供多个波段光选择的多波段光源,集合了物证检验所需的多个光源之优势,能适应不同现场痕迹物证的寻找、采取及各种痕迹物证检验鉴定工作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物证的收集是物证发挥证明作用的前提.物证的合法性实质上就是物证收集的合法性,它与具体的诉讼制度有关,并经由社会的变迁而改变.对物证以及物证鉴定中不可或缺的物证比对样本的收集以宽严相济的法律来规范,既有利于保障人权,也有利于案件的最终处理.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面临困境,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排除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始终未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目的:不得以侵害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手段取证。以此为中心判断派生证据的先天瑕疵是否为实质性瑕疵,再进行利益衡量确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构建庭前会议与庭审中心“阶层式”证据审查制度,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起到推进作用。非法言词证据的派生证据应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派生证据采取绝对排除与相对排除并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证据形式划分是刑事证据立法和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我国的刑事证据形式划分进行检讨并进行合理的重构,不但有利于证明主体正确运用证据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而且有助于法官正确地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采信,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建议重构刑事证据形式划分体系,将证据形式划分为物证、书证和人证。  相似文献   

16.
法律规范具有层级性.证据材料究竟要触犯何种法律规范,方可属于非法证据,即非法证据所违之"法"的范围如何,在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不尽一致,我国理论界的认识也尚未统一.在我国,司法实践已经表明,证据材料违背各个层级的法律规范,都将导致非法证据的形成.所以,非法证据所违之"法"的范围,是指法律规范体系的全部而不是一部分.  相似文献   

17.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痕迹物证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遗留在肇事现场的或从现场带走的能证明事故真实情况的反映形象痕迹及相关痕迹的载体和物品。其显著特点有三类 :一是有形的事故痕迹 ;二是附着物痕迹 ;三是散落物痕迹。因此 ,第一接触痕迹是交通肇事现场勘查和研究的重点 ,同时 ,也是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7类证据,其划分要素有二:一是证据材料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二是证据材料产生的时间。仅仅认为刑事诉讼法是按照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来分类的观点是片面的,这也导致了实务中困境不断。厘清证据种类的划分标准,才能准确定位刑事证据材料的类属,进而正确适用相应的证据规则,使其发挥应有的证明功能,实现案件的公正。  相似文献   

19.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部分证明责任,但它不是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由控方承担,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实质上是一种证明其可能被控犯罪的某些要素不存在的责任.认为证明责任应当完全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这一观点是片面的,也与人类认识活动的规律不相符合.  相似文献   

20.
信息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中介,同样也是有关人员认识和利用证据的重要中介。在对证据的审查和判读时,首先就是要认识清楚证据的一些法律属性,而这一认识就要凭借对证据附属信息的解读,这是进一步进行证据事实和案件事实推理的前提,进而也就影响着整个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对证据进行审查的认识过程所需要的信息就是证据的附属信息,它为证据的附属记录所承载。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要对证据的附属信息予以特别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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