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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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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证据种类中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确立了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等侦查笔录的法定证据地位。这是证据制度变革中的重大进步与发展,它一方面完善和丰富了法定证据种类,为司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更多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对侦查机关依法实施侦查行为和规范制作侦查笔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对侦查笔录的特征及证明功能分析基础之上,反思侦查笔录的现状,结合与侦查笔录类证据有关的程序性机制的研究,对如何规范侦查笔录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从表面上看是强化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实质上是强化证据的审查和判断,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审判原则是其题中之义。侦查机关承担着收集证据的重要职责,其证据供给质量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的运行状况。从证据审查实践来看,侦查机关取证问题主要集中在取证不全面、取证不规范和取证不严谨三个方面。侦查机关证据供给乏力存在多种证据表现,包括笔录类证据制作、书证提取、讯问、鉴定检材的提取和邀请见证人制度等方面。为了强化侦查机关的证据供给,需要围绕证据审查制定举措。除提升侦查机关全面取证、规范取证和严谨取证的自觉性外,还应当加强侦查人员以外的外部审查,通过创新证据审查机制来保证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供给质量。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实例分析阐述了在办理刑讯逼供案中侦查实验笔录证据的运用,并对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办案模式的反思,提出在我国应确立相应的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目前刑事瑕疵证据规则对侦查取证行为规制的目的与效果均不明显。急需调整与完善。从笔录证据相关理论分析得出,刑事瑕疵证据是因轻微违法的侦查行为所导致证据资格待定的笔录证据。因现有立法对瑕疵证据的种类、范围、补救程序等问题规定存在明显疏漏,导致侦查机关对瑕疵证据的避免与补救重视不够。应按照笔录证据的特征与规律设计与完善瑕疵证据规则,以达到科学有效规范侦查取证行为的效果。  相似文献   

5.
公安侦查程序中的瑕疵笔录证据属于主体真实的证据,与合法证据、非法证据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中国式"创新——瑕疵证据可补正的排除规则,附条件的承认公安侦查程序中的轻微程序违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在刑事诉讼理论日益完善,警力资源严重匮乏背景下,系统分析公安侦查机关侦查程序中的瑕疵笔录证据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并提出具有现实操作性的建议显得格外重要。  相似文献   

6.
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是证据能力条款还是证据转化提示条款,应结合证据能力理论的基本法理进行讨论,即应将该条文理解为赋予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证据能力。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并不绝对导致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在区分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的基础上进行探讨。行政主体应当包含授权行政组织,但不宜涵盖纪检监察部门。对条文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作限缩解释,强调其与四类证据具有同质性。对现场笔录的适用,应区分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证据形式,作分类适用。强化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要注意加强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对瑕疵证据补正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法54条的规定予以补正;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款的适用其他人员条款。  相似文献   

7.
我国反腐机制在体制上建立了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权力衔接体系,促使其办案机制在深层结构、资源汲取与价值取向等方面的联系日趋紧密。二者的侦查协作机制包括行为和结果两大方面。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侦查协作的行为考察,是从协作内容出发,解释其侦查协作方式方法以及具体措施,包括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优势互补等。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侦查协作的结果考察,则主要从当下法治语境出发,解析证据裁判主义语境下作为其协作结果和媒介的"证据材料"如何进行"转化",并获得证据效能的问题,包括纪检材料证据效能的理论考察、纪检材料中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的立法现状及其运用。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是证据能力条款还是证据转化提示条款,应结合证据能力理论的基本法理进行讨论.即应将该条文理解为赋予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证据能力。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并不绝对导致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在区分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的基础上进行探讨。行政主体应当包含授权行政组织,但不宜涵盖纪检监察部门。对条文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作限缩解释,强调其与四类证据具有同质性。对现场笔录的适用,应区分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证据形式.作分类适用。强化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要注意加强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对瑕疵证据补正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法54条的规定予以补正;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款的适用其他人员条款。  相似文献   

9.
我国庭前证言在法庭上的运用几乎不受限制,这导致"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裁判怪象,并有伤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进程。庭前证言的运用实际上涉及证据资格问题,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都要求原则上否定庭前证言的证据资格,仅在例外条件下肯定其在法庭上的运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严格限制庭前证言在法庭上的运用,让法官主要依靠当庭证言而非案卷笔录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10.
新刑诉法不仅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将其适用阶段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部门)确立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不仅是基于对侦查机关系犯罪证据“从无到有”的收集者、案件框架“从微到著”的构建者的准确定位,更是出于侦查阶段对整个诉讼进程走向的决定作用,刑事辩护形态从实体性辩护转向程序性辩护以及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现实考量。侦查机关(部门)防范与排除非法证据,应主要依靠侦查人员自查、层级书面审查、专职复审员复审,同时,还应密切部门间配合、与律师良性互动以及严格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防范和排除,不仅要从转变侦查理念、提升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功夫,更要从规范初查取证、严格证据转换、落实责任追究上做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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