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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律分析的一个关键因素.经济学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测算主要是计算一个企业的林纳尔系数.林纳尔系数越大,垄断力越强.市场占有率的高低是衡量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测量指标.但高占有率并不必然导致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实践中还需要综合分析市场进入障碍、市场行为特点等相关因素,最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经济在全球范围持续高速增长,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间垄断纠纷日益增多.由于互联网行业具有的双边市场、免费服务、网络外部性和用户锁定效应等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点,其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应当深入分析互联网行业特点及其对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判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现实,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和认定.  相似文献   

3.
论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各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一个关键。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占等类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采纳“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的标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程序与规则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其次测算市场份额,再次考察其他反映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因素,综合以上因素得出认定结论。  相似文献   

4.
微软作为经营者,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上显然是符合的,由于我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导致出现微软黑屏事件合法而不合理的事例。应通过立法程序规范此类问题,完善这方面的空白。  相似文献   

5.
我国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使反垄断法律制度面临着空前挑战。对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传统上以通过销售量计算的市场份额为考量的重点。然而,由于互联网企业区别于传统企业的产品免费性、双边性、网络外部性、锁定效应和动态竞争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在面对互联网企业时陷入困境。面对这一困境,我国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主要根据以数量计算的市场份额和市场进入壁垒两大因素,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对互联网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准确科学地认定。  相似文献   

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中的必需设施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反垄断法>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规定了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之行为的禁止.相对应,美国在垄断化和试图垄断的规制中发展出了必需设施规则,该理论的适用虽然存在一定争议,但在实际中已占据了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7.
复制生产权是知识产权人独占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权利人拒绝向第三方授予许可的行为本身并不当然构成《欧共体条约》第82条(以下简称ECT82)意义上之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但是,这并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滥用行为的存在。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判,欧洲法院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总结出了一些标准,一旦符合这些标准,权利人就会被强行要求向市场提供某些产品或服务,尤其是当权利人凭借知识产权垄断了市场“基础设施”的时候,欧盟竞争法就会赋予权利人开放这种“特定门槛”的强制性义务。  相似文献   

8.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因具有严重的反竞争性而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对象。依据行为的性质与目的不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妨碍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两大类,此两类滥用行为对竞争产生不同的影响。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看,主要包括掠夺性定价、瓶颈垄断、差别待遇、独家交易、搭售以及支配企业对包括供应商、顾客和最终消费者在内的各种交易相对人索取不合理的垄断暴利高价等;而各类中不同具体形式的滥用行为对竞争的影响也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9.
实体标准是欧盟企业合并控制法中的核心所在,从最初的大陆制罐公司案,到近期的Linde侣0C和T—Mobile Austria/tale。ring案,该标准经历了“支配地位”标准,单一“支配地位”到集体“支配地位”,进而到“严重阻碍有效竞争”标准的发展历程,从市场结构审查过渡到结果审查之上。  相似文献   

10.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中国市场上,垄断的危害日益凸显,以跨国公司、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主要主体的垄断企业,凭借其特有的经济优势,实施索取垄断高价、搭售、差别待遇、拒绝交易、掠夺性定价、强制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垄断协议行为,或者进行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的企业并购行为,严重妨碍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损害效率,应及时采取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一系列法律对策予以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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