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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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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想像竞合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准确界定是对其进行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其概念的界定应以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基础.想象竞合犯仅存在一个危害行为,由于此危害行为本身的全部或部分要素被重复评价,从而出现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情况.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想象竞合犯存在的实质根据.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角度审视,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实质的一罪.由于从一重重处罚和并罚原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要求,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处罚原则进行处罚.单一处罚的基石是想象竞合犯的单一危害行为和定罪中对单一行为的禁止重复评价.从重罪处罚的根据是一行为所侵害的数法益和量刑中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相似文献   

2.
当今刑法理论中,罪数论观点百家争鸣。法条竞合的概念从被置于罪数体系之外,到被归为单纯的一罪中,再到成为竞合论中外延最广的概念。随着竞合论逐步取代罪数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内涵逐步被扩充,概念逐步被"外置",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概念已名存实亡。可以打破既有体系框架,废除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概念,通过刑法上异质行为的特别、吸收、交叉、转化、并罚五种逻辑关系取代传统罪数论体系。特别关系,是成立此罪必然成立彼罪的逻辑必然关系;吸收关系,指一罪涵盖另一罪构成要件的关系;交叉关系,是此罪的一部分被彼罪包容,另一部分包容彼罪的关系;转化关系指一罪符合特定条件适用另一罪法定刑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想象竞合作为支撑现代罪数理论大厦的坚固根基,回溯其设立的初衷,对现有学说逐一剖析,并在取舍间进行理性抉择,"形式数罪,实质一罪"因合乎常理常情仍占据无可比拟的地位。"从一重处断"是我国刑法规制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立场,但是随着罪刑均衡原则的提倡,其已陷入困境,摆脱这一困境,在对想象竞合犯量刑时应采用"从一重重处断"原则。这是该原则合理价值的彰显,亦是我国想象竞合犯规制原则的革新之路。  相似文献   

4.
想象竞合作为支撑现代罪数理论大厦的坚固根基,回溯其设立的初衷,对现有学说逐一剖析,并在取舍间进行理性抉择,"形式数罪,实质一罪"因合乎常理常情仍占据无可比拟的地位。"从一重处断"是我国刑法规制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立场,但是随着罪刑均衡原则的提倡,其已陷入困境,摆脱这一困境,在对想象竞合犯量刑时应采用"从一重重处断"原则。这是该原则合理价值的彰显,亦是我国想象竞合犯规制原则的革新之路。  相似文献   

5.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美国法院在执行这一原则时先后使用了同一要素标准、同一行为标准及同一证据标准。之所以出现如此反复,是美国司法实践在犯罪事实及刑罚对象认识方面不断深化的结果。我国刑事司法应当借鉴关国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同一性问题上的司法经验,合理优化吸收犯与牵连犯理论,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6.
想象竞合犯作为最重要的罪教形态之一,承担了区分罪数的功能,但关于其罪数本质却不无争议。根据罪数判断标准,对罪数判断要素——行为进行解析。由并合行为构成的想象竞合犯是实质数罪.由合一行为构成的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  相似文献   

7.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也是国际刑事准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要求禁止基于同一事实将一个人置于双重危险之中,与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具有相同性质.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应引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与国际刑事司法接轨.  相似文献   

8.
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想象竞合犯在罪质上兼具一罪与数罪的特征,对其处罚原则的理解、界定在立法和学理上有种种不同的主张.在我国刑法基本理论的框架中,基于想象竞合犯罪质不法内涵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对"从一重重处断"提出质疑,进而对"从一重处断"的内涵解析与重构,借鉴德、日立法例,提出以结合刑为内涵的"从一重处断"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9.
想象竞合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作为罪数形态的重要问题,一直以来都极具争议。想象竞合是竞合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滥觞于德国,近代以来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现行刑法虽未对想象竞合有明文规定,但学界普遍观点认为想象竞合犯属于一罪的基本类型,处断原则上采取从一重罪处断。这一理论基础是想象竞合犯构成仅有一个行为,虽触犯多个法益,由于刑法禁止重复评价,故而仅为一罪,想象竞合作为实质数罪,理应依照刑法69条规定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形成了以既判力为基础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而英美法系则形成了以禁止双重危险为基础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重复追诉问题不利于保障人权,应当予以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11.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的"一案不二讼",后发展成既判力理论与禁止双重危险理论。既判力理论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确保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在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但其无法解决在案件得到法院终局裁定前,控方的重复起诉问题。禁止双重危险理论从禁止被告遭受两次痛苦角度,来禁止控方的双重起诉,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其在制约控诉机关诉权的行使,有力保障被告人人权方面作用显著。但"危险"难以界定。而诉讼系属理论却能解决确定判决以前的重复追究问题,且具有相当的确定性,与大陆法国家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相适应。我国应当以既判力理论与诉讼系属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理论上建构刑事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似文献   

12.
罪数论所处理的问题是对行为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探讨其所成立的犯罪个数,并作出刑罚效果的认定。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罪数论实为连接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桥梁,并将两者统一运用的理论。罪数论建立的前提既有复数规范被实现的场合,又有形似复数规范实则单一规范被实现的场合。其所涉及的犯罪型态,在复数规范的情形,有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在单一规范的情形,有法条竞合、结合犯、集合犯、接续犯等。  相似文献   

13.
禁止重复评价中的行为与“一星管二”中的行为是不同的概念,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关系。想象竞合犯是数个犯意支配下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因此,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上的数罪而不是实质上的一罪。  相似文献   

14.
近些年来,盗窃窨井盖行为频频发生.对盗窃窨井盖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是适当的.这种认定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从当年绝对的罪刑法定走到当今相对的罪刑法定;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盗窃窨井盖行为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这种认定也不是重刑主义,而是罪刑均衡.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不需要寻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5.
对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与处断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是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但这一理论面临实践的困境。根据犯罪构成标准,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应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此才能摆脱通说的困境,而且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说的修正理论“从一重重处断”学说,在逻辑上自相矛盾,因而亦不可取。  相似文献   

16.
醉酒驾驶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而抽象危险犯在刑事立法上的构造,表现为实体和程序上的两个特征:一是相应的具体犯罪在罪量要求上是空白的;二是抽象危险犯对行为人并无危害结果(抽象风险出现)或者主观罪过的规定,这就排除了行为人在这两项内容上进行无罪反证的程序抗辩.为了人权保障和实现刑罚的轻缓化,有必要针对抽象危险犯的刑法构造特点为醉酒驾驶行为建构双层出罪机制:实体层面通过《刑法》总则中的“但书”条款将情节轻微、危害显著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排除出犯罪圈,程序层面通过在实体性规定中植入无罪反证的权利来实现对行为人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7.
法益与罪数     
将法益作为判断罪数的唯一标准,确实不尽合理,但是,法益于罪数论意义重大.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于区别在于,在想象竞合情形下,没有哪一个罪名能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相反,在法条竞合情形下,其中一个法条能对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由于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侵犯的都是数法益,从全面评价法益的角度讲,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认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事前行为的关键在于,看事后行为、事前行为在本犯之外是否侵犯了新的法益.  相似文献   

18.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司法认定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举动犯,凡是有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综合全部案情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就可以认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要件而按照犯罪既遂追究,不存在未遂问题。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传授犯罪方法罪死刑的设置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与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不符,因此我国应废除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设置。  相似文献   

19.
寻衅滋事罪几个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有关联犯罪所不同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基于流氓动机而产生的主观随意性、任意性和肆意性 ,其本质是无事生非。在司法实践中 ,认定“事”的有无要考虑被害人的过错情况以及社会观念。行为人实施了本罪四种行为中的三种或两种 ,但每种行为又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 ,是否构成本罪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故意的内容上具有复合性和竞合性 ,视情形不同 ,或是无论本罪转化为后两罪 ,还是本罪与后两罪系竞合关系 ,最终以后两罪论处。  相似文献   

20.
对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与处断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是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但这一理论面临实践的困境。根据犯罪构成标准,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应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此才能摆脱通说的困境,而且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说的修正理论“从一重重处断”学说,在逻辑上自相矛盾,因而亦不可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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