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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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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不仅可以缓解案件压力、提高诉讼效率,也迎合了刑事程序分流的司法改革趋势,弥补了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功能的不足。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改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实施一年有余,取得显著的成果,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试点改革的下一步工作,应在我国简易程序层次分化的基础上进行程序设计,在适用范围、证明标准、适用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使我国的速裁程序更加成熟、更加高效。  相似文献   

2.
两年的试点期内,刑事速裁程序在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经过实践的检验,速裁程序在宏观的制度建构上较为粗放,在微观的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阻碍。其中羁押问题较为突出,成为这一制度发展的瓶颈。从速裁程序的运行状况来看,羁押问题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速裁程序产生了影响。羁押问题难以解决的深层次原因分别是司法理念问题、程序建构粗放以及程序简化不足。鉴于此,速裁程序需要转变司法理念、控制羁押适用、构建审前联动机制、完善非羁押性替代措施以及改革考核体系,从而构建速裁程序的羁押新格局。  相似文献   

3.
两年的试点期内,刑事速裁程序在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经过实践的检验,速裁程序在宏观的制度建构上较为粗放,在微观的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阻碍。其中羁押问题较为突出,成为这一制度发展的瓶颈。从速裁程序的运行状况来看,羁押问题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速裁程序产生了影响。羁押问题难以解决的深层次原因分别是司法理念问题、程序建构粗放以及程序简化不足。鉴于此,速裁程序需要转变司法理念、控制羁押适用、构建审前联动机制、完善非羁押性替代措施以及改革考核体系,从而构建速裁程序的羁押新格局。  相似文献   

4.
刑事速裁程序以促进诉讼繁简分流为首要价值,以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为最终目的,适用速裁程序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是当前刑事案件办理的必然选择。为提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应进一步放宽两高两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速裁程序适用的罪名和条件,祛除对扰乱公共秩序犯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公共场所"限制,将当事人就赔偿和解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的条件增加例外条款,允许未解决赔偿和解问题但双方均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在实践中厘清认识,不以社会调查评估结果作为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前提,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提升公安机关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意识。  相似文献   

5.
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的制度,其在试点阶段必然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承担更多的繁琐工作,但前期的代价是为了后续大力推广有效适用奠定基础的。将速裁程序中各机关各阶段的职能衔接到位并付诸实施,速裁程序必然能发挥其效率经济的真正作用。  相似文献   

6.
经过两年的试点探索,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重要性已为社会各界所公认,但试点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诉讼效率层面,速裁程序仍然存在办案沟通机制不健全、案件适用对象较窄、审前程序繁琐等问题.在庭审运行层面,速裁程序应加强对被告人认罪事实的审查,在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设定以及辩护律师的职能定位方面,亦存在继续探讨的空间.  相似文献   

7.
以提高运行效率为主要价值追求建立起来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近两年试点,在缓解案多人少、加快案件流转速度、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缩短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阶段速裁程序尚处于试点过程中,相关的配套规定还不够完善,出于谨慎使用的考虑,其适用范围尚不广泛。在未来的完善过程中,要围绕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尽早、尽快启动速裁程序;建立速裁程序赃证物流转制度;制订速裁案件量刑规范化细则;明确社区矫正裁前社会调查职责分配;完善速裁案件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  相似文献   

8.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相较于以公正为价值导向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以效率为最主要的价值导向,具备程序更加简化、期限进一步缩短的特点。速裁程序在极大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仍存在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程序阶段性衔接不足、侵犯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等缺陷。对此,应当坚持以效率为速裁程序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总结我国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域外成熟经验,构建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对于推进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影响深远。因此,在具体执法、司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办案组织、明确办案时限、明确中止条件、明确法律后果,以期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更加准确加以适用。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仍然存在着标准不一、尺度不一、质效不一等显著问题,需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201 3年新民诉法推出了小额速裁程序,然而可供司法实践适用的规定匮乏。小额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以司法效率为重,保证底线正义。在司法运行中,小额速裁程序存在着适用条件不完善、启动机制不明确、审理程序不简化及救济程序缺失等问题,应当从严限定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法院享有启动权,简化和优化审判程序,设置判决异议程序,疏导当事人救济诉求,尽快健全与完善小额速裁程序。  相似文献   

11.
刑事速裁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程序之一,这是由二者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刑事速裁程序独立并且区别于刑事简易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的进一步发展。由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组成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元结构具有相应的程序外部构造、程序分流机制与程序转换机制。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刑事诉讼程序三元结构具有向二元结构转变的可能。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案件因其特殊性需要适用比普通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在普通程序基础上经过简化,且以被告人认罪为启动条件,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构成了我国认罪简化审判程序体系。"简者不简"的简易程序和过度限制、规定模糊的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均偏低,未能充分发挥认罪简化审判程序的程序功效。为满足认罪认罚案件对认罪简化审判程序提出的要求,简易程序应当调整其案件适用范围,强化其简化特性;速裁程序应当取消对其程序适用的过度限制,并明确庭审规程。  相似文献   

13.
根据参与诉讼的方式、享有诉讼权利的状况以及对诉讼进程的影响力的不同,可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区分为"强参与"与"弱参与"两种模式。对于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被害人参与而言,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独特,其并不能被归纳为纯粹的"强参与"或者"弱参与"模式,而应定位为以"弱参与"模式为基准,同时强调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性以及程序影响力的一种混合模式。在被害人参与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方式中,影响程序启动、接受道歉并获得赔偿具有明显的"强参与"特征,而提出量刑意见、请求抗诉则呈现出"弱参与"的状态。两种模式的共存可能对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分别造成影响。为了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被害人参与制度,应尽量化解两种参与模式的冲突,正确认识被害人对于速裁程序启动的影响力,赋予其一定的量刑建议权,并明确规定其享有抗诉请求权。  相似文献   

14.
民事速裁程序基础理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速裁程序是我国在近年来的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为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所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速裁程序的推行不仅能有效缓解法院办案压力,还对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有重要作用。因此,速裁程序有待于从基本内涵、历史沿革、法理基础以及与其他相关程序的关系等几个方面进行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以此为我国速裁程序的立法设计和司法操作的完善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经历了1983年非理性的中国式速决程序--“严打程序”、1996年正式刑事简易程序的创建、2012年范围充分扩大了的简易程序、2014年“速裁程序”的试点等四个发展阶段。总结过去中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规律,我们可以看出将来简易程序的发展方向为:简易程序的形式从单一走向多元化,简易程序的自身特征从从单纯追求效率走向简易程序的正当化,简易程序的改革依据从于法无据走向于法有据。  相似文献   

16.
为了修正速裁程序试点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比例较低而可能出现的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受到损害的后果,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和速裁程序的结合性试点,应当设置激励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法律帮助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和速裁程序的结合性试点中,各个法律群体基于自身角色要求而主张权利/权力的协商过程,不仅有利于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的共同实现,而且有利于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形成。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之下,由于价值定位的差异,小额速裁程序无法发挥出普通审判程序的功能而与调解程序两立,又因其价值功能几乎能被调解完全涵盖而无法以特殊优越性与调解抗衡,故小额速裁程序在实践中几乎被调解完全架空。基于此,文章认为,应当采用"调解后续小额"的程序配置,通过错开两者的适用阶段,降低调解对当事人选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抑制。  相似文献   

18.
刑事速裁程序试行已近两年,在侦查阶段由于制度粗略、警力不足等原因,存在试行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公安机关各试行单位对速裁程序启动时间、侦查办案期限、办案力量、取证规则及证明标准等具体问题存在不一致的认识和做法。总结侦查实务部门观点及经验,建议速裁程序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启动,也可以在侦查终结时建议检察院适用;因地制宜地决定案件的具体侦查工作是否由相对固定人员办理,并在法制或案审部门设立速裁案件的专职阅卷人员;侦查期限以一个月为宜;制定《速裁案件证据收集指引》,明确取证要求和证明标准;建全办案协作平台、网络办公系统,合理简化办案环节。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长期以来遵循单一的权力语境,以案件繁简分流、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为主要归旨,将被告人对诉讼快速的期待置于次要地位,因而只停留在审判程序简化的阶段。而在尊重被告人对速审要求的权利语境下,侦查程序简化的必要性和简化的空间得到重现。通过对既往涉及侦查程序简化的试点实践进行详细考察发现,过去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实验设计不符合侦查机关的部门理性。在摸清侦查机关行动理性的内在逻辑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通过立法细化,针对类型化案件进行冗余程序减除;建立羁押下的全程速审程序,并理顺相应机制,完善配套制度。由此,侦查阶段部分案件的期限压缩、程序简化就可能创造出被告人和侦查机关双赢的局面。  相似文献   

20.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刑事程序失灵是造成刑事司法信任危机的最直接因素.刑事司法对权力的定位和分配不合理,刑事司法机关对与公众进行合作的不关心以及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信息不公开都在不同程度上冲击着我国的刑事司法信任.要重新树立我国刑事司法的威信,除了要改革落后的制度之外,也要审视刑事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力观念和合作态度,这样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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