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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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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使用了"社区矫正机构"这一法律术语,2016年12月公布的《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依然对直接负责执行社区矫正的主体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机构没有做出回答。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是一个在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置的相对独立的直接负责社区矫正执行的,能对外独立履行刑罚执行职能的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承担执行刑罚、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四大职能。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置,直辖市、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社区矫正机构,接受同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指导管理。社区矫正中心模式将是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的方向。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为刑罚的实施造成歧义.司法行政部门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资格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合理性.从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现状考察和对司法部门、公安部门两个主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反思结论表明,法律确认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资格,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冲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4.
社区矫正机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完整的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对其不能行使《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完整监督权。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内容实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监督的主体是矫正业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者——各司法行政机关。此外,检察机关预防犯罪职能也应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体现。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诸多缺憾。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与推进,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刑法加以进一步完善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确立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必要从立法上作进一步的完善:一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目前试行中的"五种人",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三是应当在刑法中确立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制度,明确调查评估主体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执行领域中监外执行的主要形式已试点展开,而试点背景下的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监管的“二元监管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应逐步破解困境,实现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街道司法所为监外执行罪犯监管主体模式即社区矫正“一元主导体制”模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7.
刑事政策刑法化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刑事政策刑罚化能满足刑事政策的合法性、稳定性需要,并能弥补刑法相对滞后的不足.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局部试点到全面试行,实现了刑事政策刑法化的成功实践.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适用主体有遗漏,矫正主体不明确,法律监督缺位等问题,应通过明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赋予检察机关监督主体地位和专门立法等方式解决.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监禁刑执行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是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广泛动员其他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既保证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又解决了社区矫正地域相对分散、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困难。  相似文献   

9.
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对社区矫正顶层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性质是事物的本质属性,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社区刑罚执行能较好体现这一本质属性。虽然社区矫正具有教育矫正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我们不能排除社区矫正的惩罚目的性,这是一个带有方向性的问题。"社区矫正"的表述存在误译之嫌,建议将其更名为"社区刑罚执行"或"社区惩教"。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管理弊大于利,建议将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设在县级,在司法行政系统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将社区矫正与监狱管理机构合并,这样有利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省级以下的社区矫正机构逐渐向垂直管理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传统监狱服刑方式不同的、特殊的服刑方式,它让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社区矫正符合当今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潮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行刑经济。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社会认同程度不高等问题。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由司法行政机关担任比较合适。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应做进一步的合理调整。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试行,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与大众的认可,其文明、进步、人性化的表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的不断进步.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罪犯的假释时,推出了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改革措施,意在加大社区矫正的适用比重,以从源头上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  相似文献   

12.
2013年11月1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社区矫正自2003年开始试点到《刑法修正案(八)》写入刑法以来,适应了行刑社会化、刑罚轻缓化的国际立法潮流,优化了司法实践中的刑罚执行结构,促使刑罚资源有效利用.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刑事惩罚的刑罚目的、社区的含义,我国的社区建设情况以及如何进行合理地危险治理值得我们思量.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以及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社区矫正在立法上予以定义和定位。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在中国的施行时间不长,紧跟国家司法改革的脚步,积极响应司法改革的号召,社区矫正工作在探索中前进。以乐山市市中区调研的结果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联系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还需要健全机构和备置必要设备,科学合理配置人员,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宣传力度,科学、合理地管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  相似文献   

14.
社区矫正是一种矫正罪犯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从局部试点到全国试行的逐层推进,我国最终将社区矫正这一舶来品确立到刑罚执行制度中.随着刑罚轻缓主义在行刑阶段的展开,以及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对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如何有效执行社区矫正,促进犯罪分子改造自我,越来越为理论界所重视.贯彻群众路线,能够有效地保证社区矫正的开展和社区矫正的预期目标.  相似文献   

15.
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向社会化、行政化转移的一项刑罚管理举措,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都有各自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程序,但是在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运行中,顶层立法设计与基层执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权力断层。因此,应在正确理解社区矫正立法目的的基础上,重构社区矫正实施层面的法益框架,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执行主体和监管主体,探索建立专业性强、具备良好衔接性的社区矫正体系,为我国社区矫正提供理论和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16.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可谓是"四位一体",既是刑罚种类,又是行刑方式,还是行刑场所和行刑活动。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应与《监狱法》的修改一并考虑,并且把死刑立即执行的法条也纳入进来,统一取名为《刑罚执行法》,遵循法律出台修改先实体再程序后执行的自然逻辑顺序,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法》,而不宜搞单独的《社区矫正法》。  相似文献   

17.
监外执行就其广义讲,凡是在监禁机构外执行刑罚的制度和活动,都称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主要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以刑罚执行活动为基点,从监外执行制度到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我国的行刑理念、行刑目的、行刑主体、行刑手段...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提出社区矫正制度,并且将管制刑的执行方式修改为社区矫正。管制刑社区矫正符合当今世界刑罚人道化、社会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问题与困境。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建立管制易科制度、把管制刑改造成社区保安处分等是完善管制刑社区矫正的对策及出路。  相似文献   

19.
对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制改革的一个必然选择。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开展三年多的时间里,尽管成绩有目共睹,但更主要的任务应在于发现存在的问题,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刑罚改革提供思路。目前,在试点中管理机构由公安机关向司法行政机关转变出现的“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的模式,相对以前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已经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必将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瓶颈。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继我国刑事法律中有关社区矫正内容的确立,加快研究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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