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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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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世界范围内反恐刑事立法明显呈现出预防性特征,这是应对当下恐怖活动犯罪频发且危害巨大、国家和社会安全需求高涨的合理选择。在应对恐怖活动犯罪时,我们看到了我国刑法从事后惩罚到事前预防的价值变化,例如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帮助行为正犯化,增设持有型犯罪,这些都扩大了犯罪圈,满足了预防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但是,刑法作为保障法必须维护立法的基本价值,这些反恐领域的立法变化虽然迎合了人们寻求安全保障的诉求,但是这样的预防性转变是否正当值得深思,因此,我们应当理性检视预防性反恐刑法的正当性,在确保合理必要的前提下防范侵权风险,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
面对日益猖獗的恐怖活动犯罪,中澳两国均应时而动,进行了一系列刑事立法调整。在反恐法律体系中,两国都颁行有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但反恐的刑事制裁功能仍集中体现于《刑法》相应条款中。以此为出发点,对中澳两国现行反恐刑事法律进行比较分析,吸收先进立法经验,在我国立法修订中建议以专节设置"恐怖活动犯罪",明确以"行为"为核心的基础概念,单独设立"恐怖行为罪",配置刑种多元、适用合理的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3.
从严惩治恐怖活动犯罪是我国反恐刑事政策的主基调。反恐刑事立法历经数次修改逐步呈现出"法网严密、刑罚趋重"的罪刑配置,初步建立起追诉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程序,但仍然存在基本罪名缺失、罪名体系不完善、罪状表述不精确、罪名设置方式不合理、刑诉法中有关规定较为抽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应继续保持从严惩治立场:一方面,增设恐怖活动实施罪,增设遗漏的罪名,完善相关罪名的罪状表述,集中规定恐怖活动犯罪;另一方面,完善并细化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程序性规范,构建反恐刑事特别诉讼程序。只有不断完善反恐刑事立法,推进反恐刑事政策不断发展,才能促进我国反恐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相似文献   

4.
我国反恐刑事立法呈现出向恐怖主义周边行为扩张的趋势,刑法在进一步发挥维护安全价值的同时,可能将给国民的人权和自由带来风险。在人权保障深入人心的法治语境下,反恐刑法应当接受以下模型的限制:在宏观上,反恐刑法应接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对于某些可以通过《反恐怖主义法》等行政法进行管控的行为,不应当规定为犯罪;在中观上,反恐刑法应当接受目的正当性下的比例原则的约束,对于不具有目的正当性或不符合比例原则下的子原则的立法意见,应予以否认;在微观上,反恐刑法应接受刑法谦抑性下的法益侵害危险大小与实害发生可能性乘积模型的检视,对于危险较大但现实发生可能性很小,或者危险较小但现实发生可能性较大的行为,原则上不能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5.
出于防卫社会和提升民众安全感的考虑,对恐怖主义的认定日益出现"泛化"的趋势。无论是反恐政策层面上的"预防性"反恐政策,还是在反恐立法领域:恐怖主义犯罪圈的扩大、立法的"前置化"、"极端主义"入罪、特别的反恐刑事程序、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这些都是恐怖主义"泛化"的表征。在以理性和宽容为特征的现代社会环境里,反恐不能一味地依靠严厉的刑事手段,激进只会加剧世界的隔阂。理性反恐需要双方包容的心态和共同的改变。  相似文献   

6.
在严厉反恐刑事政策指导下的世界各国反恐立法,呈现出反恐刑事法网日益严密的趋势,但是,在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中,存在如何保护人权的问题。应当借鉴国外立法及反恐经验,结合我国反恐实际情况,在严厉反恐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反恐法律体系,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应该在反恐法律框架内进行。而严厉的反恐刑事立法会存在"严有余,宽不足"的问题,应该在反恐刑事政策司法化的过程中积极发挥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以宽济严"的一面,从而实现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7.
恐怖活动犯罪是当下中国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我国现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制裁体系特点是从严从重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侧重于打击有组织的恐怖活动,注重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经济制裁,并且以普通的刑事罪名抗制恐怖活动的实行行为。完善我国恐怖活动刑法制裁体系,应进一步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功效,完善刑法典中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名体系,增设独立的"恐怖行为罪",并适时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增设相关特别恐怖活动罪名;协调刑法与反恐怖法的关系,二者相互配合,共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  相似文献   

8.
中国刑法已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依据现行有关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法律,从反恐融资国际标准的角度分析认定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关键,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资助对象具有特定性,资助内容具有物质性,资助方式是筹集或者提供,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存在未遂形态与既遂形态,与洗钱罪有着明确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明确界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有利于从司法适用角度惩处恐怖活动犯罪。但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查处具有暴力恐怖性质的犯罪活动时,刑法的缺位使得对于恐怖活动犯罪往往只能按照普通罪名加以定性处理,甚至还存在难于作为犯罪定性处理的情况,难以体现反恐怖活动的特殊性。因此,在刑法立法上有必要增设规定“宣扬、煽动恐怖活动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拒绝提供恐怖活动证据罪”等新罪名,并增添规定相应的财产刑以更加有效地防控恐怖活动犯罪。  相似文献   

10.
菲律宾是东南亚地区受恐怖主义活动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该国一直积极采取武装打击、加强反恐立法和反恐演习等措施,严厉打击恐怖主义。2007年菲律宾制定通过的《人类安全法案》凸显了对恐怖活动进行刑事打击的刑法基础、特殊权力配置和价值取向以及反恐组织法的构建等核心内容。该法案在立法模式和立法价值方面的有效经验为我国反恐怖立法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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