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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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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成立的不起诉契约具有排除法院对实体争议管辖权之效力,但不起诉契约之生效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如果当事人在订立不起诉契约时存在欺诈、胁迫、误解、虚假表示等情形,导致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时,应允许对该不起诉契约的意思表示瑕疵进行救济。在当事人提出的瑕疵救济申请符合相应条件时,法院应允许当事人撤销不起诉契约的效力,进而使不起诉契约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2.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立法上一般被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种区分的意义并不彰显,故应作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考虑其日常生活之必需,不应过分以法定代理人制度、诸如“纯获法律上利益”之模糊定义等加以苛刻限制。在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实施的民事行为中,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其本人而不是其法定代理人。  相似文献   

3.
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构件涉及到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而关切到权利安全及秩序稳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及社会和谐稳定。中国与德国民法对该制度在运作模式以效力模式上的呈现了一定的异同性。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合同)被绝对地认定为无效。这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交易安全造成一定的损害,有违社会公平、正义、自由等法律理念。如何认定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应从行为的目-的、利益的平衡、行为人等多方面作综合的考量,在具体情况下对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5.
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的理论和比较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行为效力在各国的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包括三种: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生效,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要求.但在内容上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并不一定无效,由于私法自治原则及市场经济的要求,需要对内容违法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相关研究。  相似文献   

6.
一、民事行为能力立法制度比较。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权利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等密切围绕主体展开有所不同。其与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有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理论重心与价值判断往往非在主体自身而在法律行为效力是也。所以,考察各国民法的行为能力制度,主要是关注行为能力的样态划分及与各样态相关联的法律行为效力的价值判断。观各国民法可见,德国民法为典型的三级制,即将自然人划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我国台湾民法、《民法通则》亦是如此;日本民法、法国民法为两级制,仅…  相似文献   

7.
对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和理论分析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认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存在不足。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第134条中的但书规定,将调和的重任交给法官,由法官就个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8.
依私法自治的理念,法律应当尽量让民事行为有效,有效与无效是法律在平衡干扰利益与社会利益、秩序与公正,甚至在特定地域与时期人们对违法行为的容忍力.民事行为的成立问题是一个事实问题,有效与无效问题却是一个法律是否承认的问题,即是一个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法领域的问题,无效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一定得"当事人得随时主张其无效,就其主张不发生除斥期间或消灭时效的问题".本文即讨论了民事特别法对民事行为无效理论的修正.  相似文献   

9.
《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存在概念不科学、国家干预程度过高、效力规则类型不足,弹性不够,以及部分规则不当等问题。《民法总则》正视这些问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藏行为、虚假行为,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行为,一方胁迫和第三人胁迫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越权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民法总则》的这些新规定,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在司法适用中,应当秉持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区分具体情形,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0.
行为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单个行为并不必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也不会必然导致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对于借款合同效力之认定应当依照民事法规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作出判断。民事缔约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可通过有关民事行为效力规范的转介条款,转介效力性强制规范以辅助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  相似文献   

11.
目前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的情形日趋严重,不仅影响着我国良好的社会风气,毒害着青少年身心健康甚至被引入歧途,而且也使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其实施犯罪,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行为的规定还不十分明确,因此出现了对这种行为规制不力的局面。欲对该行为合理有效规制,必须对淫秽图片本身的属性界定为有害信息,才能对在互联网刊载淫秽图片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确切把握其性质,在实践中对遏制黄毒泛滥起到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中存在着精神激励流于形式、物质激励手段单一且结构不合理、职务升降与任免制度缺乏科学性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政治体制不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仍较薄弱、竞争意识扭曲。因此,应该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有机结合,将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引入公务员管理.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科学的公务员考核制度。  相似文献   

13.
沉默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构成诈欺已成各国共识.对于沉默诈欺的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构成要件主义,规定了沉默构成诈欺的三个要件;英美法系则规定沉默只有在四类具体的合同中才能构成诈欺.尽管如此,两大法系均将告知义务的存在作为沉默构成诈欺的首要前提.我国的沉默诈欺制度既未明确告知义务这一前提,对诈欺故意的认定亦过于严苛,须借鉴大陆法系的一些做法对之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具有抗命权,但在实际运行中抗命权具有不确定性。公务员的抗命权应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才能提高其行政能力,才能促进公务员法在运行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是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和直接的依据,理由在于它所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由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我国可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同时通过保留和完善现在的相关单行法来建构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6.
论诉讼欺诈之刑法调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诉讼欺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提供虚假陈述并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提供伪证的方法,使裁判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使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从对方得到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诉讼欺诈罪,而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清算罪等现行罪名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惩诫措施等均不能对诉讼欺诈进行完全调整。我国刑法应增立诉讼欺诈罪,以保护裁判机关的正常裁判活动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或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7.
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对有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记录、调解、裁决等行为。现有法律关于该方面规定存在不明确、不协调、不合理等缺陷造成执法上的困惑和混乱。建议取消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明确对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权和对一般民事纠纷的处理权。  相似文献   

18.
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制度在不断完善,大量的民事判决反映出的却是虚假诉讼认定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诉讼主体举证责任不清晰、举证标准不明显、法院行使职权不积极已成为虚假诉讼认定不规范的突出表现。产生问题的原因在于对民事虚假诉讼概念范围界定不明确、规范目的理解有偏差、虚假诉讼规制制度使用过度,因此,应该在厘定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范围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居中裁判的回归。为了实现虚假诉讼认定的规范化,应当加强虚假诉讼的事前规制,明确制度的谦抑性,增强判决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总则的制定体例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其依据在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的精神理念、价值原则和制度规范均不相同,两种法律关系的异质性决定了不能制定一部调整所有民商事关系的民法典总则。民法典的固有功能在于规范市民社会关系,民商合一体例将民法典的调整功能扩展到合理性范围之外,是对于私法立法发展趋势的误判,在实践中没有成功先例。民法只能在自有逻辑和制度功能范围内回应商事领域的变化,无力指导商事特别法。商法规则进入民法总则会带来逻辑混乱和功能错位,因此,按照纯化的民法逻辑来构造民法典总则的内容和体系是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20.
王亚丽骗官案充分暴露出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滥用权力、价值定位混乱等伦理失范问题。我国公务员伦理法制化建设迫在眉睫,应在借鉴国内外经验与分析公务员伦理法制化现状的基础上,遵循超道德底线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出台专业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设立公务员伦理审查机构是防止公务员伦理失范风险的必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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