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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自建立以来,在缩短审理周期、降低纠纷处理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诉调对接机制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制约着诉调对接机制的深入推广。进一步完善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需加快立法进程,规范诉调对接行为,明确法院在诉调对接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同时要充分发挥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机构在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为主,法院诉讼为辅,以多元化调解为补充的机制。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机制应对现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职能权限划分,建立以行政裁决为核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理机制,法院成立交通法庭,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运用支付令,并加强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  相似文献   

3.
诉调对接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很强的生命力,然而由于从理论层面没有较为系统清晰的梳理和总结分析,使得在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处理标准不一、处理程序存在地域差别等等,这都在客观上制约了诉调对接机制的有效运行和发展.鉴于此现状,应当通过对诉调对接机制的理论基础、必要性及现实基础进行明晰,再对诉调对接的模式进行类型化分析,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益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只有建立一个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才能更好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我国《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构建了一个由侵权责任、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三者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救济机制。在现代社会,尤其需要多发挥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功能。  相似文献   

5.
诉调对接是一种独具特色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模式。它表现为诉讼和人民调解在地点、人员、管理、经费、受案范围、”程序、效力等方面的衔接,主要是使人民法院(或法庭)接手的某些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得到有效解决。诉调对接模式是构建我国“大调解格局”的要求,它适应了我国的现状,能有力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实现社会和谐,就要在处理好诉调对接制度和法治的关系的基础上,实现诉调对接的进一步制度化,大力推广诉调对接模式。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交通事故车辆减值损失赔偿案件层出不穷,新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仍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车辆减值损失应否赔偿、如何赔偿的问题仍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所面临的难题。车辆减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车辆减值损失应该赔偿。应明确赔偿主体,完善减值损失价格评估机制,使减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处理公平合法便于操作。  相似文献   

7.
针对医患纠纷逐年上升的趋势,全国各地不断探索妥善化解医患纠纷的应对机制。上海市X区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通过警调配合、医调联络、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联动调解"机制的运用,协调各个相关部门,形成医患纠纷化解合力,成效突出,是新时期治理医患纠纷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8.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的,应当实行过失相抵。过失相抵的基本原则为强者负担更多损失原则,保护儿童、老人等弱者原则。对于机动车方具体承担的赔偿比例应根据机动车方和受害者的过失程度来决定。  相似文献   

9.
道路交通事故的大量存在引发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牵涉到好几方人的利益 ,而每一方都想要把责任转给其他方 ,产生一系列的利益冲突 ,由此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就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对于事故车辆同乘人员受到损害是否能得到赔偿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法规都不甚完善。在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对该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也是件很具有现实意义的事。  相似文献   

10.
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厦门市公安局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经验的基础上,设立常驻式道路交通法庭,以审判机关为主导,整合公安、司法、保险等社会资源,实行调解、保险理赔、民事诉讼等"一站式"服务,使诉讼周期大大缩短,赔付更加便捷、高效,有效解决了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1.
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公调对接"机制,在实现公安机关与相关主管部门、市场组织、民间组织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整合的同时,还满足了群众快速多变的需求,并进一步解放了警力,实现了社会稳定。该机制的构建与无缝隙政府的追求有内在一致性。"公调对接"以顾客、竞争及结果为导向,通过一站式服务等形式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当前,应根据"公调对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无缝政府理论为导向,从推动电子政务、绩效评估主体机制及创新责任机制建设等方面完善"公调对接"机制。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近几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均数以十万计,大量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带给交通事故直接当事人(包括侵害者与受害者)无法承受的压力,也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显得尤为重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认定赔偿责任主体方面还不够完善,从而导致在审判实务中,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认定赔偿责任主体不当。本文通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确定标准的分析探讨,理清实践中赔偿主体确定的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13.
2006年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拉开了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大幕,随后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交强险保障范围之下.但是作为交强险补充的机动车商业三责险却始终拒绝赔偿精神损害.那么在两种保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精神损害赔偿呢?无论从立法、司法还是交强险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都可以得出精神损害应当优先赔偿之结论.  相似文献   

14.
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机制是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目前,该机制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宣传不到位、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不及时等问题。考察域外美、英、日、法等发达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依法明确自行协商处理机制的适用条件、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以及加强相关处理机关的配合,以更好地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15.
涉诉信访是中国特有的现象,已经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涉诉信访呈现出诉中信访增多,缠访、闹访现象日益突出,越级访、无理访层出不穷,信访人逐渐产生组织性的特点。涉诉信访的法治化改革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制度和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让群众信法;畅通司法救济渠道,让群众用法;加强法制教育,让群众知法。  相似文献   

16.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必须结合诉的原因、诉的时机和诉的成本分析来判断。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但以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具备合法的诉的原因、成熟的诉的时机和合理的诉的成本,因此,具备行政诉讼法中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17.
危险化学品具有爆炸、易燃、腐蚀、放射性,需要特别防护;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具有复杂性,突发性、破坏性,其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改善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准入机制,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措施,是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降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8.
道路交通事故速裁法庭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一种新的司法调解与审判运行模式,它具有简便、快捷、富有效率的优越性,对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的缺失,道路交通事故速裁法庭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定位不明确、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事故认定的证据运用、法律援助制度滞后影响"速裁"效率、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不紧凑等显性问题。因此,应明确速裁法庭的定位、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质,完善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诉前司法性调停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整体格局。  相似文献   

19.
正确处理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国务院铁路管理部门在制定条例实施细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限额赔偿。第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统一规定。第三,增加保险份额,实行自愿保险。改变目前强制保险制度的不足,适度提高保险费。  相似文献   

20.
检调对接为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创新工作机制。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对检调对接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检调对接机制的运用还存在适用范围不统一等突出问题。本文在总结分析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检调对接工作的基础上,对检调对接的涵义、现状等问题进行研究,对检调对接机制的程序完善提出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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