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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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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八大以来,贪污贿赂犯罪已作二次重大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仍沿袭加重行贿罪刑罚的立法思路,这种立法思路虽然克服了对行贿罪量刑偏轻的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立法机关要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必须转变立法思路,从提高行贿罪的法定刑转向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上来,即废除所有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要件,同时废除行贿罪中的特殊减免处罚情节,并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行贿罪刑事政策,从1979年刑法至《行贿司法解释》是有利于打击受贿犯罪;《行贿司法解释》颁布之后的司法实践是从严从重打击行贿犯罪;《行贿司法解释》追求宽严相济.确定行贿罪刑事政策需要考虑的四个因素:重视口供是行受贿犯罪的特点,要“查清”行受贿行为,追究行受贿刑事责任的侧重点是受贿行为,应利用行为人的利益考量心理.行贿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一要结合从严从重与有利于打击,二要从弹性司法转变为刚性司法.  相似文献   

3.
浅论行贿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行贿罪的立法存在疏漏。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行贿行为不应只限定为交付,应当扩充行贿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成为行贿罪的要件之一,应当增设罚金刑。  相似文献   

4.
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孪生兄弟”·也是经济领域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已越来越为所重视。我国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前我们在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对行贿者也应予以惩处,以杜绝这种腐败现象。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其谋取私利.而非法给付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行贿罪这一定义可以看出,行贿罪与其它性质的经济犯罪相比.具有五个显著的特点:第一.行贿只是行为人为获取某种私利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并不…  相似文献   

5.
当前行贿罪的立法存在疏漏。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行贿行为不应只限定为交付,应当扩充行贿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成为行贿罪的要件之一,应当增设罚金刑。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关于行贿、受贿犯罪的主体与对象特征规定较为混乱,影响了大众对这些犯罪的认知,笔者建议变更现有立法模式,将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分别予以整合形成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罪名整合后不仅简化现有罪名体系,便于公众认知与学习,而且也为今后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做了铺垫。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目前刑法关于受贿与行贿犯罪的立法规定进行整合和完善,形成关于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内容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7.
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二者并不形成对应关系。只有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属性统一到“主观要件”上,才能实现行贿罪构成要件的周全性。只有当主观上不具备行贿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实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贿赂的行为及其结果,才能不按行贿定罪处罚。《刑法》第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修改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相似文献   

8.
中国贿赂犯罪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行贿方式、行贿罪的目的要件等的规定上具有契合性,在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贿赂的内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的规定等问题上具有差异性。  相似文献   

9.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两罪的区分应遵循意志属性—资金来源—利益归属的进路来判断。从立法沿革及司法实践来看,行贿罪不正当利益要件不可或缺,且其外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无论在主动行贿还是在被索贿的情况下,"谋取不正当利益"都是主观要素而不是客观要素,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也应当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素才可能构成行贿罪。经济行贿只能发生在平等的经济往来中而不是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且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但要以违反国家规定为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0.
出于抑制受贿犯罪发生及打击行贿犯罪本身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罚金刑、缩减从宽处罚的幅度等规定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受贿犯罪本身的证明特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决定了受贿犯罪的成功追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贿人的自愿配合,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量刑的修改势必对受贿犯罪的追诉造成消极影响。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行贿罪量刑规定的"主动交待"、"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重大立功表现"采取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行贿罪量刑变化给受贿犯罪追诉带来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1.
我国目前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远远低于惩治受贿犯罪,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行贿犯罪危害性认识不够、对行贿犯罪采取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造成行贿犯罪认定难、检察机关侦查措施和手段不足等。对此,应当提高对行贿犯罪社会危害严重性和惩治行贿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完善刑法的有关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形成防治行贿犯罪的合力,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  相似文献   

12.
从107例单位行贿罪已决案例来看,平均行贿金额为125.6168万元,平均刑期仅为0.93年(约11.2个月),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判决率高达84.6%。在立法上,较轻的法定刑配置是单位行贿罪处刑轻缓、刑罚适用方式开放的首要原因。单位行贿罪独立成罪的罕见立法例,体现了立法者对单位行贿罪打击的决心;然而,在“为公不为罪”法律意识的指引下,较轻的法定刑配置又体现了立法者不忍过重打击的两难心态。独立成罪的单位行贿罪破坏了行贿犯罪体系的立法罪刑均衡;同时,较轻的法定刑配置也缺乏理论根据,致使司法实践中打击单位行贿罪的刑法功效大打折扣。取消独立成罪的单位行贿罪,将其并入(自然人)行贿罪不失为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13.
行贿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加强对行贿犯罪的研究对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有重要意义。“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非法提供的帮助或方便;行贿行为有典型行贿和经济行贿,构成犯罪均需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行贿的内容应从财物发展为财物和非财产性利益;“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行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4.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济、金融或者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交易机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包括第163条、184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2005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现行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与之尚存在一定差异。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应重新解释第163、164条的罪名;增加单位刑事责任;扩大贿赂的范围;修改既遂的标准;完善关于间接受贿、间接行贿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数额较大"等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5.
涉财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认为,受贿犯罪不应以谋取不当利益为要讲;行贿行为不论是否为谋取不当利益,都构成行贿犯罪,但如不是为谋取不当利益,应免除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包括单位;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还应包括转移债款、滥用债款。  相似文献   

16.
贪腐被视为最令人痛恨的官员行为之一.当然也把关注的重点转移到贪污、受贿等官员行径上,但实际上造成受贿的源头——行贿却往往被人忽视。笔者试图就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心态的变化对行贿罪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客体、客观方面(犯罪手段的变化)做出新的理解和判断。  相似文献   

17.
论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整合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刑法典设立的五类贿赂犯罪的罪名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着罪名种类不充分、罪名的归纳性不够强等缺陷 ,应增设职前受贿罪。现行刑法可以将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扩大为财产利益及可折算为财产利益的不当利益。运用罚金刑、从严与从宽处罚等刑罚手段 ,打击行贿犯罪与有效查处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18.
行贿罪案因其固有的“无现场”、“单线联系”和涉案主体的“共利共害”等特征 ,一直是司法实务的难点。行贿犯罪对转型期中国危害的严重性 ,使其成为司法工作的重点。从实证分析的角度 ,对该类案件的证据实务进行剖析 ,将为司法实务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19.
反腐肃贪的大背景下,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强。但司法实践中,因受刑事理念、证据制度、社会心理因素等影响,重打击受贿而轻行贿,行贿犯罪立法从严而实践依然可能偏轻的现象短时期内无法转变,如何落实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仍是现阶段的重大课题。对此,在借鉴污点证人制度、"零容忍"原则等基础上,其一,要理性解读"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理念;其二,要明确"贿赂"的界定范围和"不正当利益"的判定标准;其三,建立行贿犯罪的特殊证据规则与惩处机制;其四,建立行贿犯罪的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20.
反腐肃贪的大背景下,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强。但司法实践中,因受刑事理念、证据制度、社会心理因素等影响,重打击受贿而轻行贿,行贿犯罪立法从严而实践依然可能偏轻的现象短时期内无法转变,如何落实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仍是现阶段的重大课题。对此,在借鉴污点证人制度、"零容忍"原则等基础上,其一,要理性解读"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理念;其二,要明确"贿赂"的界定范围和"不正当利益"的判定标准;其三,建立行贿犯罪的特殊证据规则与惩处机制;其四,建立行贿犯罪的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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