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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是现实的需要,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制定专门的刑释人员保护法,建立健全刑释人员就业援助系统、生活救助系统,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等,是我国完善刑释人员社会保护问题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工作主要以刑释人员为核心,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刑释人员的生活、就业等方面.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被害人基本处于被忽视的状态.作为与刑释人员有着特殊关系的人,被害人的参与不仅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过程有着重大影响,而且是被害人自身权利的体现.被害人的参与主要表现在被害人的知情、监督、被害恢复、受保护等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就业是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可以解决刑释人员的经济需求,还可以给他们带来积极的刺激,增加他们与社会的联结,减少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法律对刑释人员的就业限制有着一定的现实社会心理和犯罪预防实践依据,但对所有刑释人员不加区分地如此限制显然有失公平。境外一些国家对刑释人员的前科歧视情况或进行立法予以明确禁止,或设立一定条件下的前科消灭制度。所以,针对刑释人员的制度困境,在转变观念、正确看待刑释人员的同时,还要寻求制度完善的方式加以破解,即建构刑释人员风险评估制度、废除前科报告制度、建构前科消灭制度、完善政审制度等。  相似文献   

4.
人文情怀是未成年刑释人员法律保护的固有属性 ,未成年刑释人员法律保护所体现的人文情怀主要有解读、交流、宽容、维权、关怀等内容 ,未成年刑释人员法律保护要达到好的效果 ,主要取决于法律法规、社会导向、工作机制的人文情怀体现及未成年刑释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等相关因素。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100条旨在建立刑罚信息的自我披露制度,它与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以此等规定否决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权,乃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权同样属于基本权利,唯有人大立法才能限制或剥夺。在《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意见》均未剥夺刑释人员姓名变更权的情况下,各地公安机关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擅自取消刑释人员姓名变更权,此诚显著违反姓名变更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法官理应对地方规范性文件实施合法性审查,而不是直接据此判决刑释人员无权变更姓名。刑释人员申请姓名变更,这是其重塑自我的一种表现,有利于他们顺利地实现再社会化。从立法到司法,均应有条件地支持。  相似文献   

6.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工作体系的必要性。(一)构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工作体系,有利于回归社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社会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正进行着相应的变革,社会的宏观和微观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不规范、不科学现象较为普遍,如在安置工作上,传统的主要由当地政府安排刑释人员就业的做法无法有效施行,大多数刑释人员的就业取向于自主选择,定位于自谋职业、自找门路,从事个体…  相似文献   

7.
深入落实“首要标准”,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关注刑释人员回归保护、救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对策,使其顺利回归主流社会已成为一个非常现实而紧迫的课题。刑释人员归正保护需要探究回归心理机制,内化刑释人员的主流意识;构建回归过渡机制,启动重返社会工程;设计人格恢复制度。展现回归社会的自然法原则;探索前瞻保护救助机制,寻求安置帮教的长效对策。  相似文献   

8.
受监狱文化浸染的刑释人员从单一、规训的文化场域进入多元、选择的文化场域,会受到差异文化的冲击。由于文化的惯性作用,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在回归社会后处于融入的困境之中。当融入的困境强烈地作用于行为人时,刑释人员重操旧业的可能性就会增大。为了降低这种可能性,监狱在教育改造服刑人员过程中一定要注重营造监狱良好的改造环境,尤其是监狱文化建设要与社会主文化衔接且应倾向于培养服刑人员健全的人格;政府应该改革监狱行刑方式,在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前设立"文化缓冲期"作为他们融入社会的适应准备阶段,对他们进行恢复性帮助,培养其融入社会的选择能力。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刑释人员的回归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秩序的长久稳定和国家的健康发展,而且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社会工作中的充权理论,强调通过对工作对象自身的正面经验来激发其内在的动力,从而尽可能地在集体的参与中来改变或掌握自己的生活.这一理论可为未成年刑释人员的回归提供非常有益的选择路径.  相似文献   

10.
两劳回归人员在实现再社会化过程中,大多数能遵守社会规范,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但是,也有一部分回归人员旧病复发.重新走向犯罪道路。据上海、河北、黑龙江、辽宁、陕西、山东、浙江、湖北、新疆等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86年至1990年连续五年追踪调查,在3565O名回归人员中,重新犯罪的为2418名,占6.78%。王浙江省监狱管理局于1986年至199O年对三个市辖区和三个县的1722名回归人员(其中刑释人员1139名,解教人员583名)进行跟踪调查,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计76名,占刑释人员的6.67%;走向犯罪道路的解教人员计54名,占解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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