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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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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 建国以来,传统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法官大包大揽。开庭审理前由法官调查收集并核实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法庭调查中由“法官举证”、“法官质证”,即由法官询问当事人、证人,法官出示证据并向当事人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则存在着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论的情  相似文献   

2.
“证人出庭”和“法庭认证”是目前妨碍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程的两大难题,直接影响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笔者认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对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出庭、证人当庭翻证及司法机关对证人是否出庭不关心、无能为力的问题,必须从加强立法这一途径上予以解决。法庭认证时,应坚持庭上认证、认证说理和先举证、质证,然后认证的原则。认证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一证一认”、“数证合认”及“综合认证”三种认证方式。  相似文献   

3.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它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现行民事审判的举证原则,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的,适合我国现行形势的举证原则。它的规定,客观地、实事求是地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人民法院主导地位,”有利于调动当事人的诉讼举证积极性,由当事人依靠法官举证或根据审判人员的要求消极地举证变为当事人根据其诉讼请求积极举证,不再是“一切证据法院取,法院不取我再举”的习惯做法。但是,根据《民诉法)实施以来的审判实践,在对“谁主张、谁…  相似文献   

4.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既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这一诉讼权利的保障,又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程序性的限制。在重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还应借鉴国外立法例,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即“法官指导当事人举证”,规定当事人的主导地位和建立当事人双方和法院的共同良性互动机制。  相似文献   

5.
自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开始,当庭认证便作为一个重要目标被提出来。我们把当庭认证理解为:一切证据必须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并由法官当庭确定是否采信,把当庭认证片面地理解为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这一观念集中反映在我们制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并即将实行,新刑事诉讼法运用了大量笔墨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与完善,但尚显不足的是该法在关注证据制度之外,对庭审中举证和质证程序未加以改动,依然延续了原法对于举证顺序的规定。根据实践的经验反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运用直接关涉案件的定性与量刑,而举证次序更可能对法官自由心证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对该程序的设计不能简单停留在对证据的列举层面上,而应通过精巧的程序设计,通盘考察证据制度的基本原理,建立以物证为中心的举证模式,并尝试构建以证明逻辑作为依据,较为灵活的举证顺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转变举证与质证衔接观念,将警察、鉴定人、证人作证与电子证据示证等环节科学地融入到庭审证据认定中。  相似文献   

7.
为了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的价值,我们对经济审判方式进行了探索性的改革,采用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大体做法是: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以法庭为中心进行审判活动,在法庭上,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质证,法官当庭审查判断证据,依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决;判决书力求叙述事实清楚,  相似文献   

8.
浅析民事证据规则在再审程序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程序 ,从立法本意上是要求“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 ,旨在使案件事实得以澄清 ,错误裁判得以纠正 ,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从而实现审判的公正 ,因此对“再审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的研究同样有重要的意义 ,也只有加强对再审证据学的研究 ,才能确保有错必纠的立法意图 ,才能实现审判监督的本旨。  相似文献   

9.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鉴定结论适用的核心问题。鉴定结论内涵的“先天科学性”为它披上了天然的证据能力和较高证明力的外衣,但鉴定结论的生成性和主观性要求当事人双方应该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质证程序有利于法官认定事实、约束鉴定人的态度和行为以及质量控制的实施。  相似文献   

10.
运用科斯定理可以对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要价进行定量分析,但是科斯定理分析问题的一个重要假设是“信息完美”,这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博弈论认为策略行为的实质是博取“私人信息”,诉讼的发生率则与信息不对称有较大的关联。故庭审程序的设计应当要有利于各方获取他方的证据信息,便于当事人进行信息比较和估计;庭审过程则应便于当事人获取对称的决策信息为目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作用其实就是引导当事人从不完美信息趋向完美信息。双方当事人会根据证据交换、庭审质证认证的情况并结合自己可以接受的成本和风险底限决定自己的强硬策略值最终达到策略均衡。这样方可有效提高和解率。  相似文献   

11.
《民诉证据规定》对抗诉的积极影响有 :强化落实结果责任 ,当事人举证相矛盾 ,无法认定事实时 ,法院依举证责任判决一方败诉 ,不属错误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 ,促进检察机关坚持原审案卷审查 ,弱化职权调查 ,排斥新证据 ;严重违反质证规则 ,应属适用程序法错误 ,强化程序公正观念 ;确立法律真实证明要求、证据裁判主义、自由心证理念和“高度盖然性”最低证明标准 ,审查抗诉也应遵循这些规范。消极影响有 :造成法律适用的冲突和混乱 ,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缩小了抗诉范围 ,且难以认定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长期以来,管辖异议制度中的证据问题一直困扰实务界,在作为程序性审理的管辖异议案件中需否举证、质证和认证,及如何举证、质证和认证,并无具体规则论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意见的规定》颁布实施后,该规定是否适用于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并未明示。本文拟在这方面作些尝试性的探索。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传统全案卷证移送方式下,法庭调查的范围和顺序由法官在庭前审查阶段确定,对人证的询问或讯问、对物证的出示以及对证据文书的宣读等法庭调查活动,也几乎完全由法官包揽。在我国现行有限卷证移送方式下,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范围确定问题上的发言权增大,举证、质证等职责转由控辩各方承担,言词证据的调查以控辩各方询问为主、以审判人员询问为辅。  相似文献   

14.
关于公诉案件一审当庭认证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关于控辩双方庭上举证、质证、各界已形成共识。但是,对于合议庭是否应当当庭认证,学界众说纷纭,司法实务操作也不拘一格,本文拟就当庭认证的界定及规则设计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之功效。一当庭认证的界定笔者认为,当庭认证是指合议庭在开庭审理中,基于控辩双方提供的经过当庭质证的所有证据,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析、审查、核实、判断,鉴别其真伪,在法庭上确认其证明力有无或大小,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诉讼活动。当庭认证强调庭上中心,不是庭外认证,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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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展示三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刑事证据的展示,首先涉及的是证据交换的问题。我国至今尚未有证据法出台。目前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展示所依据的仅仅是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出示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证据的展示仅限于法庭上对证据的示证和质证。而且这种示证、质证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16.
诉讼当事人缺少专家证人的帮助、重复鉴定或多头鉴定、鉴定意见采信难是当前困扰司法鉴定的三大难题。重复鉴定或多头鉴定既是鉴定意见采信难的原因,也是鉴定意见采信难的结果,两者与诉讼当事人缺乏专业帮助现象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通过借鉴程序设计的相关原理,提出通过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来解决司法鉴定老大难的新思路:一是完善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程序,并请专家辅助人、鉴定人来帮助当事人行使法庭质证权利,以增强当事人在法庭质证过程的作用;二是强化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结果在法庭采信中的意义,弱化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自由心证或实质审查的采信方式,以完善鉴定意见的法庭采信程序。  相似文献   

17.
当前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逐步改变了以往那种法官包揽调查取证、举证责任错位的状况,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来说,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也有一些同志把举证责任问题过于简单化地理解,把诉讼过程误解为完全由当事人采证、举证、论证的过程,忽视了  相似文献   

18.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内部作出,弊端显现。具体办案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及对交通法规理解程度的差异,加之法律赋予具体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事故当事人来说就潜藏着可能的任意和侵权性。对有人员死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认定应坚持公开程序,让当事人亲身感受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评判、公开裁决的"阳光作业"模式。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相互质证”;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所谓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语言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深化,证人  相似文献   

20.
公开心证的首要功能是通过公开法官心证过程来实现社会对法官裁判的监视,实质是“硬化”逻辑规则,即使逻辑规则由实体正义转变为程序正义;公开心证对证据规则的控制是用定案根据约束证据的可出示性,由此凸显了“软化”证据规则的必要。基于以上启示,就制度构建而言,我国除了诉讼法或证据法宜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和公开心证原则外,对狭义上证据规则的规定宜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至少应强调法官自由裁量和当事人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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