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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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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论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与施行 ,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认为近几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为国家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奠定了基础 ,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实际上充当了法学教育的“检测器” ,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 ;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对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 ;高等法学教育必须积极应对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相似文献   

2.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化的资格性考试 ,它对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提出新的促进要求 ;司法考试形式、内容等都影响到法学教育方向问题 ;高校法学教育为了适应司法考试 ,应加强法学本科生的理论性教学、实务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和应试教学等。  相似文献   

3.
“教授法”是我国占主流的法学教育模式,该模式存在着忽视法学的实践性的缺点;统一司法考试中的刑法真题在总体上体现了素质教育理念;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教育不会成为新的应试教育;在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下,刑事案例演习这种新教育模式的探索具有时代意义。  相似文献   

4.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还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 ,如何与司法考试接轨 ,从法学教育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完善、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者职前培训制度是必然的。  相似文献   

5.
基于对湖南省30所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情况的调研,发现湖南高校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面存在培养目标定位不一致、学分学制不统一、专业方向设置欠合理、课程设置差异大、法律实践课程流于形式、未能妥善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湖南高校的具体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各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准确定位培养目标;统一专业名称、学分和学制;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师队伍;确保法律实践课程正常开设;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法律职业化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入世"、全球化、法律硕士教育、统一司法考试等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迫使与之极不适应的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必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应摈弃狭义的法学教育的概念,重新界定和建构法学教育的新概念,并对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相适应的法学教育现状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相似文献   

7.
20 0 1年 6月 3 0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决定 ,规定自 2 0 0 2年起我国将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这不仅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突破口 ,它必将促进司法官选任制度、培训制度乃至整个法学教育制度的重大变革。因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引起了法学教育界、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普遍关注。能否科学、合理地建构和发展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 ,使之具有科学性、…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教育方法存在诸多弊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注重对法律操作能力的考察,为消除这种弊端提供了契机。法学教育应区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本科阶段适当兼顾司法考试,硕士阶段尝试联合培养,用走出去的方法引导教师积累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9.
司法考试背景下地方院校民法本科教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校本科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产生了强烈冲击,也要求正确处理好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针对民法课程的自身特点,鉴于其在本科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中具有的举足轻重地位,集中体现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冲突与契合.理性看待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负面影响,结合地方院校的自身地位和特点,促进司法考试背景下...  相似文献   

10.
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但现实中出现就业难的窘境,而司法考试是大多法科学生就业的敲门砖。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应该是协调发展,尽管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有一定的冲击,但法学教育也在应对司法考试中应作出适时调整。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离不开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学思维的培养,而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选拨能解决实际法律纠纷的实务人才,需将二者有机结合,只有如此,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才能达到完美的契合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11.
现代欧洲暨法国美学情趣在音乐、诗、绘画、戏剧、小说、电影等方面的流变,即所谓唯美主义倾向,是启蒙时代微妙精神的延伸.现代欧洲艺术放弃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关于艺术形式与内容关系的传统理论一方面放弃了作为理念的形式,而把艺术活动必需的物质材料本身当作形式和艺术欣赏的对象;另一方面,也放弃了西方艺术传统根深蒂固的偏见,即所谓艺术的不同物质手段只是为了表达或表现感情、观念、外部世界的模特.现代西方不同艺术门类不约而同地放弃了古典艺术中的形而上学追求,从而把艺术活动中的所谓"内容"只作为一种"形式"化的活动,甚至取消了内容与形式的界限.  相似文献   

12.
证人证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证人错误记忆的发生却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文章回顾了证人错误记忆研究的历史,主要探讨了证人错误记忆的研究范式和理论基础,并讨论了该领域的最新研究与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3.
Religious experienc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xistence philosophy of Kierkegaard. And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ultimate nature of the survival of the dialectics. Needless to say, the existence philosophy of Kierkegaard is theoretically aimed to create a prerequisite for personal communication with God created. Therefore, the question of how to define the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should be answered in the aspect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human and God. As the highest form of the philosophy of life, it is directly reflected in the dialectical movement between human and God.  相似文献   

14.
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关于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研究观点可谓众说纷纭。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改革的内容、改革的经验、改革中的问题以及深化改革的发展方向等方面。对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研究情况进行梳理,可为人事制度改革的学术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5.
构建和解制度是缓解诉讼正义与效率紧张关系,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方面.比较我国和国外和解制度,可以发现,我国关于和解制度的规定流于简单,在操作中较随意,以致对和解行为的监督和补救带来不便.为此,从法律的内生性资源中寻找解决民事诉讼中正义与效率的紧张关系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途径.  相似文献   

16.
西方将哲学称作“形而上学(metaphysics)”,“meta”和“physics”缺一不可。“形而上学”不能“形式化”,“时间”与“自由”进入“形而上学”,也不能“形式化”。“时间”不可分割,但“时间”与“自由”皆有“度”。“自由”有“你我他”,“时间”有“过去现在未来”。同时这也是“存在”的状态———“人自由者”的一种特殊“存在状态(Dasein)”。“人”作为“Da sein”是“有死者会死者”,以“死”来划分“时间”的“维度”。“生死”这一过程,就是“自我”的“现时在世”。然而,“死”仍提示着“他者”。在“Dasein”的“过去现在未来”的“度”中,“未来”居于核心的地位。“人”作为“自由者”,是“创造者”。“自由”的“创造”,使“非存在”成为“存在”。“自由”之“创造”,使“未来”成为“希望”。“希望”又使传统哲学范畴的地位发生变化,“可能性现实性”如同“自由必然”一样在理解上有所推进。  相似文献   

17.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罪状中的“帮助”应予去掉;变造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隐匿证据属于毁灭证据行为;教唆、指使他人帮助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8.
计算机网络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方便远程通信。作者在文中就小型局域网的几种常见的组网方案做了简要的介绍,比较各自的优缺点,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采用应对的方案。  相似文献   

19.
侦查运动中的"己"与"彼"比较研究侦查与犯罪是一种联动行为,侦查是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是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与犯罪和犯罪分子的一种较量,其斗争的双方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己",和犯罪、犯罪分子--"彼"."已"与"彼"是互为对立的双方,从侦查角度来讲,对"己"与"彼"双方情况把握程度是决定侦查工作成败的首要因素和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20.
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再认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由于刑法第312条所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在许多问题的界定上不甚明了,引发了理论界以及实务部门较多争议。通过对构成要件诸方面的重新解析,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对象以及罪数形态等存在较多疑惑之处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以期对司法适用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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