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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抗诉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建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8(1):74-77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抗诉制度 ,但其规定十分笼统。实践中 ,检法两家常常各执己见 ,争论不休 ,严重削弱了检察监督的力度。本文认为 ,在抗诉案件的审级上 ,应确立“抗同级、同级审”原则 ;在审限上 ,应从接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次日算起 ,在再审中检察机关的地位、任务及权限方面 ,立法均应予以具体规定。此外 ,对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的权力应予以必要限制 ,以避免检察权与审判权的无谓冲突。 相似文献
2.
3.
吴小国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3):104-109
一、我国民事抗诉再审制度的弊端
新民事诉讼法从三个方面完善了抗诉再审的规定。一是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二是明确规定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三是明确规定抗诉案件的裁定进入再审的期限。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抗诉事由不明确、接受抗诉法院不明确、进入再审程序时间长等问题,抗诉案件的审理进入了规范化轨道。但是,修改后的民事抗诉再审制度仍存在一些需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4.
刘本荣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1):123-127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抗诉权,同时还规定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基本程序要素。这意味着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是一种与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一样的诉讼权利,而依法受理审查当事人申请抗诉、保障当事人申请抗诉权利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这一新变化对现行民事抗诉案件办案模式将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5.
雷万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13(5):58-65
民事抗诉制度是我国检察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现行民诉法对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不够明确,由此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理解和不一致的认识,导致有人对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提出了质疑,检法两家在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中出现了许多矛盾。应对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及其程序问题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6.
民事抗诉的基础或依据是检察监督权,针对的是审判权,在性质上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与检察机关抗诉事由同一化,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又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申请抗诉的前置条件,这些立法安排不断增强了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救济功能,与其应有的公权监督属性、公权监督目的渐行渐远。对于民事抗诉公权监督属性的迷失,应尽快在理论认识上厘清,在立法、实践层面归位。 相似文献
7.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缺陷分析与程序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无论从法理、立法和实践等哪个角度分析,都会得出肯定结论。然而,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上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应当进一步完善:限制人民法院、有限制地加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规范其他机关发动审判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8.
卜磊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1):46-49
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规定有许多新突破,不仅将检察机关的民事再审抗诉情形与法院再审事由进行了统一,而且细化了检察机关再审抗诉和提请抗诉的条件。特别是将“新的证据”作为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再审抗诉程序的情形之一,必将为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带来实体和程序上的种种挑战。 相似文献
9.
姜仲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112-114
综观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进程,作为审判监督和执行两个重要程序制度交叉组合契合点的人民检察院抗诉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之间,却始终并未建立起必要且合理的衔接规范,造成司法实践中操作争议和适用分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可知,抗诉的效力是必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论启动原因如何,只要最终人民法院决定再审,通常情况下,其自然的伴生效力即包括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可见,依抗诉的提出而中止执行不是否定或突破再审功能与制度,而正是贯彻和彰显再审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关于民事抗诉监督的现行法律规定是适合公有制大一统社会的需要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的今天 ,该规定使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公共利益、私人合法利益产生激烈冲突。为改变这种状况 ,检察院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必须充分具备三要件 :审判有重大瑕疵 ;审判严重有损公益 ;原诉讼当事人未启动再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