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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
陈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在这一进程中,应正确认识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关系,并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建设法治国家中保障和实现社会的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依法治国和实现法治。(陈家新:《把构建和谐社会同建设法治国家有机统一起来》)康纪田认为:采矿权是准物权或特许物权,这两种目前没有质疑过的传统采矿权物权模式,是行政机关“寻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秘密通道。通过对传统采矿权的物权分析得出,采矿权属于完全物权。以此改造和构筑现代采矿权物权模式,为科学建立采矿… 相似文献
2.
康纪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54-56
通常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包括地下部分在内的组合体、抽象的矿产资源、地壳中的不动产等.由此而将采矿权归属矿业权、特许物权、准物权等形成虚无的物权体系.通过逐一甄别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单一而特定的矿产,采矿权人对矿产支配的权利状态具有自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3.
康继田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7(6):50-52
采矿权属准物权,从理论上使国家矿产所有权失踪了,实践中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暗道.采矿权归属准物权的根本原因是客体的模糊性其客体被矿业权淹灭了、被抽象的矿产资源虚化了、被特许的公权力压迫着.<准物权研究>在这一方面出现了认识上的障碍.实质上采矿权的客体是从地壳中分离前的矿产,清晰地裸露着,因此,应当大胆承认采矿权是自物权. 相似文献
4.
我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对采矿权的立法定义存在权利主体概念界定过于抽象化,公权力与私权利、 行为权与财产权相混淆,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相重合,易导致权力寻租等问题.学术界对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争议,而根据我国 《物权法》 的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对采矿权法律性质的再认识也应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明确其物权性和特殊性,并扩充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和权能内容. 相似文献
5.
采矿权属特许物权的法理困境及其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康纪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20(4):91-94
物权法立法中,人大建议稿将采矿权归属特许物权定位于用益物权之下。因“行政特许物权”的不当匹配,产生了理论上的疑惑。现在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则不见了采矿权。将采矿权扔给本来就有公权侵犯之嫌的专门法。这就等于倒洗澡水时把孩子也泼了出去,结果物权法空了一大块。“孩子”还是要捡回来,归到应有位置。 相似文献
6.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确定了采矿权的权利属性为民事权利、准用益物权,并且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对于保障采矿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矿藏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现行的采矿权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与《物权法》确定的立法精神不相统一甚至相悖的地方,需要及时地进行相应修正,以实现采矿权法律制度的内在和谐统一,从而更好地保障采矿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矿藏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相似文献
7.
康纪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1):48-51
采矿权是一系列行为和财产的集合体,却被《物权法》第123条纳入用益物权,这与一物一权、主体平等、公示公信等物权原则相违背。而且矿产品是矿产资源的耗竭,不能返回矿产资源本体,这与旨在用益而不是处分矿产资源的用益物权有本质区别。碍于国有矿产资源不能流通而让众多开采者同时使用同一客体,并在使用完后收取固定租金,这是公共资源流失和浪费的暗道。在矿产资源与矿产品之间,独立于并先于采矿权设立矿产所有权,是防止“公地悲剧”的闸阀。 相似文献
8.
袁华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1):47-53
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也有自身的使用、收益权能。采矿权出租与抵扣在现行法规体制下,对承租主体或采矿权抵押权人实行的是相同的准入标准: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前置行政审查,符合标准的二类主体均可成为相对一种权利的权利人。本着资源效率性开发利用,尊重采矿权人在采矿权项下的使用、收益权能的选择,已出租之采矿权应当具有合法的可抵押性,禁止已租采矿权抵押与现行对采矿权出租、抵押采取相同审查标准的体制自相矛盾;结合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后抵押等规定,不动产财产权的用益特性揭示了:租赁财产抵押是一项基本民商规则。 相似文献
9.
崔海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63-65
大陆法系国家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确定受一国社会经济状况、法律传统和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的民族精神的制约。基于对我国确定物权变动模式因素的考察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吴春岐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3):51-55
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同时还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同属用益物权,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但由于海域使用权与这些权利在客体上存在一定范围的重合,加之审批部门的不同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不统一,使海域使用权与相关权利之间产生冲突,对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不利于物权人权利的保护。解决这些权利间冲突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采取一些具体的规则,适时建立统一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进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1.
王兴富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3(4):42-44
大陆法系的留置权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学者们看法不一。一般认为有债权的留置权与物权的留置权之分。其实,如果我们从留置权的产生、效力和消灭这三方面来看,实质意义上的留置权属于物权,它表现了很强的物权性。 相似文献
12.
孟勤国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17(6):66-72
本文指出了传统物权理论内在的逻辑缺陷,阐述了物权二元理论的逻辑原理,并对物权二元理论与传统物权理论在物权客体、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法人所有权上的重大分歧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3.
董学立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4):36-40
物权的效力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而物权是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权利人所享有的一种自由。由此可以得出:在抽象意义上物权的效力可表达为自由;在规范层面上则表现为物权相互间的排他效力和物权对债权间的优先效力;所谓物权的支配效力和物权的追击效力以及物权请求权效力,实际上并不能算作物权的一种效力。 相似文献
14.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它一方面使物权变动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使善意第三人不至于因权利瑕疵而蒙受损失。以物权变动而言,物权的公示原则及其公信力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15.
裴建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3):26-28
物权中也有相对性 ,物权相对性产生于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及物权自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发展变化。一些财产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 ,此由物权中的相对性而产生。认识和探究物权中的相对性在民法研究和立法上都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16.
杨善长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59-62
物权的效力是由物权的本质属性所决定,而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物进行支配的权利,所以物权的效力是由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这一本质属性所折射出来的必然要求.在具体规范层面,物权的效力表现为物权的排他效力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和物权人对物的追及权属于物权的排他效力的范畴,而不是单独的物权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于债权,并存之数个物权之间的效力顺位关系不属于物权优先效力的范畴. 相似文献
17.
赵学昌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1):56-59
我国物权法可以不采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但不应置物权合意的存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于不顾;物权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其成立与效力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但有其自身特色;不能因为物权行为的有因无因而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文章并且提出《物权法(草案)》修改的具体建议,在诸多观点上具有新意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钱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62-64
对于物权请求权应当如何适用时效,学界存在争议,各国立法也作出不同的抉择.对于解决物权请求权究竟是否适用时效以及如何适用,通过整体、恢复原状的请求权特例两方面深入分析了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和功能,以便采取最好的方法,使物权请求权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保护物权的权利之圆满状态. 相似文献
19.
张秀芹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2):26-28
我国物权立法应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作出区分,并应对物上请求权、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取得时效、用益物权作出规定。物权行为理论本身存在严重缺陷,因而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这种理论。土地关乎农民的命运,因而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及抵押应谨慎行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