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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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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都是继受德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我国大陆由于立法进程晚于台湾地区,得以未经过判例的发展而直接引入缔约过失责任的概括性规定,从而避免了不能全面保护缔约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流弊。我国大陆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将其置于合同法之中加以规定,或者借助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之机,将缔约过失责任所担负的功能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规范调整之中。  相似文献   

2.
回顾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发展的历史,判例、学说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发展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着眼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可被区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从我国的法律适用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必将进一步扩大,法律规定上也会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3.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各国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法学界历来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说。前三种理论不同程度地揭示出缔约过失责任的部分特征,但均不周全。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先契约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诚实信用作为缔约上的一种义务,和信赖利益作为一种缔约上的权利,二者互为权利义务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合理的令人信服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价值基础在于契约自由所体现的自由价值与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的正义价值构成法律价值体系相倚的两极,产生相互亲和的张力,将现代社会所肯定的自由观和正义观和谐地体现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  相似文献   

4.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自开创迄今已有上百年历史,在大陆法系债法体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合同法首次对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为其适用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其具体适用仍需进一步完善。本文力主建立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集中规定与分散规定相结合的缔约过失责任体系,以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5.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里已确立 ,为保护缔约方的合法利益 ,有了法理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并未形成统一认识 ,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领域、损害赔偿等问题还有争议。明析这些问题 ,有利于保护缔约双方的合法利益 ,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6.
法律的灵魂在于实施,实施的前提在于法律规定的明确、具体、统一。而我国《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规定比较简单、抽象,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适用标准、规则各不相同,影响了该责任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本文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入手,辨析了认识上的一些误区,接着探讨了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的构成和限制,并提出了相应的操作规则。  相似文献   

7.
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 ,违约责任制度保护的是当事人因合同所产生的利益。但是 ,如果合同还没有成立 ,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因过错使另一方蒙受损失的 ,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并使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则是违约责任未能解决的难题 ,传统民法理论重视违约责任而忽视缔约过失责任 ,有时甚至混淆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这对保护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是非常不利的。一 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8.
我国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 ,借鉴德国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创新 ,参考了希腊、意大利等国民法典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 ,建立了一个在合同法第 6条指导下 ,以《合同法》第 4 2条为一般规定 ,包括《合同法》第 17、18、19、2 7、4 3、4 8、5 2、5 4、5 8、5 9等条款在内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我国《合同法》第 6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到契约的订立过程中 ,当事人有订立契约的权利和自由 ,但必须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  相似文献   

9.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在众多制度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也仍有些问题悬而未决,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便是其中之一.间接关系在特定情形下的直接化使董事对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承担责任有着强烈的现实诉求,尽管我国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但并不排除其他法律的适用和援引,同时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不能盲目扩大化,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的条件和界限,其性质只能是补充性的.  相似文献   

10.
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的性质应为法律行为,金钱之债下可认定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非金钱之债下需结合债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具体分析。无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524条,在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应结合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辨其性质,从《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另寻适用依据。在合法利益的司法认定上,首先应明确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为“兜底”规则,第三人追偿权在法律体系中有规定的,无需适用本条规定。其次,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主要目的应是避免利益受损,而非获取利益。为了克服合法利益类型化的僵化性,第三人合法利益面临损害风险的,可以结合我国的公序良俗与交易惯例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11.
由包价旅游合同纠纷案可看出,因旅游经营者违约致旅游者精神享受利益受损现象愈来愈多,但目前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学术界大多都主张以侵权之诉提起,并不认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然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对旅游者来说有许多不利之处,相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则容易很多。况且,包价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当旅游者只是精神享受利益受损、不存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则无法提起侵权之诉,只能通过违约之诉来解决。我国应在借鉴域外法和国际性立法的基础上,将包价旅游合同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法律体系中。  相似文献   

12.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不仅有利于维护商业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机制,还对于完善合同法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进作用.缔约过失理论的发展及其遭遇的挑战,反映了其与相关理论的复杂联系.缔约过失理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和理论价值,并且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等制度.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缔约过失责任在商业交易活动中的适用也日趋频繁,但是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基础的认定却颇存争议.因此,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具有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专家责任指专家在执业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社会专业分工精细化到达一定程度的产物。而现代社会对专家责任关注的焦点发生了转变:其不仅仅是专家对委托人责任的问题,而是向第三人责任发展,即专家作为信息提供者导致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遭受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专家第三人责任涉及合同相对性、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救济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专家职业利益的平衡问题,实有深入研究之必要。以比较法为视角,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关于专家第三人责任制度的立法、司法、学说、判例加以比较,分析其利弊得失,从而对我国专家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建构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4.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 ,即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但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 ,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 ,实际上涉及到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的拘束力。而且由于合同变更与合同转让 ,给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 ,对不同情况下第三人法律地位的确认 ,能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加害给付责任中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之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害给付理论被喻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它是伴随现代社会合同责任体系扩张而出现的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一个边际问题。加害给付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契约化。我国传统法学理论倔强地坚持加害给付责任的责任竞合的绝对化处理模式,而加害给付的侵害往往具有双重性,采用责任聚合理论更符合公平正义。而且对于加害给付究竟采用责任竞合还是责任聚合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加害给付所侵害的不同利益所发生之损害赔偿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16.
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存在三方面缺陷:限制行政赔偿范围;不能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引起的行政赔偿问题;难以解决共同侵权、混合过错等情况下的责任分担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赔偿应主要采用客观过错原则,并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辅助原则。  相似文献   

1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并被誉为法学上的重要发现,对各国的立法和判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先合同义务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对契约生效前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对正确掌握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时间段、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专家责任是指专家在执业过程中给委托人(相对人)及第三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责任的性质上来看,专家责任一般可以划分为专家的契约责任和专家的侵权责任两类。在肯定相对人依契约关系向债务不履行的专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将专家责任的一般性条款规定于侵权责任法,具体类型则由特别法规定,在侵权法体系下全面地保护受侵害人。  相似文献   

19.
因偷食喷洒过农药后的果实、蔬菜等农产品而中毒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上,各地法院对于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对加害人行为性质的认定都过于笼统。事实上来讲,农药按照国家相关的分类,有剧毒、高毒、中毒、低毒之分,还有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和准用之分,这直接影响到了加害人行为性质以及过错程度的确认。而对于偷食者,也即受害人来说,其过错程度也和其是否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文章通过时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着重在侵权责任方面,为以后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上提供一个可以直接参照使用的模型。  相似文献   

20.
民事责任能力是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民法上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包括违约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和缔约过失责任能力,狭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仅指侵权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以识别能力为一般判断标准,以财产状况为例外标准,但是要对财产标准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限制,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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