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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关于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从现行前科封存的适用范围和消灭程度来看,与其他国家的前科消灭制度相比,这是一种不完整的前科消灭。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根本价值追求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消除歧视、避免偏见、着眼未来,为未成年犯罪者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者今后在学习、入伍、就业等方面享有与普通人同等的机会。通过对犯罪记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权、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建议构建完整的前科消灭制度,将前科消灭的程度从"封存"深化到"消灭",将前科消灭适用的范围从"未成年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展到"犯罪人、所有刑罚(特殊犯罪除外)",并设置一定的消灭考验期,与我国的缓刑制度、累犯制度形成衔接,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予以前科消灭,在法律上将其恢复为"没有犯罪记录的人",让其不再被终身贴上犯罪的标签。  相似文献   

2.
创设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需要,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人权,有利于加强对出狱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也是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社会化的需要,符合国际司法发展的客观需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注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准备:借鉴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法律制度;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体系;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院。  相似文献   

3.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系国家出于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量."一日行窃、终身是喊"的前科终身制度不利于促进行为人的积极再改造.前科消灭制度作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有积极意义,有必要加以借鉴和应用.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不仅有利于激励有前科的行为人积极改造,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程度是衡量未成年犯罪工作最重要的标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增长趋势,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呼声也不断高涨,我们应更加重视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工作。前科消灭制度在价值取向上与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相契合,旨在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并弥补了前科制度存在的缺陷。在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促进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同时,本文通过分析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过程中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和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发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体系的构建中的作用提出了建议,为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5.
前科制度的存在对前科者尤其是罪错未成年人的不利评判效应,对未成年人的发育成长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有违刑事处罚的目的,我国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淡化罪错未成年人因其犯罪记录而在重新步入主流社会时遇到的阴影和障碍,消除罪错未成年人与社会之间的隔阂,有效地预防未成年罪犯的再犯罪.  相似文献   

6.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系国家出于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量。“一日行窃、终身是贼”的前科终身制度不利于促进行为人的积极再改造。前科消灭制度作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有积极意义,有必要加以借鉴和应用。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不仅有利于激励有前科的行为人积极改造,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7.
为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避免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终身背负"犯罪者"的标签,为其实现再社会化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最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合法地位,这也为司法实践探索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撑。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实践路径丰富了该制度的内涵,有利于较好地设计该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对相关制度进行配套改革。  相似文献   

8.
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试点探索,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当明确的是该制度不同于国外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其自身的特征。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法律中的确立,有利于贯彻和坚持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有助于消除"标定理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影响,保持与国际条约的精神相协调,顺应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但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在适用主体、适用程序等方面还需要明确理解与具体适用,而且制度在适用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只是最低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将来还存在很大的发展改进空间。我们期待随着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会向前科消灭制度的全面建立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9.
社区矫正制度成为近年司法改革的亮点之一,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如何建构是大家所关心的.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予以改造,有利于未成年人以后的发展和重新融入社会,防止其再犯罪.在整合现行规则的基础上,创建有特色的被害人调查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和被害人参与机制,能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推行.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尚处于初期阶段,还未制定适合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当对犯罪未成年人引进暂缓起诉制度,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及严格适用简易程序等制度,系统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以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完善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顺应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社会效果不尽理想的现实,有必要对现行刑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应当明确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与罚金刑;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累犯构成条件;对未成年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置措施结构.  相似文献   

12.
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未成年人无论在体格上还是在智力上以及对问题的分析,对是非的判断都似乎达到“成人水平”,但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未成年人所受刑罚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符,削弱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法律的正义性。但是受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的影响:一个文明的国度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抢救的信心,不应扩大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惩罚。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实质上是迷信刑罚万能,与刑罚目的相悖,是在推卸国家、社会、家庭所应承担的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完善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制度”,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4.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严重犯罪坚持严厉打击的同时更应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和人权保障.这一倾向应当主要体现在轻微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既有理论、法律依据,又是实践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对轻微犯罪的处理存在着打击面过宽、适用逮捕措施过多、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等不良倾向,对此需要从推广刑事和解、减少逮捕适用、缩短办案时间、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改进办案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鉴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极容易在鱼龙混杂的监狱中受到监狱亚文化的侵蚀而形成“监狱人格”,导致其再次触犯法网.社区矫正因其具有非监禁性、社会参与性等特点,可以更有效地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心理、预防重新犯罪.尽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立法空白、保障机制及专业的矫正方法欠缺等问题.因此,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是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在其《少年法》的基础之上。日本的《少年法》集实体法、程序法、行政福利法、刑事法为一体,秉承着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作为权利主体之人格,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保护、教育他们的原则和办法。在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引领下,日本社会一直处于少年违法犯罪率较低的水平,其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少年非行方面堪称世界楷模,值得中国借鉴。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作了一些努力和尝试,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和世界水平相比,仍有巨大差距,理应奋起直追。世界各国少年法一般称调整对象为"少年",但也有称为"未成年人"、"青少年"或"儿童"的,含义均为同一。本文中的少年和未成年人是指相同的概念。  相似文献   

17.
关于增设消除犯罪记录型缓刑之立法建议的置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对前科消灭制度关注度的日益升高,在刑法领域内盲目套用前科消灭理论的不正确做法逐渐增多,关于增设"消除犯罪记录型缓刑"的观点就是表现之一。此种学说的关键理论依据在于:缓刑考验期满后,保留犯罪记录会对缓刑犯产生标签效应,不利于其社会复归。对于此种学说的规模化出现应当加以系统的反思和批判,清晰地区分国内外刑事立法体系的差异,确立正确的缓刑观,坚持用审慎的眼光去分析缓刑制度与前科消灭理论的相互界限和各自相互独立的立法初衷,防止类似不正确观点的进一步扩大化。  相似文献   

18.
我国法律和实践中存在对有前科公民的歧视,由此造成有前科者就业困难,以致重新犯罪,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文章借助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理论所提倡的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理念剖析前科歧视的不合理性,提出应从立法和法院诉讼两个方面保障有前科公民的正当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19.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部分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倚仗法律保护肆意实施危害行为的"钻法律之空子"的情况发生,能够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使公众免受"12岁恶魔"的伤害。在作为调整对象的低龄未成年人一侧,最低刑责年龄的下调意味着他们必须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戴上这只法律"金箍"的未成年人将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持自身行为的检点合法。当然,虽然法律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但犯罪未成年人仍然需要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矫治环境中得到救赎,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关了之"[1]。在"疏"与"堵"并行的同时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使低龄未成年人可以在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中树立起对法律以及他人权益的敬畏之心。  相似文献   

20.
犯罪防治与和谐社会构建——中日犯罪学研讨会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犯罪防治与和谐社会构建为主题,中日犯罪学研讨会着重对三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谐社会与恢复性司法、和谐社会与刑事政策、和谐社会与跨境犯罪.其中关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被害人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等问题是与会者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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