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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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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故意危害孕妇妊娠在刑事司法和刑事法理论中被视为故意伤害胎儿,但其定性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难题。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无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这有损司法的权威,亦破坏法制的统一,更是对国民的不公正。在刑法理论中亦存在无罪说和故意伤害罪说。刑法典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表明,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无罪说值得检讨。故意伤害罪说,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是现代刑法所禁止的类推解释。增设"伤害胎儿罪"与"恶意伤害胎儿罪"的见解未能正确区分胎儿发育的阶段性特征,且存在罪名不科学之弊。因此,为了有效保护胎儿的健康发育,有必要对孕妇妊娠实行分阶段保护,并在刑法典中分别增设"非法终止妊娠罪"和"故意伤害胎儿罪"。  相似文献   

2.
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犯罪,其中就伤害的界定而言,应该采用修正的折中说;就胎儿性死伤的处断而言,应该认为此行为无罪;针对故意使人感染艾滋病的情形,应当认为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在审判时被害人如果没有因为艾滋病而死亡,则应该将行为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相似文献   

3.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刑法上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在案件定性上公安、检察、法院常常出现意见分歧。主要原因是这两类案件在客观上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尤其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因此,为了正确地认定案件性质,恰如其分地定罪量刑,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淡谈从本质上把握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依据。  相似文献   

4.
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应负法律责任的认定对正确处理类似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校园伤害事件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不具有监护的责任只具有管理的责任,而且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只应承担过错责任,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校园伤害事件的有效防范应从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强化依法治教观念,提高对校园伤害事件的防范意识,提高教师的防范能力素质几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5.
故意伤害罪理论研究六十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国六十年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故意伤害罪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但对故意伤害罪研究的真正展开,是从第二个阶段开始的。在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既遂与未遂等问题上,论者们都有过不同的主张,在有的问题上至今还存在分歧,但成效还是显著的。在许多问题上,经过众人长期的不懈论争,观点逐渐趋于成熟,得到刑法学界的普遍认可而成为通说乃至共识。  相似文献   

6.
大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为大学生人身伤害中学校责任的认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学生的伤害可以分为学校直接责任的伤害、学校间接责任的伤害、学校无责任的伤害。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学校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造成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法益侵害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提出内源性精神病不宜鉴定,致使此类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处罚。通过将精神损害造成被害人自伤结果归因于行为人的损害结果,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当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造成精神损害程度较重,并造成他人自伤结果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侮辱罪、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而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8.
方舟子遏袭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该案判决也掀起刑法学界的热烈争论。本文拟立足刑事实体理论,从梳理本案的案情出发,分析案件证据细节,首先通过针对该案判决罪名进行研判,分析其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进而考量现行刑法体系下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构成要件,分析在故意伤害罪中进行定罪的可能性,讨论轻伤未遂被忽略的根本原因.指出对故意伤害罪主观恶性的综合评价思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针对本案主犯肖传国教唆共犯形态的进行仔细分析,找出导致本案关于教唆犯罪罪行理论问题所在,并最后尝试提出通过对刑法进行修改解决问题的浅显建议。  相似文献   

9.
刑讯之所以盛行,是因为它属于"合法伤害权"的一部分.合法伤害权是拥有合法伤害权的官吏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之内,动用国家机器合法地对目标造成伤害.在探讨了刑讯盛行的制度原因和刑讯者的心理动因后,可以发现要祛除刑讯应当建立严密的制度并从消除刑讯者的心理动因着手.同时,遏制刑讯还需要寻求获取口供的理性可替代方法.  相似文献   

10.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文章以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近三年办理20个争议案件为标本,从中提炼四种司法考量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规范分析和政策解读。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流氓动机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事出有因"的"因"应解释为"一般人认为合理的理由"。殴打对象是否特定与随意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在公共场所外殴打他人的,同样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从政策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的观点不能成立,其在刑法体系中应处于与故意伤害罪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定刑方面,区分二者应根据罪刑均衡原则和全面评价的原则综合考虑。在认定"随意"的证据不充分时或者穷尽上述标准仍不能区分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11.
关于精神伤害行为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精神伤害案件日益增多,但由于现有立法对精神伤害行为规定的不够完善或不够明确,对此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困难.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罪,民法、行政法对精神伤害行为的规定也比较粗略.因此,弄清精神伤害行为的类型和实施方式,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严重伤害行为为犯罪,并明确界定刑法、民法对精神伤害行为的管辖范围,对于进一步完善精神伤害行为立法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333条规定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在认定和处罚方面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在认定方面,《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非法组织卖血罪与一般非法组织卖血行为的界限标准,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是非法组织卖血罪与强迫卖血罪的区分关键,被组织卖血者的全部环节的完成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既遂根据;在刑罚方面,《刑法》第333条第2款中“前款行为”不只是针对强迫卖血罪而言,还包括非法组织卖血罪,“他人”指的是卖血者而不包括用血者,“伤害”应当限制解释为“重伤”。  相似文献   

13.
对于伤害胎儿的行为,传统理论存在有罪说和无罪说的争论.无罪说有悖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国人也难以接受;有罪说难免有违返罪刑法定原则之嫌.隔离犯中的不作为理论很好地解决了上述两个看似难以兼容的问题:伤害胎儿的行为对出生后的“人”的伤害还不紧迫,即是先前行为,将伤害胎儿至胎儿活着出生的阶段视为行为人的不作为即实行行为的着手...  相似文献   

14.
轰动一时的“方玄昌、方舟子被袭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肖传国拘役五个半月。本案事实显示肖传国基于个人私怨而花钱雇凶对被害人实施报复,其故意伤害意图非常明显,这与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以寻求精神刺激的行为表现并不完全吻合。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除了动机,主观故意、犯罪对象、发生场域、既遂标准不同之外,最关键的区别点在于客体不同,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安全和侵害人身健康是不同性质的法益。民众对本案的争议点就在于为什么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而是寻衅滋事罪,因为从理论上讲,根据未遂的定义故意伤害罪应该存在未遂情状;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程度的伤害结果都存在未遂,其中轻伤的未遂应该排除。  相似文献   

15.
对于被害人承诺在故意伤害罪中的出罪基准,学界出现过完全处罚论、完全出罪论、善良风俗论、重大伤害论等几种观点。其中,建立在行为无价值基础之上的善良风俗论和建立在结果无价值基础之上的重大伤害论具有一定的影响,也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但是,它们都不能作为得承诺的行为出罪的唯一基准,而应当建构包含善良风俗论和重大伤害论中合理内核的新的出罪基准,即社会效益论。社会效益具体体现在规范效益、心理效益、经济效益等几个方面。当得承诺的行为导致社会效益的减损超出一般公众的容忍限度时,被害人的承诺无效,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16.
高校、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在企业中实习或兼职,其性质属青年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活动,对我国社会后备劳动力的培养及帮助学生从学校过渡到职场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实习学生的劳动技能、工作经验、服务期限等虽有异于企业内的普通劳动者,但其身份仍应认定属企业的特殊劳动者。在实习或兼职时受到人身伤害事故应依法认定为工伤,纳入我国工伤保险体系予以保障。人身伤害事故商业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作为学生实习或兼职时人身伤害赔偿的重要补充手段。  相似文献   

17.
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由于各实行犯行为与伤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应对这一共同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共同伤害实行行为中的一部分人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了伤害结果发生,则他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中止。复杂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中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对故意伤害犯罪的完成形态有较大影响。共同故意伤害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实行过限分别承担不同责任。  相似文献   

18.
无论在我国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在认定刑法中的暴力时都极易与胁迫、伤害、行凶、强制及恐吓等相关概念相混淆。事实上,暴力与这些概念都有不同的含义,并存在相关界限,具体而言,暴力与这些概念在内容、程度、对象、效果、范围和行为时间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  相似文献   

19.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入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体育界行规的排斥和传统观念的限制,刑法一直很难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要解决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入罪问题,首先应对其内涵和外延予以厘清,分析对这些行为入罪的理论基础,并坚持刑法谦抑和促进竞技体育健康发展的原则,针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各种不同情况做出是否人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随着竞技体育的商业化运作日趋繁荣,求胜心切的竞技体育运动员在赛场上对对手恶意伤害的事件层出不穷,作为侵权法理论分支中的竞技体育中运动员恶意伤害问题日益引起学术与实务界的关注。文章将竞技体育中的恶意伤害和竞技体育中固有风险所导致的伤害相区别,并对恶意伤害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和范围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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