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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WTO的规则与原则体系至少在五个方面将突破我国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理论与制度:对行政终局性决定行为的司法审查;对部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对司法审查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涉外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复杂性的增加。为与 WTO的规定相协调,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司法审查特别法;在相关法律中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予以规定以及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相关制度等方式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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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权案"的审判可以看出我国商标侵权归责原则规定的缺陷:现有法律对商标侵权归责原则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无过错责任制度作为商标侵权归责的依据,其结果常常有悖法律的正义性.商标侵权应确定过错侵权归责原则,其正义性体现在:过错责任原则是平衡市场竞争关系的必然选择,是适应我国民法体系的合理选择,是与外国及国际商标权保护相契合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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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制度在WTO法律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是WTO成员国的一员,在加入WTO时对司法审查的部分制度做出了承诺,对这些承诺我国理应遵守。这是我国的义务。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和WTO法律体系中的规定有很大的差距。本文主要通过论述WTO法律体系中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再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审查的现状,指出我国司法审查所面临的任务和挑战,并提出相关性建议。以期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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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是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复审或者审查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称之为的政诉讼制度。WTO规则对成员方的司法审查有着具体的规定,我国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承诺。为落实WTO规则对司法审查的有关要求和我国的具体承诺,现就“入世”后开展司法审查工作的若干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入世”后司法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WTO规则对成员方的行政权力救济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各个成员对此作出承诺,是其显著特色之一。司法审查作为行政权力救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WTO规则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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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最低,但其在实践中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比全国各个层级法院的真实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规定还不够详细,使得全国各级法院等司法机关难以很好地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进而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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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与姓氏商标的可注册性——兼评《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姓氏商标可注册性之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显著性是商标标识获得商标注册的前件,它既可以来自标识本身,也可以通过长期使用获得。在西方主要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中,以普通方式出现的姓氏不具有显著性。我国商标局新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修改了1994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准则》的规定,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列项中删除了姓氏一项,使显著性不再是姓氏获得商标注册的障碍。这不但带来了行政和司法成本的增加,也不符合制度内在的逻辑性。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应该首先规定姓氏本身不具有商标显著性,然后再以原则性规定排除其适用,即通过考虑姓氏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认定姓氏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可以获得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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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平行进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平行进口是近些年我国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中所面临的日益突出的问题。对于是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标准各不相同。我国作为国际贸易的大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规定十分不完善。因此,我国应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法律分析,制定相关对策。本文主要在商标平行进口的基本问题、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国际法律规定、商标平行进口对我国的启示等几方面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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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不依职权直接确认,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情需要人民法院才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被控侵犯商标权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侵权要件而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不适用民事诉讼自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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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系下司法审查范围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WTO体系下的司法审查包括国内法意义和国际法意义两个层面上的司法审查。前者指WTO成员的国内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国内司法程序活动,其法律依据首先是WTO各协议中有关要求成员提供司法审查程序的规定,其次是各成员国内法中有关司法审查或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后者指WTO的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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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新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共存制度,允许商标可以以商标先用权的方式共存.但是,在我国,商标共存的种类多种多样.仅仅允许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与法定注册商标共存不能够满足我国的司法实践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商标共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这一系列现象.本文将首先阐述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共存的一些问题,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在指出我国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的不足之处之时,借鉴外国相关法律,总结出适合我国的法律意见,从而为我国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从而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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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入WTO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做出了强制性规定。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司法审查的规定尚不具体、不完善。就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机构设置、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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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第5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依据这些规定,我国的司法审查可以表述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这一概念包含下列四个因素:第一,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第二,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三,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及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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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系中和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比对WTO在司法审查方面的具体要求,我国现有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上是基本符合的,但仍有差距。缩小这些差异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要真正做到与WTO的接轨,必须从四方面做起:理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给予司法行政机关实质性的独立权;拓宽受案范围,为更多的行政行为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扩大诉讼权的保护范围,让更多人享受法律救济;明确司法审查标准,保证司法审查的透明、客观和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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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的立法确认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既体现了“使用”的价值得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认可, “使用”在商标权取得过程中的地位藉此得到了明确,也充分弥补了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缺陷与不足.但由于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商标先用权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可能出现困难.为此,应当将对“商标”的保护延伸至“商业标识”,并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其在先性而非其影响力,同时应当正确理解商标在先使用的主观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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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而规则中对抽象行政WTO行为的司法审查又作了相关规定。为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本文结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有关规则分WTO析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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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对于商标混淆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也能够看到相应案件判决。然而,现实生活当中还有一类商标混淆案件,其在构成要件上与传统商标混淆行为不同,其表现特征与社会影响也与传统混淆行为不同,我们称之为反向混淆。然而我国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于商标反向混淆行为始终缺乏统一的认识,理论上研究不够,进而导致司法实践当中造成了许多困扰。因此,本文认为对于反向混淆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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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贸区海关法律地位及其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问题的四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主要基于美国相关立法及美国诉Intrigue公司案的分析从海关法的角度看,自由贸易区并非处于"境内关外",而是属于"境内关内"的区域。美国通过立法规定和司法诠释将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性质明确确定为海关密切监管的区域,并授予美国海关在区域内广泛的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边境执法权。为将我国自由贸易区建成法律环境规范、贸易便利、监管高效的具备国际水平的贸易自由区,可参考美国相关立法及美国诉Intrigue公司案的司法阐述,建议我国重释自由贸易区的海关法律地位,通过立法明确授权海关在自贸区内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