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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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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存在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主体  相似文献   

2.
对我国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言 所谓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立法者为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而设置的一种不同于普通审理程序(初审、上诉审等)的特别审理程序。它不具有审级的性质,其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它的启动导致原审生效裁判重新受到审查,致使案件重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有利于纠正错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公正、严肃出发,大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均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将其作为一种特别程序加以规定。如果说上诉审被称为“普通救济程序”的话,审判监督程序则…  相似文献   

3.
重构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蔚茹 《中国律师》2000,(12):77-77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是指由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提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这一程序的宗旨在于纠正已经生效但错误的的裁判。是受到不公正裁判的一方当事人获得申诉机会的最终补救方式,其价值在于“有错必纠”,在于败诉方当事人在经过终审程序后,仍有希望得到公正的裁判,在于促使法院的裁判能够达到最公正、最合法。但是司法实践表明,审判监督程序由于其立法上的不完善和体系上的欠缺,使得该程序在运作过…  相似文献   

4.
民事再审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救济途径。由于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出现错误裁判无法避免,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再审程序的存在十分必要。但是,由于种种因素限制,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还存在诸多缺陷,亟待完善。本文对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探索了其完善策略。  相似文献   

5.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重新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又称再审程序。这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是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正确、合法、公正判案的重要措施。笔者试就审判监督程序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及改革构想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二、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再审,但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相似文献   

7.
民事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认为具为法定的抗诉理由,需要重新审理时,依法提出抗诉的活动.它是人民检察院执行民事检察职能的手段之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事后监督为原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活动,所以,所谓民事抗诉,仅指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裁判具有法定的抗诉情形,需要再审时,依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一、民事抗诉的性质民事抗诉的性质由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由此而享有的抗诉权的性质来决定.  相似文献   

8.
试谈民事案件再审的提起及限制姚水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现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再审的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予以纠正,同依法审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样,是民事诉讼法不...  相似文献   

9.
何浪 《特区法坛》2005,(4):14-16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审判监督程序是否就是再审程序多有争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大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合理,这也间接造成了学理研究中将“再审程序”混同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局面。笔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虽然联系密切,但两者之间亦有一定的界限,不能相互等同。在民事诉讼领域,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本身确有错误,或者审理过程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依法决定再审,或者依法提出抗诉从而再审所应遵循的程序: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两个司法机关,但是再审程序的提出主体除了上述法定机关之外,还包括案件当事人。  相似文献   

10.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11.
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的抗诉条件,依照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原裁判无效的活动。研究民事抗诉,应当注意界定以下几个问题:一、民事抗诉不是诉,是人民检家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活动。有些同志认为,民事抗诉具有诉的性质,是诉的表现形式。这种看法是对民事抗诉性质的误解。民事抗诉和民事诉讼中的诉,虽然都能引起民事诉讼的产生或重新开始,但它们却有本质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诉的主体是与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  相似文献   

12.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民事发回重审作为民事案件的重要处理方式,实际上包含着撤销、发回、重审这样三种民事诉讼动作,即上级法院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民事审判活动退回到前面诉讼程序、案件按照原来诉讼程序重新审理。因此,民事发回重审制度从性质上看,是民事诉讼程序从后向前的倒流,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逆转。实践中,民事发回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中行政附属问题的最显著特征是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存在。这种交织常常会影响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仅仅依靠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任何一种诉讼程序都难以化解民事诉讼中对行政附属问题审理时的矛盾与冲突。我国可以建立民事附属行政诉讼制度,在民事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对于关涉民事裁判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这一制度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4.
钱志勇  皮修雁 《特区法坛》2003,(77):31-35,37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后,就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文件,对于确立正确的再审思维模式,确保再审案件质量,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树立国家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判决的案件,有权按再审程序提起重新审判的主体。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存在很多的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再审程序的预期效果,有必要重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是对生效裁判的错误,是通过再次审理,进行纠正、补救的程序。但是,随着我国的诉讼体制的完善、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民事再审的弊端也日益凸现。  相似文献   

17.
柳波 《四川审判》2002,(3):54-54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专章规定,其中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职权,立法上的这种规定,源于我国追求客观真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想诉讼模式。然而,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自我监督,理论上与民事诉讼和民事关系的性质以及审判规律是不相符的,司法实务中也遇到诸多尴尬。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该条第二款接着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相似文献   

19.
裁判遗漏不仅缘于案件审理作业的复杂性,而且产生于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官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方面的非至上性。即使是最严谨、最认真的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诸如遗漏裁判事项这样的失误。遗漏应当裁判事项的司法裁判显然是有欠缺的、不完整的裁判,无法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对遗漏裁判进行救济。各国民事诉讼法通常规定了民事漏判救济制度。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漏判救济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合理、科学,不能适应民事案件裁判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一、民事漏判的界定按照通常的理解,民事漏判是指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自身的疏忽,对应当裁判的事项发生遗漏,没有作出裁判的现象。民事漏判实质上是法院认为已经对全部事项进行了裁判,但实际上只对部分事项作出了裁判,对其他应当裁判的事项出现漏而未判,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完整的情形。在大陆  相似文献   

20.
析民事、经济纠纷抗诉案件的审理□许任刚周瑞忠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起重新审判以及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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