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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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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彤 《中国监狱学刊》2002,(1):26-28,44
毒品再犯并不一定是累犯,在符合有关规定时,可以假释;暴力性犯罪不完全是以暴力实施的犯罪,不得假释的暴力性犯罪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5种罪外,还包括内含这5种犯罪的其他犯罪;从合理性的角度考虑,不得假释的罪犯除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外,还应当包括数罪并罚而决定执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笔者认为,对下列两类罪犯也应不得假释:  相似文献   

3.
自“白领犯罪”这一术语被创设以来,相关研究在美国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作为白领犯罪类型之一的腐败犯罪的刑罚做了调整后,一度成为争议的热点.比较中关两国的刑罚可见,两国均是保留死刑和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国家,但在刑罚具体适用上则不尽相同.本文通过中关惩治腐败犯罪的基本刑罚设置、具体罪名刑罚适用、相似罪名异同剖析与比较,提出我国对腐败犯罪刑罚适用中应避免出现“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应大幅度提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同时慎用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毕竟腐败犯罪的本质是非暴力性的经济性犯罪.  相似文献   

4.
关于对暴力性犯罪适用假释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婷 《政法学刊》2002,19(4):94-96
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刑法现代化的一种表现,是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产物。修订后的刑法对假释条件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假释适用对象范围的限制,是适用假释的消极条件。  相似文献   

5.
3.“大牢旅行家”的克星在假释制度的改革方面,刑法修正案作出的另一重大变动是;“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意味着,中国对累犯和重犯,举起了更加严厉的惩罚之剑。之所以作出如此法律抉择,正是源于司法实践的呼唤。这些年来,中国各种犯罪都呈现出增长势头,而尤以暴力犯罪的增长最为迅猛。各地暴  相似文献   

6.
假释制度的修改在监狱中的反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政策的具体体现。为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对鼓励罪犯悔过自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作用,增强其操作性,修订刑法对假释制度作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具体来说,修改的内容和特点如下:一是将假释的条件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了“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二是在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三是对假释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四是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规定了具…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法对“催收”行为的规定规范化不足而泛化有余,加之“催收”概念本身内涵不清外延不明,如何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层面的讨论尤显必要。催收非法债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打击金融犯罪,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与公民人身权利。在此前提下,应明确“催收”行为与作为生活用语的催收行为在对象、行为性质、规范意义及强制性等方面均不相同。“催收”行为的实质内涵是暴力胁迫等行为给他人人身或心理精神造成强制性,“催收”行为形式上有暴力胁迫型、侵犯自由型与软暴力型三种,对于这三种“催收”行为的理解要联系本罪的立法目的,更要紧密联系本罪的侵犯法益予以实质可罚性的判断,避免对“催收”行为入罪的扩大化。  相似文献   

8.
新刑法典第81条第2款规定的“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溯及力问题,目前理论界、司法界一种观点认为“该款有溯及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对部分案件有溯及力”,两种观点均欠科学性。对该款规定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完全不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实践中,减刑、假释都是先由监狱提出建议后才能得以适用,而监狱启动减刑、假释建议的一个基本根据就是罪犯的考核得得分以及根据考核得分所获得的授奖情况。罪犯的考核得分越高,名次越靠前,就会被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的”,从而获得越多的被减刑、假释的机会。  相似文献   

10.
我国假释制度两极化改革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两极化刑事政策导向下,西方国家的假释制度朝着严厉与宽缓两个方向发展。在严厉方面表现为选择性无害化的提出、三振出局法的出台以及实际刑运动的兴起等;在宽缓方面主要表现为中间制裁和强制假释。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两极化的假释制度,坚持对严重暴力性犯罪假释的限制,同时放宽轻微犯罪的假释条件,并创建多元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1.
袭警罪中“暴力”的法教义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袭警罪首案频发。司法实务人员对袭警罪中"暴力"的理解泛化以及入罪门槛过低,导致袭警罪大有成为我国继醉驾犯罪之后第二大犯罪的趋势,如何理解袭警罪中的"暴力"因此成为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结合我国司法实务中部分地区发生的袭警罪的典型首案,根据刑法中"暴力"的含义以及袭警罪"暴力袭击"行为的规范内涵,袭警罪中"暴力"的性质仅限于"硬暴力"而不包括"软暴力";暴力的发生仅限于突袭性而不包括缓和及具有预见可能性的非突袭性暴力,暴力突袭性的具体特点包括突发性、瞬时性和意外性;根据袭警罪侵害警察人身安全、妨害公务正常执行从而侵犯公共秩序法益之逻辑关系,以及构成要件符合性与保护法益之间的共通性,应联系暴力袭警行为及其结果,通过法益甄别值得处罚的暴力袭警行为,从而将不具有可罚性的暴力袭警行为排除在刑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12.
本文对新刑法关于累犯和长刑犯不得假释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立法应赋予两类罪犯假释权,并从假释制度的起源、国外实践、罪犯人权,刑罚目的诸角度进行论证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死刑替代措施就是在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用来代替死刑的刑罚方法。死刑替代措施应以现行刑罚体系为基础.以废除或限制死刑实际适用为前提进行考察,选择能够直接担当“最严厉”法定刑角色,保持足够的威慑力的刑种。死缓不是刑罚种类意义上的死刑替代措施;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人总是可以改造的”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14.
黄兴瑞 《中国司法》2011,(11):31-35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   

15.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存在诸多争议,这些争议影响了法条的准确适用。随着近年袭警案件的频发,对暴力意义的正确诠释凸显。暴力是限于直接暴力,还是包括间接暴力?暴力的形态仅限有形暴力,还是也包括无形暴力?因此,有必要结合实践对暴力的内涵进行解读。此外,对暴力程度的准确界定也值得思考。近年来,袭警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法应如何应对袭警问题,值得思考。文章作者结合国外刑法理论和立法,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暴力对于抢劫罪的认定具有基础性价值,暴力的对象和程度的界定则是准确定位暴力的核心内容。文章对暴力的对象是否包括物、其他在场第三人,暴力的上限、下限做了详细的论述,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暴力的内涵。  相似文献   

17.
裴孝亮 《法制与社会》2012,(22):280-281
现实生活中青少年暴力性犯罪不断频发,其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青少年自毁前程更是让人惋惜.本文从青少年时间的心理认知特点出发,来分析如何更好地预防青少年暴力性犯罪,并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相似文献   

18.
郭政 《天津检察》2008,(4):23-25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假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假释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二是假释是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发生的,三是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附条件不执行的是原判的剩余刑期,而不是原判的全部刑期。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随着社会暴力型犯罪不断增加,由监狱假释出来的暴力型罪犯也日益增多。所谓暴力型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行为。实施暴力型犯罪的罪犯在经过一定期限的监狱改造后,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裁定假释,在社区中继续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暴力型假释罪犯,相对于非暴力假释罪犯和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一般认为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融入社  相似文献   

20.
合理划定袭警罪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对其构成要件要素特别是“暴力袭击”与“人民警察”的准确理解。就“暴力袭击”而言,应当是侵害人民警察的职务管理活动与人身安全双重法益,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在界定“人民警察”的概念时,若将辅警纳入人民警察的范畴则与文理解释的结论相悖,有违体系解释的协调性,未能正确处理法律合理性的冲突,难以对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作出妥当的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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