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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中共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完善和发展村民自治制度的决心。作为村民自治制度核心内容的村规民约也日益受到关注。村规民约自身的特点及其特殊的地位,使其与"法治"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内在张力。通过对村规民约与法治的内在关联正反两方面的剖析,揭示出"村规民约"对法治的推动保障作用与客观消极影响之间的矛盾,并从法律多元格局的角度,为协调这一矛盾,推进村规民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以期实现国家法律与民间秩序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2.
实践证明,推行村民自治,是现代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基石和保障。村民自治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来约束管理者的权力和保障自己的权利。通过对三个村寨的村规民约的考察,发现规约中所缺的正是为了规约管理者——一般是村委会——权力的条款,缺乏有效的监督,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目前一些村寨村务公开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不做。文章借鉴善治理论,并运用相关的法律分类理论,对如何完善村规民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制定和实施一部好的村规民约,对开展村民自治、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维护农村稳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有些村规民约由于制定得不规范,甚至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所以,不仅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反而产生了负面影响。本文作者提出的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应该把握的一些问题,的确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4.
农村基层“准法律”——“村规民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基层“准法律”——“村规民约”汪俊英一、村规民约建设的重大意义所谓村规民约,是指在村民自治的条件下,由全体村民共同制定并遵照执行的关于村务管理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建设关系着中国农村民主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对于促进基层农村依法治理工作,进而推动依法治...  相似文献   

5.
法治湖南的内涵涵括国家法与民间法两个层面的法治化,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规约,具有民间法意义上的软法特质,村规民约法治化是法治湖南的必然要求。当前湖南村规民约存在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形,同时存在制定程序不规范和执行力有限等问题,建议严格依据法律和政策修订,确保村规民约自治性质,突出湖南地方民族特色,同时加大村规民约的程序保障,增强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6.
现阶段中国人民正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村规民约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形式之一,其本身并非法律,却可以弥补法律的一些不足,有时候甚至能达到比法律更好的效果.本文就村规民约进行分析,以期对其进行各方面的认识,使村规民约更好地为规范范围内的村民们服务,在完善我国法治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张泽想 《中外法学》1992,(4):29-30,28
<正> 村规民约是农村村民共同制定的一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社会自治规范,是法律在农村的一种补充手段。目前我国农村村规民约的制定、执行还存在着许多正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违法。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上的违法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 村规民约根据基层政府的要求制定。很多地方的村规民约不是根据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制定的,而是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制定的,使村规民约成为一种不为群众所拥护的  相似文献   

8.
徐宗立 《法治研究》2010,(11):48-53
作为村民自治的产物,村规民约实践中较为普遍地存在规定和实施处罚的情形,这一直是一个令许多学者倍感疑惑的问题。就村民自治的内在逻辑而言,村规民约规定和实施处罚,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任意地规定或实施处罚。其一,村民自治是一种民主的实践,而强制则是民主政治实践的内在的构成性因素之一。其二,村民自治固然是村民公民权利的运用,但权利并不是单纯消极性的,它在一定条件下就是权力,即,村民自治权力,它是管辖村级公共事务并能够作出强制性安排的一种公共权力。其三,观察和思考权力时,不能有意识地区分权力的存有与权力的运用两个层面,这是我们常常不能接受村规民约规定和实施处罚现象的重要原因。当然,这种区分的视角也提醒我们,接受处罚权力的存在正当性,并不是问题的完结,而恰恰是我们进一步深思明辨权力运用规则的开始。  相似文献   

9.
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权利的救济途径,实践中众多矛盾、争议却得不到及时解决,凸显了我国村民自治权利的司法救济严重不足。尽快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纳入司法审查,完善村民自治权利司法救济,是当下促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10.
<正> 村规民约是农村村民共同制定的一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社会自治规范。它作为我国法律在农村的补充手段,在保障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提高村民的守法观念和道德观念,  相似文献   

11.
一、乡村管理的总格局——乡政村治80年代以来,随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基本格局.过去通过生产大队、小队一直延伸和介入到农民基层生活中的国家权力上收至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对本乡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但不直接具体管理基层社会事务.在乡以下的村依法建立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有关法律范围内,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对本村事务进行自主管理.村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村民负责.  相似文献   

12.
《法治与社会》2003,(2):13-13
现实中的村民自治,究竟有哪些障碍?常见的错误认识是: 第一:"村民自治的法律不完备". 是的,但这不是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13.
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党中央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掌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情况,张家界市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抽样调查、明察暗访等方法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调查显示,全市基本建立起了规范统一的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村民按照两项制度自我约束、教育、管理、服务的意识不断增强,广大农村通过推行村民自治,化解了一些农村社会矛盾,维护了农村稳定。但也还存在制定主体不合法、形式内容不规范等六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相似文献   

14.
村民自治内在机制重新法律定位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景峰 《河北法学》2005,23(2):156-159
村民自治的现时法律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两个层面对村民自治的内在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存在缺陷,尤其是把"四个民主"权利等量齐观。对村民自治内在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是必要的,可以考虑从宪法和基本法律(或者非基本法律)两个层面进行更新:界定村民自治的区域范围和对象范围———具有土地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为限的区域和居住区域作为区域范围,"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为对象范围;确立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自治、直接民主、法治原则;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为中心进行村民自治立法。  相似文献   

15.
针对当前桐木镇农村社会存在着影响美丽乡村建设的红白喜事泛滥、环境卫生脏乱、家中儿女不孝、邻里关系不和、地方人情攀比和赌博之风愈演愈烈等一些社会不良风气,桐木镇通过开展社会管理创新试点、规范村规民约,引导群众开展村民自治,通过将政府行政管理这只“有形的手”与基层群众自治这只“无形的手”实现无缝衔接,使村级事务管理走上了一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道路.  相似文献   

16.
在城乡变迁的背景下,村规民约在适用主体、作用领域、价值取向、约束手段上都呈现出新的特点,但也存在着角色和功能不清、没有充分体现村民集体意志、形式和内容缺乏规范性、部分内容存在滞后性、权威性不高、滥用“多数人同意”原则、缺少合法性审查的有效机制等问题。要充分重视村规民约的意义和价值,依法明确村规民约的地位、效力和作用范围,严格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程序,完善村规民约的备案、修改和审查核准机制,依法对村民自治的范围予以合理限定,培育村民的民主精神、公民理念和法治意识.这样村规民约才能真正实现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成为基层民主治理的成功实践。  相似文献   

17.
吴彤 《法制与社会》2012,(33):205-206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以前相比,现行法律有着几个方面的重要修缮:一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二是对村民小组的自治活动给予了空前重视,三是加强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针对村民自治实践中的问题所进行的以上重要修缮和增补,将推动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8.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作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村民自治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能否真正实现法治之下的村民自治在依法治国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本文结合村民自治的背景,基于当前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影响法治建设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析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法治建设困境.  相似文献   

19.
随着人口流动的不断增长,如何应对流动人口对村民自治制度带来的冲击,保障1.47亿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是村民自治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课题。本文拟从流动人口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冲击、村民自治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及治理对策三个方面展开研讨。  相似文献   

20.
村民自治权的私法救济--一种考察视野和研究范式的转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公法学科实现了对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的学术垄断,而公法学者也已成为该学术领域的守护神.在学术探讨的语境下,这种情况势必会形成研究进路的"路径依赖",从而影响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公法学科对村民自治的垄断直接导致村民自治权利司法救济资源的缺失.要摆脱此种学理和实务困境,可将考察视野和研究范式进行转换--在私法的视野中研究、解析乃至重构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寻求到村民自治权利的私法(司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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