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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美中商业秘密内涵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美国商业秘密法的发展来看,商业秘密的内涵呈现出从秘密性、实用性至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再至秘密性和价值性的一个变化过程,而我国有关法律及规定明确认为商业秘密在内涵上需要具备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和管理性四个构成要件。从两国的规定看,两国对商业秘密内涵的理解在新颖性、实用性、管理性三个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相似文献   

2.
周波 《电子知识产权》2013,(11):100-102
评析北京片石书坊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诉台海出版社、南京快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本案要旨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要件的前提下,图书出版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等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而是否具有新颖性,并非判断上述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3.
商业秘密审判实践中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目前尚无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法,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表述,在我国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具有实用性(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有...  相似文献   

4.
曾治海 《法制与经济》2010,(12):86-87,89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与理论界对于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仍存在一定的分歧。从商业秘密概念的发展趋势来看,商业秘密在内涵上需要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四个构成要件,在外延上应包括一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信息,而不仅仅局限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相似文献   

5.
张静 《法制与社会》2012,(19):274-275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最根本的属性,是决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最核心的要素.然而目前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如何理解还存在很大分歧,本文在对我国关于秘密性的立法和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就秘密性的内涵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6.
商业秘密由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结合各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对商业秘密概念的描述,可以将商业秘密的特性归纳为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实用性.司法实践中,秘密性和保密性是判断有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难点.在判断秘密性时,原告仅需要进行适当的说明即可完成举证义务,重点应考察被告是否能够举证证明有关信息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判断保密性时,只要原告能够证明其具有保密意图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即可,不应采取过于严格的标准.  相似文献   

7.
叶姗 《河北法学》2002,20(4):93-97
在商业秘密上设定质押是创新的理念 ,可以促进商业秘密的积极利用 ,突破传统的商业秘密的防御性制度体系 ,从而促进资金融通 ,为商业秘密持有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提供多元化的价值选择。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可转让性决定了其完全符合知识产权质押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质押有支持其合理存在的理论和实证基础。虽然商业秘密的无形性相对秘密性对商业秘密出质构成一些客观障碍 ,但可以从制度合理构造的角度给予解决。  相似文献   

8.
袁荷刚 《法学杂志》2012,33(1):152-155
商业信息只有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容易产生争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应当删除"实用性"要件,以采取合理措施的程度作为评价"合理性"的标准,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应仅仅限定为"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  相似文献   

9.
秘密性是商业的最显著的特征,但是如何确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呢?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从商业秘密的含义及特征看秘密性广义上商业秘密包括所有生产领域及商品流通领域未经公开的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狭义的商业秘密仅指经营信息。多数国家对商业秘密作广义上的解释。  相似文献   

10.
胡宓  玄玉宝 《人民司法》2012,(12):50-52
【裁判要旨】网站用户的注册信息是由注册用户自行设计并交由网站保管、运行的网络数据信息,是网站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客观物质信息,具有财产的性质。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是相关网站的核心资产,可按财产权取得原则,由该网站的经营者享有所有权。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符合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要件时,可作为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护;若不构成商业秘密,则可基于其财产性质按照一般财产侵权的案由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1.
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1.具有秘密性;2.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3.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护,应有一定的限制。限制的原则是:1.注重效率,兼顾公平;2.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3.要适应国际惯例,符合中国国情。  相似文献   

12.
商业秘密纠纷通常是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对秘密性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其中一个难题.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了较为体系化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秘密性的举证责任问题上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首先承担举证责任.待其阐明争议信息内容以及对争议信息的获取所投入的努力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可就原告所主张的信息是否已为公众知悉或者容易获得进行抗辩.  相似文献   

13.
陈爱华 《知识产权》2012,(12):91-98
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必须要满足"非公知性"、"有用性"及"管理性"三个基本构成要件,本文主要结合大阪地裁关于"陶瓷电容器积层机的电子数据"一案的判决来解析在日本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上述三个要件的规定。判断"非公知性"要件时,日本法院主要考虑"秘密信息的相对性和整体性";判断"有用性"要件时,日本法院则考虑其经济价值性和公序良俗性;判断"管理性"要件时,日本法院从是否控制接触信息、是否规定保密义务,以及是否对商业秘密进行区分三方面进行考虑。而上述三个要件的内容实质上都没有超出《TRIPS协定》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秘密性是某一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对于同一信息来说,按照不同的秘密性判断标准,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中秘密性的判断标准采取了客观标准和相对标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明确了秘密性的相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秘密性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仍需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5.
一、关于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界定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首要的前提就是按照有关法律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判断诉争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以上定义性规范非常笼统、抽象,因此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及每一构  相似文献   

16.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论述了商业秘密的历史发展、商业秘密的定义及其三个构成要件、商业秘密同技术秘密和专利技术的区别。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合法性、无形财产性和时间无限性五个法律特征。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应当注意把握侵权行为的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主观上故意和因果关系。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刑法》之中。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并对《劳动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相似文献   

17.
崔文星 《知识产权》2007,17(4):40-44
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是秘密性、保密性和实用性。商业秘密侵权构成的司法考量,主要应当考虑原告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以及其所指控的侵害行为是否确实存在。  相似文献   

18.
浅谈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商业秘密是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 ,目前国际上对商业秘密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1 993年 1 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出了法律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归纳出商业秘密的诸多法律特点。一、商业秘密的特征(一 )秘密性秘密性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这是商业秘密最基本的特征。商业秘密主要以其秘密状态来维护其价值。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 ,其固有的价值就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2 因此商业秘密持有人必须…  相似文献   

19.
商业秘密制度在企业数据产权保护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却没有引起决策者和学术界的充分重视。企业收集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数据集合,通常都落入商业秘密法上的“经营信息”范围。即便数据条目为单纯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妨碍该数据集合整体上被视为企业的“经营信息”,从而构成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客体。在判断数据集合的秘密性时,应区分数据条目与数据集合。数据条目来源于公共领域,并不妨碍数据集合整体上具有秘密性。网络平台通过前台向公众提供的数据集合条目,使得数据条目本身失去秘密性。不过,网络平台后台存储的受访问密码等有效保密措施控制的数据集合整体或其实质部分,依然满足“秘密性”的要求。公众破坏该后台保密措施直接获取该数据集合整体内容,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沿着这一解释思路,大多数企业数据集合都能在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框架下得到有效保护。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之外,类似日本那样进行“限定提供数据”的平行立法,叠床架屋,没有必要;不区分公开数据与秘密数据的统一数据产权立法,也缺乏可行性。企业数据产权保护更合理的选择是回到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加可能的公开数据特殊保护立法的思路。  相似文献   

20.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的反思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一、商业秘密具体界定的完善 国际上把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性信息,给予等同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刑法》也将商业秘密定性为知识产权。此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该定义基本包含了国际通行标准的要素。但仍显抽象,缺乏具体操作性。象“不为公众所知”的衡量标准及商业秘密是否也应具备新颖性等,法律皆不明确,因而对于商业秘密组成部分的内涵需要进一步明确。理论界对此有三要件说(秘密性、价值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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