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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得安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力度远远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说,这两部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打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确实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2.
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划定第三人的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界限时,尤其是认定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并适当平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有关目标。美国《侵权法重述》《统一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都明确规定恶意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但善意第三人则不尽相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恶意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未明确善意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建议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进行不侵权抗辩。  相似文献   
3.
欧盟竞争法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规范体系,涉及商业秘密的竞争法执法案例和成文规则也日渐丰富,但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统一立法至今尚未形成。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和成文规则,发现欧盟对商业秘密经历了否定保护、肯定保护和加强保护的过程,但近年欧盟就微软案件做出的决定却使欧盟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变得扑朔迷离。欧盟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来协调竞争法执法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可专利性是专利法领域的基础问题。就美国专利法而言,机器、制造品及合成物的可专利性判断标准基本上不存在分歧。但是随着计算机、软件以及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出现,因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可专利性问题不断引起方法可专利性判断标准的热议。根据时代变迁,美国专利司法实践一直不断地在探索和修正已有的方法可专利性判断标准,并且至今仍在不断发展和丰富相关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5.
6.
论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不仅是权利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具体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的两个核心要素。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以商标为权利客体。商标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指特定标识本身。中国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权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对商标权的上述本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异化。  相似文献   
7.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美国是行为犯,商业秘密的公允市场价值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依据。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我国是结果犯,"权利人的损失"既是法定的构成要件,其具体数额也是量刑依据,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的损失"可以是权利人的利润损失,也可以是被告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界定为行为犯,并将商业秘密的公允市场价值作为量刑依据,一方面可以体现出不同样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实质相同的性质,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出具有相同市场价值的商业秘密可以获得基本相同的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8.
对于《兰哈姆法》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诉权,法院要判断原告的利益是否属于该法所保护的利益范围,同时也要判断原告的损害是否由被告违反该法的行为直接造成。法院适用"利益范围"标准和"近因"要件就能够确定哪些人享有反不正当竞争诉权。  相似文献   
9.
秘密性是某一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对于同一信息来说,按照不同的秘密性判断标准,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中秘密性的判断标准采取了客观标准和相对标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明确了秘密性的相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秘密性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仍需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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