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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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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地区从1957年10月开始,各乡(镇)、部分城市街道都先后建立了调处委员会。调处委员会是乡(镇)人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分之一,在乡(镇)人民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调处委员会一般由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以乡(镇)长或副乡(镇)长为主任,由委员中推定副主任一至二人。按地区大小,地理条件,纠纷情况,委员会下设若干调处小组。近几个月来,各地调处委员会已调处了不少轻微刑事案件和一般民事纠纷,并进行了法律宣传。通过正确及时地调处了各种轻微刑事案件和一般民事纠纷,大大安定了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2.
几年来,我们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岗街道第三居民委员会在市、区依法治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在街道党委领导下,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紧紧围绕区街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狠抓依法治理的深化和延伸,使小区的环境得到改善,两个文明建设效果更加明显。1999年,我们被黑龙江省民政厅授予全省社区服务示范居委会光荣称号,小区也跨入了省级安全文明小区行列。一、强化普法教育,增强居民法制观念 (一)以形势任务为中心开展重点宣传。1996年以来,我们根据市区和街道的部署,围绕每个阶段的中心任务开展了对居民的法制宣传教…  相似文献   

3.
城市居民委员会干部,主要是指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的建设,已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联系我们的调查就此问题作些探讨。居委会干部的来源问题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地方政权,是以乡、镇作为基层政权。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设立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法律尚无老年人公共监护制度的规定。人口老龄化和4-2-1家庭模式的现实、中国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弱者保护和社会责任的思想为该制度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其构建原则有:补充性、平常化和尊重老年人自我决定权和个案审查原则。公共监护对象以孤寡老人和三无老人为宜。对老年人的公共监护并不必然意味着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缺失。监护机构应该以老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为宜,由街道(乡)和上一级民政主管部门作为监护监督人。  相似文献   

6.
<正> 我国人民调解是政法战线的第一道防线,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的创举”。但是,根据我国现行调解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只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活动。在乡、县只设有行政性的调解领导小组,并且不主持和参予调解业务活动。这种实际上只有一级组织,一级调解的组织结构形式,显然有待改革。因为这虽是建国前解放区的成功经验且建国后亦如此,但随着近年来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城乡经济生活的活跃和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各种纠纷亦日益增多,并且已超越了一乡一段的地域范围,因而无论在调解的调查上,还是在主持调解、督  相似文献   

7.
以南京市城乡若干社区的实证调查为研究个案,深入探讨居民对街道办(乡镇)政府的信任度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与居民的社区志愿精神究竟有何种程度的影响。通过Logistic回归分析,研究结果发现居民对街道办(乡镇)政府的信任度与居民的社区志愿精神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对于各级政府而言,本研究的政策含义是需要特别关注影响居民对街道办(乡镇)政府信任的各种居民背景因素,培育居民对街道办(乡镇)政府的信任感和亲切感,不断促进居民社区志愿精神的孕育与成长,从而凝聚成社区草根民主成长的动力和纽带。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 近年来,有一些基层法院将派出的人民法庭的组织、经费关系全部放到了驻地乡、镇。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先后对我省人民法庭组织、经费关系已放到乡、镇的一市两县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权街利弊,我们认为:人民法庭的组织、经费关系不宜放到乡、镇。  相似文献   

9.
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专门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作了规定。这是对我国地方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对于我国逐步实现高度民主的政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这就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它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而不是一级政权。  相似文献   

10.
米脂县原城郊乡与城关镇经撤乡并镇后,合并新建为银州镇。新银州镇位居米脂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总土地面积75.2平方公里,共辖40个行政村6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常住人口6.6万人。  相似文献   

11.
上海市区现有134个街道办事处,分属12个区人民政府领导。街道的规模一般在5万人左右,在街道范围内一般设有公安派出所、房管所、粮管所、工商所、环卫分所、地段医院、小菜场(以下简称五所一院一场),还有众多的市、区属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内大都有几十个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不仅要承担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而且还要负责搞好本地区的各项社会工作。街道工作做得如何,关系到城市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否牢固。在工作中,我们感到,要把城市管理搞好,不仅要充分调动街道办事处机关干部的积极性,而且更重要的是把辖区内社会各方面和广大居民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坚持改革,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和完善民主制度,牢牢把握住街道办事处工作的  相似文献   

12.
为适应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需要,1982年宪法健全并加强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发展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间接民主形式的同时,宪法还确认了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一直接民主形式。根据去年年底的统计,经过整顿以后,全国从五十年代就已建立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现在已经达到69,000多个。截至今年6月为止,全国政社分开、恢复乡的建制后,共计建立了8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北京市经过去年整顿以后,居民委员会共达2680多个,  相似文献   

13.
认真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必然要求,对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需要积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印章和标识。要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员产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14.
《司法业务文选》2013,(14):3+49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人民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的创举”。但是,也存在改革和完善的问题。特别是建制改革问题。一、形势的发展对调解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现行调解政策,法律规定,只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业务活动。在乡,只设有行政性的调解领导小组。在县(市),只有司法局对分驻各乡的司法助理员进行组织领导和行政管理。这两级。都不主持和参予调解业务活动。这种建制,可叫一级组织,一级调解。  相似文献   

16.
1991年10月下旬至1992年6月上旬,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湖北两省和有关地(市)、县,进行了三峡水库淹没线以下的人口调查和实物指标调查。调查人员根据公安机关填发的户口册,逐一入户调查,按照人口登记办法当场核对并填报,由户主签字认可。然后按村(居民组)、乡镇(街道  相似文献   

17.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依法设立的含义是设立的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产生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工作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如何设立  相似文献   

18.
《江淮法治》2012,(13):2-F0002
2011年12月5日.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街道占城辖区的部分居民与蔡庆芳老人的子女们一起.带着一个“爱心人士”奖杯赠给庐阳区第三届人大代表、“民建毫州路街道支部”主任、安徽金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国庆.以表达古城社区居民的感谢之情。  相似文献   

19.
村(居)委会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石和实现场所,在现行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范下,村(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在维护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受制于我国居民、村民参与程度不高、基层政权干预等外部因素和村(居)委会自身存在的自治性受限、缺乏必要监督、选举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影响,当下两组织的作用有待加强。文章试图从法律角度探索消除两个组织正常运行弊端的方法,从而为两个组织正确履职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0.
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民主的形式,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亮点。《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都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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