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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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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遗嘱受益回避,即因特定角色之承担从而能对他人遗嘱的成立或生效产生重要影响的人,不得从该他人遗嘱中受益。遗嘱受益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遗嘱订立时遗嘱人的监护人、医疗人员和参与遗嘱订立的见证人、公证人及起草人,以及前列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遗嘱受益回避的除外情形为:前述人员与遗嘱人之间有配偶、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关系;即使某见证人或公证人没有参与,遗嘱也能有效成立;遗嘱起草人被列为受益人时,遗嘱人已征询无利害关系律师的独立意见。  相似文献   

2.
赵莉 《海峡法学》2013,(1):78-84
我国《继承法》第18条将欠格见证人规定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样的规定扩大了欠格见证人的范围。对见证人欠格要件,应从见证之主体要件、程序要件以及人数要件三方面予以规制。其中,见证之主体要件应包括能力欠格要件和利益欠格要件,应将现行法规定的"继承人"修改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将利害关系人明确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及直系血亲";将程序要件规定见证的重要环节;对遗嘱见证人人数修改为3人以上;明确欠格见证人在场的遗嘱无效,从而保障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19,(4):67-77
民法典继承编应当对打印遗嘱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除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尚应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要求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应明确规定口头遗嘱的适用范围,同时允许见证人使用书写之外的记录方式。在见证人无法觅得的情况下,允许遗嘱人运用现代通讯方式将其遗愿告知见证人,以给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提供更多的使其有效的方式。应对录音遗嘱的具体见证程序和内容予以完善,制作录音遗嘱时遗嘱人、见证人应分别口述自己的姓名、性别、籍贯等身份信息以及录音遗嘱的制作地点、时间。密封遗嘱既具有自书遗嘱之私密性,又具有公证遗嘱之强证据力,而且密封遗嘱如不具备应有的形式要求,尚可转换为其他遗嘱形式。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设立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除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由公证处办理外,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都是由遗嘱人本人(有时要有在场人见证)亲自订立的。为了区别于公证遗嘱,我们将公证遗嘱之外的由遗嘱人亲自订立的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通称为“自行遗嘱”。公民的“自行遗嘱”是我国遗嘱形式多元化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遗嘱民事法律活动运行中的重要机制和渠道。实践证明,公民遗嘱形式的这种多元化格局,特别是在《继承法》中对公民“自行遗嘱”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为遗嘱人自主选择遗嘱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大地方便了遗嘱人实施遗嘱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等行为,对遗嘱民事法律活动的畅顺流转与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民的这种“自行遗嘱”在遗嘱设立过程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时会影响到遗嘱本身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高雪蕾 《法制与社会》2011,(21):256+258-256,258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由于有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公证遗嘱最具证明力,这也是公证遗嘱价值的体现。然而公证遗嘱相对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具有效力优先性,与遗嘱立法的目的不相符以及公证遗嘱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性,是公证遗嘱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7.
本文指出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条文设计过于简单,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文中对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完善以及不宜担任见证人的人员等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8.
无论老年人订立何种遗嘱,只要做到遗嘱形式合法、财产界限清楚、继承对象指定明确以及所附条件详细可靠,就能够订立出一份漂亮的遗嘱。本文以下门个案例,说明在订立遗嘱时,老年人应当注意的几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9.
台湾民法继承编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直系血亲早亲属(包括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等);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祖父母。配偶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在上述四个继承顺序中,配偶与第一顺序之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是指共同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所取得的份额)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在与第二或第三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遗产的二分之一;在与第四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三分之二。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全部。由于上述顺序的…  相似文献   

10.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和公民私有财产的日益增多,再婚老年人订立遗嘱也日渐普遍.由于再婚老年人订立遗嘱的情况各异,心态也比较复杂,在办理这类遗嘱公证时如何帮助老年人把握好遗嘱的效力,是公证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11.
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浩 《中国公证》2010,(2):39-41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目前公证实务中最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通常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12.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打印遗嘱在生活中越来越多见,但我国《继承法》对打印遗嘱却未有规定。应根据打印遗嘱形成的不同方式(如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书并打印,立遗嘱人手写遗嘱后为求美观再委托他人打印等),确定打印遗嘱的性质和效力。对遗嘱的效力认定应以真实性和尊重立遗嘱人意志为原则,对于遗嘱在法定形式上的瑕疵应允许通过其他证据来弥补。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不久前.李老汉因患癌症.自感时日不久.遂请老友杨某代写了遗嘱一份.遗嘱交代李老汉名下的房屋一套由其外孙张某某继承。随后,李老汉叫来其女儿李某及外孙张某某,当着二人的面,在已经写好的遗嘱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但签遗嘱时并没有其他人在场。半个月后,李老汉去世。请问,立遗嘱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有效吗?  相似文献   

14.
蒋轲 《中国公证》2008,(6):36-38
遗嘱公证是较易引发纠纷的公证事项之一,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些并非因为公证的办理存在瑕疵,公证书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问题出在遗嘱公证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上。例如,遗嘱人立下遗嘱,决定百年之后将遗产由数个子女中的一人继承,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为其出具了公证书。遗嘱人去世之后,当遗嘱指定受益的子女向其他几个子女宣布遗嘱的内容时,纠纷就发生了——未继承到财产的子女认为遗嘱内容不公.要求诉讼。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我国四法域遗嘱方式规范的比较可以发现,四法域立法在遗嘱形式分类、遗嘱见证程序及见证人资格等方面差异明显,在其他遗嘱方式事项上也各有特色。我国大陆地区的公证遗嘱、录音遗嘱、特别遗嘱及遗嘱见证人规范存在明显不足,应当借鉴其他法域的立法经验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王建 《中国司法》2001,(7):46-46
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两人共同设立的、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及其它事务的遗嘱。共同遗嘱,实践中常为群众采用,公证实践中也常遇到。夫妻共同遗嘱一般有两种内容,第一种内容是,夫妻共同指定第三人为双方都去世后的遗产继承人;第二种内容是,夫妻双方各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还共同指定第三人为双方都去世后的遗产继承人。对这两种内容的遗嘱,我们通常不予办理,而是按照《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指导当事人分别订立遗瞩。 实践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夫妻共同遗嘱的弊端进一步显现出来,主要有4点:一、有可能限制…  相似文献   

17.
(一) 回避的种类和条件1.职务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和谢职回避。任职回避是指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政府部门任职;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党的部门也应相应实行)。回避亲  相似文献   

18.
当前,遗嘱公证不仅数量大幅上升,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特点一.遗嘱受益人经历整个遗嘱申办过程。在立遗嘱人正式申请之前,来公证处咨询的是遗嘱受益人,陪同立遗嘱人来申办公证的是遗嘱受益人,领取公证书的是遗嘱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遗嘱受益人不回避且始终陪其左右,甚至个别公证员让遗嘱受益人代为填写申请表,代为书写遗嘱。 出现上述情况的直接原因是房改中优惠出售公房造成的。房屋产权证上虽然是立遗嘱人的名字,但购房款却是子女出的,支付购房款的子女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全部继承房产。要…  相似文献   

1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生前用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身后的遗产。这真是“身前看透身后事,立下遗嘱分遗产,自己意愿能实现,也为家人省麻烦。”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5种遗嘱形式。  相似文献   

20.
遗嘱撤回有明示撤回和法定撤回,法定撤回中有一种形式为物质撤回,是指遗嘱人故意破坏或涂销遗嘱,推定遗嘱人撤回遗嘱该遗嘱部分或全部内容。我国《继承法》未以法条的形式肯定物质撤回遗嘱的效力。物质撤回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自为之,且有破损、涂销或在遗嘱上记明废弃的外在行为。实际情况也有第三人物质毁坏遗嘱,如果是在遗嘱人的指令下毁坏遗嘱,其为遗嘱人意思的延续,但是如果未在授权下第三人毁坏遗嘱的法律后果也应当进一步思考。遗嘱人在无意识情况毁坏遗嘱的法律后果也值得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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