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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7 毫秒
1.
杨毅 《人民司法》2020,(11):41-43
【裁判要旨】除非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一般参与疫情防控的村社工作人员均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他人针对参与疫情防控检查的村社工作人员施加暴力或威胁时,并不直接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情节达到入罪条件,可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案由立案追究,若达不到入罪条件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2.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妨害公务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较以往有所扩张,这有助于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解决防疫时期妨害公务罪司法适用突出问题,需要分析"公务说"视角下妨害公务罪对象的扩展与边界,并探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其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特别是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受委托的实务判断标准。另外,妨害公务罪对象扩展的前提应当严格限制为从事与防控疫情相关的公务,且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具备合法性。  相似文献   

3.
高婕 《天津检察》2006,(1):41-41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炎、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暴力、威胁方法”外,暴力、威胁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必备的行为方法条件。  相似文献   

4.
吴婧 《人民司法》2021,(7):70-73
我国法治化进程逐步推进,社会转型使政府治理方式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博弈频繁,法益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无疑让妨害公务罪成为颇具争议的敏感罪名。当前,法学界大多侧重研究具体的暴力、威胁行为及行为对象,而有关妨害公务案件中出现的法益冲突司法困境却未充分展开讨论,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本质及其位阶层次也鲜有论及。  相似文献   

5.
《中国审判》2020,(4):1-1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威胁,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对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一领导,统筹指挥,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相似文献   

6.
析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手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利兆 《法学》2004,(10):119-123
暴力、威胁手段是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目前理论界对此缺乏系统研究。笔者对暴力、威胁手段的特征与表现进行了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暴力、威胁行为的对象问题 ,最后就暴力、威胁手段的程度对定罪的影响问题进行了阐释。  相似文献   

7.
王志平  郭文娟 《方圆》2020,(3):92-92
2月11日,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破坏疫情管控秩序的犯罪嫌疑人曹某批准逮捕。经查,1月30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途经桃江县高桥镇罗溪村时,看见镇村两级干部正在自家附近张贴新冠肺炎防控宣传标语、宣讲防疫知识及政策,无故拍打防疫工作人员卢某某的车尾箱,并殴打两位防疫工作人员徐某、卢某,造成两人轻微伤。1月31日,公安机关对曹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277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综观该法条的其余二款内容,可见,我国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外,基本上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以及妨害公务罪立法本意出发,应以“公务人员”代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引入妨害公务罪法条,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9.
加强警体技能训练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战斗力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近年来,由于在押罪犯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罪犯暴力抗拒执法、抗拒管理、抗拒监督、甚至袭警、挟警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加强监狱干警警体技能训练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  相似文献   

11.
袭警罪中“暴力”的法教义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袭警罪首案频发。司法实务人员对袭警罪中"暴力"的理解泛化以及入罪门槛过低,导致袭警罪大有成为我国继醉驾犯罪之后第二大犯罪的趋势,如何理解袭警罪中的"暴力"因此成为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结合我国司法实务中部分地区发生的袭警罪的典型首案,根据刑法中"暴力"的含义以及袭警罪"暴力袭击"行为的规范内涵,袭警罪中"暴力"的性质仅限于"硬暴力"而不包括"软暴力";暴力的发生仅限于突袭性而不包括缓和及具有预见可能性的非突袭性暴力,暴力突袭性的具体特点包括突发性、瞬时性和意外性;根据袭警罪侵害警察人身安全、妨害公务正常执行从而侵犯公共秩序法益之逻辑关系,以及构成要件符合性与保护法益之间的共通性,应联系暴力袭警行为及其结果,通过法益甄别值得处罚的暴力袭警行为,从而将不具有可罚性的暴力袭警行为排除在刑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12.
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司法意见是一种刑法适用性解释,与规范性司法解释相比,其具有间接的法律适用效力。从刑法体系解释角度看,有关妨害疫情防控的刑法规范、司法解释与司法意见应当是相互协调的。对刑事司法意见的适用进行解释应当遵循整体性、动态性、协调性原则,并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同一解释规则、排他解释规则,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等相关罪名进行适用性解释,实现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和宽严相济。  相似文献   

13.
也论行政犯的性质及其对行政刑法定位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黄明儒 《现代法学》2004,26(5):81-87
行政犯的性质问题实质上是一个行政犯与刑事犯以及秩序违反行为的关系问题,行政犯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属实质性的违法,是对派生性生活秩序的违反,其理念在行政上的合目的性;而刑事犯的理念在于社会正义;应被科以罚金或其他秩序罚的行政法规违反,并不是对行政法规的直接攻击,而是对顺利达到其行政目的而规定的一定义务(即行政义务)的违背。因而应当根据行政犯的特殊性相应适用与普通刑法的一般原则所不同的行政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14.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的法律规范适用带来新视角与新问题,在超越可容忍的社会相当性且有刑事可罚追究必要的场合,我国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范适用值得关注。该罪的对象被限定为"甲类传染病",本次新冠肺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而该罪存在适用上的瓶颈。司法解释的渐进扩张具有唤醒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注重公共卫生安全法益保护的一面,但是选取的方式难以与刑事法治相契合。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需求,应当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采取"立法类型化调整、司法解释适度限制"的组合路径,使刑法规范的社会适应性与刑罚处罚的有限性相融合。  相似文献   

15.
完善我国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规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系统分析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在本次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短板和不足,从法律定位、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充实地方政府疫情应对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的特定情形、完善疫情防控的保障和监管机制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郭旨龙 《政治与法律》2021,(1):64-76,63
通过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案例法考察和域外法阐释,可以发现,其核心涵义指向侵犯数据机密性的情形和侵犯数据可用性的情形。其原因是机密性和可用性的规范结构导致该罪成为口袋罪:在罪名上,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多个章节的罪名产生交叉重合;在保护的利益上,不仅涵摄我国《刑法》其他章节所保护的法益,而且溢出整个刑法典,保护信息的时代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他权益日益频繁地受到侵害。面对这种庞杂的规范结构,需要进行网络时代罪情、刑法基本原则的权衡考量,达致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合理性。新的罪名标签“非法获取数据致损罪”,适应了双层社会虚实同构的态势、数据和利益在双层空间不断协同的复杂行为模式,是在刑法规范中嵌入网络风险控制的法律机制,有助于系统完善网络风险的治理格局。  相似文献   

17.
此次涉新冠疫情犯罪,对刑法教义学提出了新挑战,使涉疫情犯罪教义学成为可能,同时带来非常时期刑事政策、刑法理念与规范等方面的争议。依法从严从重涉疫情犯罪之战"疫"刑事政策,并不只是量刑意义的,也涉及从严解释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中的实现,涉疫情犯罪的不法性在非常时间尚需进行个别化判断,并需要立足于义务冲突理论化解不法性等争议问题。《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上,没有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这会导致从严解释的政策意图落空。区分涉疫情犯罪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标准,除传统的法理标准外,还需强化政策标准,并发展与实践"明确优先于不明确"的法理标准。  相似文献   

18.
每一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都会引起人们对于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的思考。在新冠疫情防控实践中,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为依法防控提供重要保障,但同时也暴露出部分问题,如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式缺陷,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短缺,常态化防控法律法规缺失,法律修改和实施机制不健全等。在科学防疫与法治助力的良性互动中,部分凸显问题已经或正在得到弥补和修正,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但与以往疫情相比,新冠疫情呈现出高复杂性、长期性、未知性等新特点,既有的法治治理模式不足以应对,必须构建更为强大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丰富和发展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的内涵,强化紧急时期和疫情常态化阶段法治建设,构建完善的法律修改和执行机制,进一步全面优化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  相似文献   

19.
In the wake of recent school shootings, communities and legislatures are searching for law enforcement solutions to the perceived epidemic of school violence. A variety of legal measures have been debated and proposed. These include: the enactment of tougher gun control laws and more vigorous federal and local enforcement of existing gun control laws; the enactment of laws imposing civil or criminal liability on parents for their children's violent behavior;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courts and prosecution strategies for handling juveniles who are charged with weapons offenses; stricter enforcement of school disciplinary codes; reform of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to make it easier to expel students for weapons violations; and greater use of alternative schools as placements for students who are charged with weapons violations.
  This article provides a leg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f proposed legislation in these areas as informed b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on the patterns of school violence, gun acquisition by juveniles,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various laws and law enforcement measures. It proposes and discusses recommendations for legal reform. While efforts to reduce school violence will be most effective at the state and local levels, the United States federal government has an important role to play, particularly in federal‐state partnerships aimed at disrupting illegal gun markets, and through the formulation of national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These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are for the enforcement of existing laws; inter‐agency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and information‐sharing (particularly using computer‐based analysis); effective school discipline and alternative educational settings for disruptive youth; and psycho‐educational interventions designed to detect and prevent school violence in the first place.  相似文献   

20.
对政府等公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案件中存在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如果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可能有碍公法人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损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如若不能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会导致私权无法实现,有损司法权威。因而,为平衡私权之实现与公益之维护,对政府等公法人的执行须遵循必要的限度,给予其“规则礼遇”。对公法人财产的执行,以不影响公务推行为限度;对公法人执行程序的适用,应以维护其良好的信用和权威为保障;对公法人执行措施的适用,应考虑其依法行政的特殊主体地位和有序、高效推行公务,履行公务的履职要求,应限制适用间接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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