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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51 毫秒
1.
1993年12月20日,原告李某等人将其父李明先的遗体送到河南省安阳市殡仪馆准备火化。在办完火化手续后,李明先所在单位领导主持由死者子女,亲属、单位负责人,生前好友共计200余人参加的告别仪式。当对遗体作最后瞻仰时,突然发现玻璃棺内的遗体不象李明先。经辨认确系他人,当即死者家属中有两人因悲愤过度,昏倒在地,在参加告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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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焚尸体之行为究竟侵犯何权李军林,李海新原告李某等人将其父遗体送到殡仪馆办完火化手续后,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导主持由死者子女、亲属、生前好友共计200余人对遗体告别时,发现玻璃棺内的遗体有错。经辩认确系他人。经查实因殡仪馆有关人员工作失误,把他人的遗体...  相似文献   

3.
花季少女上班四天离奇死亡,殡仪馆未经签字火化引爆怪案众所周知,殡仪馆火化死者遗体必须经过家属的签字方可执行,然而湖北省大悟县却发生了一起离奇的案件。黄齐友是湖北省大悟县东新乡两河村六组人,2000年5月,其女儿黄芳霞在大悟县棉纺厂上班后不到4天却离奇死亡。黄齐友感到女儿死得不明不白。为弄清女儿的死因,正要请法医鉴定,可大悟县殡葬所未经家属签字,就匆匆把遗体火化了。由于遗体被火化,告状没有证据,女儿死亡的真相至今还被蒙在鼓里。含冤上访两年无果后,黄齐友于2002年5月15日一纸诉状将大悟县殡仪馆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7月1 5同大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但还没有一个判决结果。据了解,殡仪馆未经签字而火化遗体并导致遗体  相似文献   

4.
冤魂的呼唤     
张老汉为儿女操劳了一辈子,患病后却遭到儿子嫌弃,病情一天天加重。此时亲生儿子竟两次把未咽气的老人送到殡仪馆,在火化未果的情况下,不孝儿又将老爹遗弃在寒冷的地下室内致其死亡……  相似文献   

5.
火葬场来了 个活娃娃 1998年3月3日上午9点过,成都市大邑县殡仪馆,一个老大爷蹬着老年车进了门。殡仪馆的职工们都晓得,他是县里某医院的看门人,常常与这边打交道。今天送来的是一个“死婴”,用报纸包着装在一个纸箱里。办完手续大爷便走了。职工李发英将“死婴”拿进了车间,放在一边,等着火化。  相似文献   

6.
毕明太  刘波 《山东审判》2006,22(2):83-87
[相关案例]2001年8月20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研修合同书,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李某派往韩国研修,研修期限2年,研修生在韩研修期间,不得私自脱离研修单位,否则支付违约金20万元,担保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之父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并约定李某出现违约行为,李某之父可作为直接被  相似文献   

7.
死者家属在殡仪馆向遗体告别时发现死者确系他人,参加告别仪式的200余人引起混乱,错悼亡人,原告及其亲属认为精神上受到很大损害,起诉到法院,法院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请看《错焚遗体一案应如何处理》一文的详细案情及分析.  相似文献   

8.
1992年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艾某某诉青山殡仪馆丢失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认为:青山殡仪馆将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造成其亲属精神痛苦,系该馆工作人员失职所致,该馆有过错,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由青山殡仪馆赔偿原告550元结案。这一案  相似文献   

9.
自然人对自己的遗体享有处分权,怛其遗体捐献权的最终实现则依赖于其近亲属等其他义务主体的积极履行。因我国遗存死者入土为安的民俗、捐献遗体常常表现为捐献者的单方意思表示等原因,致使部分捐献者的遗体实际被、火化等其他方式处置。为此,法官必须在准确界定遗体捐献权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全面衡量侵权行为的程度、现存丧葬习惯与各地遗体捐献规定,作出委当的裁判,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火化遇上堵心事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法院对 开化县殡葬管理所不服衢州市工商局对 其处罚6万元行政诉讼一案,当庭作出 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衢州市工商局的处 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 确,程序合法,遂依法判决予以维持。这 是近年来衢州市第二起自备骨灰盒不给 火化事件引发的行政官司。 2003年5月31日,丧户郑全贵自 备骨灰盒到开化县殡葬管理所《下称殡管 所)为亡故的父亲火化,遭到拒绝。该所表 示,必须购买殡管所提供的骨灰盒方能 进行遗体火化。郑全贵说:"这个骨灰盒 是父亲生前看中的。"但殡管所置之不 理,无奈之下他只好从殡管所购买了标 价268元的骨灰盒,在办完火化手续后, 仍用自备骨灰盒为老人的骨灰下葬。  相似文献   

11.
本刊记者采访河北某殡仪馆时得知,自死者从医院运往殡仪馆开始,名目繁多的消费便摆在家属面前。运送死者的租车费280元至1000元不等;停放冷冻费每日35-200元不等;开追悼会租用大厅260~600元不等;穿寿衣260元;化妆80元;租用休息室每小时120元:火化费160-600元不等,  相似文献   

12.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1岁,系安阳县人;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3岁,系安阳县人; 2000年4月20日晚10时许,李某、王某在安阳市某溜冰场遇到了曾与其有过一面之缘的吕某(女,17岁)、柴某(女,16岁),遂将吕某、柴某带到安阳县白壁镇某学校的学生宿舍,李某让王某找借口将柴某带走,并告诉王某“我要和她在这里‘办事”’(意即要和吕某发生性关系)。俟王某带走柴某后,李某在宿舍里对吕某亲吻、搂抱,吕某将之推开,并说:“你这人咋这样!”李某遂停止了对吕的侵犯并走出了宿舍。之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走进屋里,始对吕搂抱、亲吻、遭吕推拒后,继用刀子威逼吕某脱掉衣裤,对之进行了奸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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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院能否先审理附带民事部分?编辑同志:我院受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审查已构成犯罪的主要被告人李某作案后外逃,另一应负民事责任的被告人(系李某之父)以无款为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我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后自诉人多次向我院请求先审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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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李某系河南省淮滨县农民,与邻居闻某曾因琐事发生过纠纷和厮打。李某被打吃亏后,曾扬言要毒死闻某女儿闻某甲进行报复。2001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早饭后在被害人闻某甲所在的小学附近逗留了一上午,就在这天中午,闻某甲放学回家后死亡,经法医鉴定,闻某甲系服毒鼠强中毒而死。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之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指控不成立,宣告被告人李某无罪。随后,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称:被告人李某在闻某甲死亡的当天上午有作案时间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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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8日上午9时,河北省张家口市殡仪馆灵堂前摆满了花圈,700多名干部群众正眼含热泪为一位好党员、好干部、好同志送行。灵堂的两侧悬挂着巨幅挽联:忠诚于党毕生勤劳无愧公仆本色;廉洁奉公鞠躬尽瘁堪为后人表率。哀乐在沉沉地回荡……当主持遗体告别仪式的张家口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曹英忠在悼词中深情地念道“山城披素,痛惜赤子英年早逝;万民失泣,悲送忠魂一路走好。”时,自发前来参加遗体告别的人们,已经声泪俱下,再也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了。市殡仪馆的同志说:“多少年了没有见过如此动人的场面,虽然我们不太了解送别的是什么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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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青 《法人》2009,(11):11-11
在2009中国殡葬协会公墓工作委员会年会上,该会主任王计生针对公众议论较多的“殡葬暴利”发表演说称:“殡葬暴利”的提法不恰当,遗体运输、存放、火化、骨灰寄存都是政府定价,不存在暴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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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承奎 《中国律师》2012,(10):47-48
2012年5月30日,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广州番禺"孝子杀母案"作出一审宣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四川籍外来农民工邓明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既然是孝子,为何又亲手杀害自己的母亲?既然涉嫌故意杀人罪,该案为什么又量刑较轻?这其中又有怎样的情节?该案为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作为邓明建的辩护律师,在此为大家作一粗浅分析。一、案情始末2011年5月16日,在广州番禺伟成鞋厂打工的邓明建委托工厂副厂长刘建明帮忙打电话到殡仪馆咨询办理火化手续事宜,声称母亲李术兰自然死亡,要求火化。当  相似文献   

18.
一、案情介绍1997年 2月 7日 (农历正月初二 )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哥哥因其小孩与本村新婚妇女王某嬉闹 ,同前来制止的本村村民张某、刘某 (女 )发生口角 ,继而撕打。殴斗中 ,张某头部被砸伤 (后经鉴定属轻微伤 )。张被送往医院后 ,犯罪嫌疑人李某之父多次去医院看望张某 ,向其赔礼道歉。张某出院时 ,李家结清了全部的医疗费。之后两天 ,李父多次主动找人调解此事 ,未果。同年 2月 9日 ,刘某提出让犯罪嫌疑人李某兄弟二人当晚到其家中下跪 ,未如愿。刘即于次日早八时许 ,纠集张某家及她娘家多人闯入犯罪嫌疑人李某家中叫骂 ,时间长达约两个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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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太婆离奇死亡民警火化炉前获取杀人罪证 2007年10月10日展7时20分,一路送葬人群从湖北襄樊高新区顺正河居委会出发。前往殡仪馆,死者是年近七旬的刘老太太。送行的人群中,有众多年长年轻的亲戚们。死者的儿子媳妇、姑娘女婿披麻戴孝,悲伤不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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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盒丢失,殡仪馆应负何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6年5月3日,俞秀英等六人将装有其亲属陈训忠骨灰的骨灰盒一只,寄存于三明市殡仪馆,寄存期为5年,三明市殡仪馆收取寄存费360元,并发给骨灰寄存证一本。2001年4月8日,俞秀英等六原告前往三明市殡仪馆欲领取骨灰盒时,发现骨灰盒已丢失。三明市殡仪馆多方寻找,并于2001年4月17日在三明广播电视报上刊登遗失公告,经多方寻找,仍未找到。之后,双方因对损失赔偿额协商未果,俞秀英等六人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俞秀英等六人将其亲属的骨灰盒寄存在三明市殡仪馆,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三明市殡仪馆来尽保管义务将寄存的骨灰盒丢失,应将所收取的保管费退还并赔偿六原告骨灰盒损失;三明市殡仪馆将六原告亲属的骨灰丢失,引起六原告所享有的对逝去父母伦理感情这一特殊的人格利益的损害,已构成对六原告人格利益的侵权,造成了六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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