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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私募股权投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必然产生委托——代理问题,需要普通股和债权以外新的投资工具以满足双方的个性化需求.优先股在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完善被投企业公司治理、平衡不同投资者间利益冲突及化解投资退出矛盾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法律的缺位为投融资双方适用优先股作为投资工具增加了不必要的制度成本,私募股权投资适用优先股的本土化路径从根本上看应当解除公司设立类别股份的桎梏,将不同种类股份设立的权利回归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2.
我国1993年和2005年的公司法均未对优先股加以明确规定,但两法在内容上的根本差异使得2005年公司法在解释论上应作出肯定的结论。除了法律层次上未予明确,而留待国务院另行做出规定外,行政法规和规章层次的立法有大量的文件对优先股予以肯定,尤其是新近的创业投资和征地拆迁中对优先股的应用值得重视。在实践中,优先股被应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会、国有股转优先股以实现国有股权的保护、风险投资等领域,但在上市公司中的优先股则较为少见。日本公司立法对优先股规制较早,几次修订优先股制度也日益合理化、灵活化,更能满足公司和投资者的需求,美国的优先股实践也历经变迁,它们的立法经验和公司实践均值得我们参考和重视。  相似文献   

3.
股东平等原则的实质是股份平等,它要求相同股份相同权利,不同股份不同权利,优先股的存在与股东平等原则并不冲突.发行优先股影响股东权益至巨,因此,公司之发行授权有其必要.优先股的发行需关注其发行条款,透过合同性设计符合公司需要的优先股.在立法论上,优先股的发行条件、发行规模、发行时期、发行目的、发行条款均不宜由立法予以限制,以实践优先股的合同性格,从而满足公司融资之需要.  相似文献   

4.
目前,武汉市风险投资公司存在着风险资本的规模小、来源狭窄的问题,应鼓励和吸引机构投资者、民营企业、外资和个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资本的募集方式上,武汉市应采取公募方式为宜。武汉市风险投资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采取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等投资方式,并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收购、清算等途径退出投资。  相似文献   

5.
在民间融资投资活动中,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者与融资方根据企业将来的经营情况调整投资条件或给予投资者补偿)时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6.
优先股相关法律问题透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优先股就是一种风险小于普通股,而收益大于普通债券的工具,它具有自身的特性,是在公司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中应现实的需求而产生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在优先股方面没有细致的规定,对优先股应用产生了约束作用。公司法等法律中应该规定优先股的内容,促进这个工具的使用。  相似文献   

7.
一、引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最基本权利的股票,优先股则是与普通股相对应的股东享有一定优先权利的股票。优先股之优先,主要体现在与普通股相比,在年度利润分配时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分得公司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其股东权利也受到一定限  相似文献   

8.
文杰 《法制与经济》2010,(2):93-94,97
目前,武汉市风险投资公司存在着风险资本的规模小、来源狭窄的问题,应鼓励和吸引机构投资者、民营企业、外资和个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资本的募集方式上,武汉市应采取公募方式为宜。武汉市风险投资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采取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等投资方式,并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收购、清算等途径退出投资。  相似文献   

9.
优先股就是一种风险小于普通股,而收益大于普通债券的工具,它具有自身的特性,是在公司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中应现实的需求而产生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在优先股方面没有细致的规定,对优先股应用产生了约束作用。公司法等法律中应该规定优先股的内容,促进这个工具的使用。  相似文献   

10.
融资租赁是集租赁和融资功能于一身的新型金融产业,有巨大的发展前景,而对该行业风险的评估与管理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前提。本文从探讨融资租赁风险的含义及其构成入手,在分析主要风险类型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欲探究企业对融资租赁风险的评估与管理策略。  相似文献   

11.
类别股、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存在股东利益异质化需求,导致普通股对于类别股、优先股的压迫层出不穷,呈现出并购型压制和冻结型压制两种样态。"债股双面性"挑战了公司法的传统范式,并在股权平等、信义义务、公司自治等方面植入了崭新且复杂的变量。与此同时,混合证券也给投资者保护增加了相应的难题,混合证券持有者的双重身份导致法院在裁判案件时的选择路径在债股之间来回转换、时左时右。在实践中,"二分法则"无法向优先股股东提供充分救济,为此,理论界展开了"合同之处觅自由""股权之处谋义务""表决之处话选择"的保护路径补充,同时亦须公司法对此作出充分回应,以把握时代方向、恪守理法相融以及私法联动。  相似文献   

12.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功能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内幕交易中,内幕人的交易行为和公司内部信息不公开实际上有不同的受害者。内幕交易行为和投资者损失之间通常没有因果关系,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主要来自市场信息风险。如果法律在技术上允许因果关系推定以便利民事诉讼,就应当限制内幕交易人的赔偿责任,没有理由将投资者的市场决策风险转嫁给事后被发现的内幕交易者。受调查能力等限制,民事诉讼在协助执法、威慑内幕交易方面的功能是极其有限的。通过不同方式加强公共尤其是行政执法是更有效率的政策选择。  相似文献   

13.
众多研究表明,法律起源及其执行质量会影响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影响公司的融资决策。但关于法律、投资者保护与公司融资的研究比较零散,为此,本文就相关的研究文献作简单的整理。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鉴于非标投资监管趋严,以及资管新规落地,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在严禁"名股实债"的情况下,代销信托产品时,开始对底层资产(融资方)的股债需求与产品设计做到清晰分类。目前,相关部门还从严打击房地产融资业务的债权夹层融资,推动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夹层融资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融资之间的融资,一般采取次级贷款的形式,但也可以采用可转换票据或优先股的形式。  相似文献   

15.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创新制度,融资融券在给投资者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投资者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风险的控制尤显必要和重要.针对融资融券市场投资者面临的自身原因导致的风险、市场风险和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我国宜通过引导投资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策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严格的资本监管系统、完善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和建立与证券相关权益的保障制度等方式来控制投资者的风险,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融资融券市场的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16.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概念的法律界定  船舶融资的形式有直接贷款、船舶抵押贷款及船舶融资租赁等。考虑到税收、船舶所有权以及债权保障等因素,船舶融资租赁渐成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1952年5月美国人H·杰恩费尔德创立美国租赁公司,开创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的先河。①1972年美国船舶融资法(Ship Financing Act)规定了一种崭新的融资方式即船舶融资租赁,使得船舶融资对投资者几乎无任何风险。船舶融资租赁对租船人来说,可用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就出租人而言,所有权明晰,利润丰厚且债权…  相似文献   

17.
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危机为中国船舶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一是在金融危机情况下,银行惜贷和企业融资难度加大扩大了航运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的机遇;二是中国政府推出的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为金融租赁业带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可见,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潜在需求为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但与此同时,也应清楚认识船舶融资租赁中的种种风险。首先简单介绍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通过一个图标详细列举船舶融资租赁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其次对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可能遇到的种种风险逐一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防范上述风险的具体对策,并对中国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一、融资结构、治理结构与公司市场价值(-)研究融资结构的意义。融资结构,从狭义的角度看,是指企业长期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仅包括权益资本和长期债务资本。公司融资结构涉及到公司从何种途径、以什么方式(直接从投资者那里还是间接从银行)获取公司经营所需资金,以及以某种融资方式、融资条件、规则、习惯等。融资结构不仅表明了公司运营资金的来源,而且同公司的财产制度和治理结构密切相关。进行融资结构分析的目的是为那些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尽可能量化的依据,以便他们作出选择时,确保自身利益有章可循…  相似文献   

19.
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使金融法和公司法出现了交错,并给公司法制的结构性变革描绘了全新的图景:在公司融资方面,证券市场将成为重要的资本来源地,直接融资取得主导地位;在股权结构方面,机构投资者将异军突起,不但成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力量,而且促使股权结构趋于合理;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混合金融商品将给投资者利益保护添加难度,金融商品的风险隔离机制与投资者的诉讼救济机制将得到完善;在公司监管方面,金融商品的统合规制将是大势所趋;公司主体方面,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规制与监管将会成为焦点。在金融创新滚滚洪流的不断冲击之下,中国公司法制同样需要放弃对公司人情伦理、自我治理机制及自我实现型公司法的一厢情愿式的迷恋,构建起内外有效监控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20.
认为优先股无表决权的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法成立。优先股与表决权并不存在必然关系,既存在无表决权的优先股,也存在有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股的表决权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授权公司决定模式,二是法定无表决权模式,优先股有无表决权既取决于其所处的法域,叉受到当事人约定的影响。授权公司决定模式较法定无表决权模式为优,应是我国优先股立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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