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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是我国公证业务中比重较大的项目,涉外公证书一般都涉及当事人的住址,如亲属关系公证书、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未婚公证书等.在翻译公证书时,对当事人的住址应如何英译,翻译人员各有不同译法,笔者根据多年的翻译经验,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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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公证文书翻译中的经验和体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外公证书的组成分两种:一种为实体公证,即由公证处直接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形式为证词;另一种为形式公证,即由公证处证明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印章属实,形式为证明材料和证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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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涉外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件或事实向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事实情况。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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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一体化,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向世界.他们大多数都面临着国与国之间的各类证件的相互被认可问题.而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会要求相关的证件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即公证件(notarizedcertificate).现笔者就涉外公证翻译中最常见的中文相符公证书与主要英语国家的公证书措辞与书写对比一二.与诸君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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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民事公证中,学历公证是常见的公证业务之一,但近年来,不少当事人为了骗取签证以达到出国求学或务工等目的,购买、制作假的学历证书,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想以此蒙混过关.笔者根据自己的业务实践谈谈在涉外公证中对学历证书的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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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人们会想.任何公证人都会认为可以很容易地描述他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公证的过程.实际上并非如此。公证人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公证工作中都在做些什么?他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他所追求的目标又是什么?这两个目标是一致的还是分离的?有人认为。公证过程的结果——公证书.仅仅是一种证据。一种法律效力比较强的证据.公证的过程仅仅是出具这样一份作为证据的公证书。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只是一个被动的旁观者、记录者,公证处则仅仅作为一个“公共登记处”。①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似乎只是要得到这样的一份公证书。从表面上看.确是如此。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人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真实、合法且符合程序规定便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或进行诉讼.或办理产权过户.或办理出国手续等。如把公证机构看作一个“工厂”。其所生产的“产品”似乎仅仅是公证书。但是,如果对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的思维进行分析,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动机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种理解的片面性。那么,公证过程还产生了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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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几年,公证申诉案件大量增加.随着公证体制改革,公证处不再是独立的行政诉讼主体.对申办、撤销公证书的纠纷则由当事人向公证处或同级司法局提出申诉,待司法局做出行政决定后才能走向司法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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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记者在重庆市公证行业恢复重建30周年表彰大会上获悉.30年来.该市公证机构办理国内民事、经济、涉外、港澳台公证事项累计达24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事项13年间翻了近5倍。据介绍,1981年1月1日,停业22年的重庆市公证处正式挂牌恢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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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在办理合同公证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申请补办经济合同公证的情形。所谓补办经济合同公证,即指当事人是在合同已经签订生效并实际履行之后,才到公证处申办经济合同公证的。不难看出,这类经济合同由于时过境迁,不仅原始证据和材料难以索取与考查;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往往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甚至是发生了一些纠纷现象。实践证明,在办理这类经济合同公证时,使用要素式公证书,就更能发挥公证的证据效力和预防纠纷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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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所办理的公证事项出具的证明文书,是公证结果的最终体现.狭义的公证书仅指公证书的证词,包括标题、编号、正文、尾部;广义上的公证书除公证书证词外,还包括被证明的文书及相关的附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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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8年10月8日,浙江省某县公证处公证员许某为当事人王某办理了用于继承台胞王某某在台遗产的继承公证,出具了亲属关系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公证书当日即交由王某,公证书副本于10月9日交由省公证员协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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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在我国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中,涉外公证文书的重要作用逐渐体现,但其作用主要受其翻译质量决定。而如何提升涉外公证文书翻译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从涉外公证文书的种类和涉外公证书翻译的性质和目的及重要性出发,阐述了涉外公证文书翻译的标准,最后根据涉外公证文书翻译的特点提出了提高涉外文书翻译质量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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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继承公证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涉外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审查内容和法律适用、效力以及救济问题。我国对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若干模糊甚至冲突之处。要解决这一冲突,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我国涉外继承公证的立法,另一方面要对涉外继承公证进行法律救济,即对公证事项发生争议时的救济和对公证书异议时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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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内地的涉外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在中国境内外使用的"三种公证" 总体而言,除对发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三种公证"文书外,中国内地的涉外公证处为两种当事人办理在中国境内外使用的"三种公证"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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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草案)>采用了实质性审查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实质性审查不应成为登记机关审查的唯一方式,在可能或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形式审查的存在.而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公证,由公证处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向登记部门提供公证书,则是登记机关的一种合理、科学的形式审查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