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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6):129-140
《继承法》遗产继承与遗产债务清偿乃各自独立的两条路径,缺失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处理规则,二者仅以该法第33条规定的限定继承相勾连。在继承人已取得遗产所有权的前提下,遗产处理规则尤其是遗产管理制度的缺失,遗产与继承人财产高度混同,限定继承徒具其表,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权利严重受损。《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遗产分割前遗产处理规则的制度安排,法技术上,应在尊重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基础上重视法律移植中法规范体系化的有益经验;法规范上,应当健全遗产管理制度,落实以限定继承为原则、概括继承为例外的遗产债务清偿规则;法价值上,应当平等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利害关系人,形成财富平等保护和财富代际流转的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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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清偿在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它直接关系到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说保护继承人的利益是为了维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话,那么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则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立法者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会采取不同的立法。虽然我国《继承法》第33条对遗产债务清偿也作了规定,但由于当时立法采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导致该规定太过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为继承人在现实生活中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债权人又苦于无法律明文规定,无法寻求法律的救助。我国目前正在制定《民法典》,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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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父亲因开办养鸡场,于2001年7月向李某借款30万元,借据上写的是两年内还清。后来父生病,养鸡场没办成。父亲去世后,我哥哥(在美国工作)来信说,他放弃继承。2003年1月,李某要我替父还债。我父亲遗留下来的全部财产大约有18万元。我向李某表示,父亲的遗产我可以全部用以代父还债,其余我无力偿还。李某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我还不起就要我哥哥还。我哥哥说不愿替父亲还债。请问,儿子一定要代父亲偿还所有的欠债吗?(常为)复信我国继承法第33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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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继承法》侧重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内容上存在着遗产债务范围过于狭窄,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不明确,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缺失等明显缺陷。为此,当以《继承法》修订为历史契机,抓紧建立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进一步明确遗产和遗产债务的范围,完善遗产管理制度,增设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等,以协调与平衡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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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这个规定,继承开始20年以后,无论继承人是否知道其继承权被侵犯,何时被侵犯,均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或部分人)管理使用,其他继承人既不表示继承,也不表示放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如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20年后,因该遗产分割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怎样处理?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继承开始超过20年的继承纠纷,依据继承法第八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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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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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继承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由于享有必留份的主体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必留份制度对遗产处分的限制作用就十分有限,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因个人好恶甚至出于某种有违伦理道德的原因任意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如发生在四川泸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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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义务主体对继承人以外受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分给适当遗产的制度称为遗产酌给制度。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遗产酌给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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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现行《继承法》尚无系统、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通过分析设立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社会基础,阐述遗产管理制度的功能以及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与民众的继承习惯,考察和评析国外立法例,结合法律的自由、平等、公平和效益等价值取向,提出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设想,以期依法管理遗产、清偿遗产债务,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分配公平,保障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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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同时,必须依法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债务的义务,这是民事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遗产继承中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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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规定了接受扶养人和扶养人都享有酌分遗产权,这两类人享有酌分遗产权的法理基础并不一致。法定继承人可以成为酌分遗产权的权利主体,肯定法定继承人也享有酌定请求权可以缓和严格遵照继承顺位的消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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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依遗嘱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也有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规定如《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称之为必留份。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是法律对被继承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性的限制。这种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两者都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手段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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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我国传统同居共财的法律文化影响,家庭财产共有也就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亦遵循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共有的立法理念,对此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随着我国以同居共财为基础而形成的家庭模式的逐渐瓦解,共同继承人之间形成作为共同共有基础的共同关系的概率也随之下降,仍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共有的合理性日趋减弱。共同继承遗产逐渐被视为按份共有,共同继承人对未清偿遗产债务应依据其份额承担按份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未来修订时应进行制度重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