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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可诉讼的范围之外,导致可诉的行政行为范围过窄,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对行政行为进行最有效监督,也不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因此,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可诉的范围。本文从抽象行为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了抽象行政行为之诉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2.
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的区分是法律上的问题,而不是事实上的问题,其主要的区分标准有两个,一是是否有专业的登记管理机关,二是所有权变动的公信力产生方式。以此为标准,车辆、航空器、船舶等属于特殊动产,而企业的生产设备、产品等属于一般动产。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登记机关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进行的登记只是市场主体的一般动产的抵押登记,特别是由一般动产组成财团抵押时,其范围须明确界定;登记效力也需要明确。  相似文献   
3.
汽车牌照是汽车上路行驶的法律要件之一,但是汽车牌照能够成为拍卖的标的吗?从法律上考察,汽车牌照是何性质呢?汽车牌照与汽车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作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了有关汽车牌照的问题:一是汽车牌照的非财产性质;二是被拍卖后的汽车牌照的财产性质及其所带来的问题;三是汽车牌照在物权法上的作用。最后,笔者得出结论:汽车牌照是不能拍卖的。通过汽车牌照的拍卖以达到限制汽车增长的目的也不可能实现,并且是违反伦理的。  相似文献   
4.
关于建立农民工协会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有2亿多农民工,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建立农民工协会以维护他们的利益是可选择的举措。农民工协会应当是半官方的社会团体法人,具有非营利性质。它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对于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和代表农民工与政府、企业进行沟通。为了实现该职能,在农民工协会内部应当设立权益保护部、技能培训部、对外联络部、法律事务部和财务管理部五个主要部门。农民工协会应是通过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的方式运作的。  相似文献   
5.
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效力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拆迁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因拆迁引起的问题日益突出。作者认为,作为拆迁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拆迁纠纷的产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本文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地位、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对该条例的法律效力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6.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公众人物在做商业广告时,应当坚持先行审查原则、亲自使用原则。鉴于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和特殊食品等商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特质,其效果可能因人而异,故而应禁止公众人物为这些商品和服务做广告。公众人物违法从事商业广告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符合法律规定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当承担警告、罚款和限制或者禁止其广告播放等行政责任;建议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众人物的商业广告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郑文科 《行政与法》2005,(4):113-115
现在我国对于拆迁是以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但是,拆迁行为在本质上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等财产如何进行补偿和对于被拆迁人如何进行安置而进行协商的民事合同关系,应当以民事手段解决拆迁纠纷。在拆迁过程中应当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对于作为经营场所的市场的拆迁还应当遵守特殊的规则。对于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钉子户”,也是由于拆迁合同订立的协商机制不科学不合理的必然结果。通过与所有被拆迁人订立集体合同而不是分别与其订立合同就可以实现被拆迁人之间的平等,从而消除“钉子户”现象。  相似文献   
8.
郑文科 《行政与法》2007,(11):103-106
1970年世界旅游组织(WTO)在布鲁塞尔制定的《旅行契约国际公约》,比较全面地规范了旅游契约的主要内容。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旅行契约包括有组织的旅行契约和中间人承办的旅行契约两类;旅游契约的主体有三类:旅行业者、旅行业中间人和旅行者。而且公约中也详细规定了旅客与旅游营业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旅游营业人责任的限制与免除等。这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归入权研究     
郑文科 《法学杂志》2004,25(6):18-19
归入权是指公司享有的对法定的公司职员的违法交易之利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归入权的客体是法律规定的公司内部员工的法定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归入权是财产权,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归入权应当按照顺位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行使,其行使所得利益归公司享有。行使归入权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中虽然包含对房屋所有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要想依据该规定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是不够的,还必须完善其他相关立法。主要措施是要完善征收立法、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区分公共利益性质的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弱化政府在商业性拆迁中的地位。同时,要对作为拆迁直接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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