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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进入 2 0世纪 90年代以来 ,双边投资条约发展迅猛 ,在形式、数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变化。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 ,一些反映投资自由化的规则不断出现在双边投资条约中 ,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形成了新的挑战 ,而美国式的双边投资条约更是自由化立法的代表 ,提出了诸如准入自由、禁止履行要求等诸多高度自由化性质的投资法规则 ,严重削弱了东道国外资管辖权 ,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2.
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技术转让,其向外国投资者提出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经历了从自愿性技术转让到强制性技术转让的发展过程。发展中国家的强制性技术转让履行要求受到了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的强烈反对和指责。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与欧式双边投资协定未明确反对不同,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确立了明确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规则。我国与美国正在进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关于技术转让履行要求规则的谈判,我国应当作如下应对:坚持在双边投资协定序言中确立促进技术转让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条约地位;尽可能地通过谈判协商,弱化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的力度、限缩我国应承担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义务。  相似文献   

3.
李沣桦 《法律科学》2015,(3):179-189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纵深推进导致国际投资争端大量产生的背景下,传统国际法上的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逐步被运用到以ICSID机制为主的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解决领域中。但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中的当地救济规则在适用标准、例外规定、终局性要求等方面却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适用惯例。作为最大的资本输入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中国在外资引进上获得显著发展,因而有必要在既有双边投资条约的投资保护框架下重新审视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寻求应对如何平衡国家主权与外国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策略。  相似文献   

4.
外资准入是国际投资领域的重要制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多边投资条约中的外资准入自由化,突出反映在将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外资准入阶段,废除准入阶段的履行要求等方面。发达国家力主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我国应主张渐进实现外资准入自由化,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参加国际投资立法实践,促成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规则的形成。  相似文献   

5.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投资也提出了种种自由化要求 ,这些自由化要求正迅速地通过国际法形式表现出来。晚近投资条约对投资自由化要求的反映 ,突出地体现在倡导外资准入自由和废除履行要求两个方面 ,此外 ,进一步提高投资待遇、强化投资保护和私人投资者在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也是晚近投资条约迎合投资自由化要求的重要表现。然而 ,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决定着各国不可能接受划一的投资自由化模式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需求需要照顾。虽然投资自由化成为时尚 ,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东道国合理的外资管辖权 ,片面追求高度投资自由化的国际投资规则不符合多数国家的利益 ,不应被视为国际投资立法的主流形态。  相似文献   

6.
2018年中美技术转让法律争端所反映的实际上是投资条约范畴中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问题。美国投资条约确立了相对完备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规则。因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和投资关系紧密,故WTO框架下的TRIPs对其进行了明文规定,TRIMs也以隐性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关照,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标准。在国际社会尚未达成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技术转让规则之前,中国应当在投资条约和实践中坚持引入TRIMs标准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标准。基于技术转让在国际投资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中国应当改变技术发展的思路,转换知识产权的立法重点和追责模式,促进国内技术转让立法的完善,并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展开新一轮的技术转让规则谈判、达成具有实际意义的技术转让规则,扭转因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不明确而产生的困局。  相似文献   

7.
略论外资准入与投资自由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徐泉 《现代法学》2003,25(2):146-150
国际投资法制中的外资准入制度 ,已成为南北国家矛盾和冲突的焦点与难点问题。外资准入作为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内容 ,受到双边和多边投资立法的重大冲击。发达国家推动投资自由化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削弱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的法律管制。因此 ,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 ,并力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以避免投资自由化对本国经济安全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8.
跨国投资国际法制的晚近发展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笋 《法学研究》2001,(5):108-125
跨国投资的国际法制近年来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也引发了南北国家之间更加尖锐的矛盾和冲突。晚近美式双边投资条约和一些多边投资立法极力弱化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特征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可能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 ,应当引起发展中国家高度重视。同时 ,西方法学界试图将晚近出现的一些自由化性质的条约法规则上升到习惯国际法规则高度的论调 ,目的在于永久性地确立有利于发达资本输出国的国际法律秩序 ,因而也是危险的。未来国际投资的国际立法 ,应当注意在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 ,确保东道国对跨国投资的适当管理和控制 ,以利于建立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新秩序。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在为其营造稳定、透明投资环境的同时,为投资者利用条约仲裁条款挑战东道国政府提供了创新性的争议解决模式。很多发展中国家缺乏参与投资条约仲裁的经验,并且没有能力支付雇用外部律师的昂贵费用,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受到威胁。投资条约仲裁法律援助中心的建立,可以为发展中国家获取法律权威资料和法律专门人才提供便利,以使其能有效地应对投资条约争议的申请。  相似文献   

10.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4,(2):96-104
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与应对气候变化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因此应实现国际投资条约与气候变化应对条约之间的衔接,兼顾投资自由化与政府管制.要实现这一目标,最佳方式是通过改变国际投资条约以顺应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运动,改变国际投资条约将促进和保护投资作为唯一重心的现状,并采纳环境保护等其他领域的国际法规则.近年来国际投资领域呈现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趋势.目前一些投资保护协定范本和新签订的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定已经纳入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等有关东道国管制外资内容的条款,逐步实现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保护的平衡.我国对现有国际投资条约进行调整、修订以及新投资条约的谈判,应考虑国际投资条约的这一发展趋势,以顺应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政策.  相似文献   

11.
投资条约仲裁制度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但其也存在易于导致东道国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失衡等问题。中国应顺应国际上的改革大势和潮流,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对投资条约仲裁制度进行改革,采取包括维护东道国的管理权、缩减仲裁庭自由解释条约的空间以及加强缔约国对条约解释的控制权等措施,以确保其能平衡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权益。欧盟倡导的投资法院制度虽然对争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能纠正投资条约仲裁制度的某些重要缺陷,中国可考虑在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探索接受并改进这一制度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2.
双边投资条约与发展中国家——兼论中国应对之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边投资条约遍及全世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数量比重最大。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努力推广其投资自由化理念,强调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护政策,推行高标准的投资保护政策;发展中国家假定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而接受发达国家的投资策略并积极主动参与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从而导致国际投资法制向发达国家预定轨道行进,发展中国家主权、经济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摆脱此两难局面,发展中国家应谨慎从事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与签订之工作,制定本国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重构发展中国家集体力量,割断有利于发达国家投资策略的习惯国际法的形成,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与投资带来真实利益。  相似文献   

13.
加入WTO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WTO多边协定主要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规则,但其中有不少协定都与投资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关系,从而对各国外资法、双边投资条约和国际投资公约均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一旦加入 WTO,其多边协定将立即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并将直接影响我国有关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政策和法制。认真研究 WTO多边协定的规则并尽快重构我国外资法以适应 WTO多边协议的要求,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  相似文献   

14.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新格局,积极扩大对外开放,以吸引跨国投资为主的招商引资工作已经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加入WTO以后,国际投资已不仅受各国外资法、双边投资条约和多国投资公约的约束,而且要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受现代多边贸易法.尤其是《TRIMs协议》的制约。东道国对外资的各种鼓励  相似文献   

15.
美国于2012年4月颁布了最新美式双边投资条约范本,该范本在履行要求、透明度、环境与劳工保护等方面对2004年范本进行了修订。范本是美国对外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蓝本,中国在与美国谈判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应重视美式范本的新发展,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16.
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给予外资的待遇经历了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本文试图透过中国与德国的新旧两个双边投资条约的比较,直观揭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资待遇提高的这一历程并探讨其原因。  相似文献   

17.
王璐 《法商研究》2013,(1):120-126
"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定义和条约适用范围的主要限制之一,亦是目前中美投资条约谈判的重要争论点之一。对于该要求,欧式投资条约和美式投资条约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欧式投资条约对于该要求有明确的规定且主要表现为定义条款规定模式、非定义条款规定模式以及并列条款规定模式,而美式投资条约则没有对该要求作出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表明:"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合法性的要求,"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与仲裁庭的管辖权密切相关,诚信原则是判断投资合法性、确立"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重要标准。基于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角色的转换,在中美投资条约谈判中,我国不仅应当在条约文本中以定义条款规定模式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作出规定,而且应当根据条约文本中有关"投资准入"这一前提问题的规定,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规定作出适当的调整。  相似文献   

18.
国际投资的现状决定了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虽然存在由各国外资法、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投资协定、特定问题的多边投资协定组成的现有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但是全球化时代制定多边国际投资规则的趋势不可逆转 ,发展中国家应当主动去驾驭多边投资规则的制定。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由于对投资保护范围的扩大,投资者与东道国所签订的合同往往亦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外国投资。若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投资者一方面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起合同之诉;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就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双边投资协定提起条约之诉。由于各方对有关双边投资协定中存在的伞形条款存在不同理解,使得合同之诉与条约之诉的竞合问题并未得到最终解决。本文通过对近期ICSID有关案例的分析,辅以对伞形条款的历史分析,提出只有当合同违反是因主权行为时,伞形条款方有将合同义务提升到条约义务的效果。  相似文献   

20.
在中美双边投资条约谈判过程中,我国面临着准入前国民待遇及负面清单、资本自由转移和金融审慎条款、国家安全审查和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解决等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应对这些焦点问题时,我们既要坚持维护国内经济稳定与安全的立场,又要重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图早日与美国就双边投资条约达成共识,促进中美双边投资活动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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