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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律推理发生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推理表现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这个推理过程表达为:以选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但是在特殊意义上,法律推理也表现在法官解释法律和确认事实的过程中。从前者来说:很多情况下,作为司法推理的大前提之规则并不是意义明确而清晰的,即使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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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逻辑推理都是由某一个或几个命题作为前提和某一命题作为结论所构成的,它是由一个命题或几个命题推出另一个命题的过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正是将待决案件事实置之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判决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这个演绎推理过程是三段论的典型格,即以普遍原理为大前提,以特定情况为小前提,由此推导出特定情况应该得到的结论。由于在审判工作中大量使用这种三段论推理的格式,因此这种典型的三段论格式又被称为审判格,其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判决的推理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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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过程是“逻辑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式”在司法过程中的一种应用: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以完全法律规范为构建目标进行法条组合和通过法律解释、法律创制等方式阐释法条内容,形成大前提;以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生活事实为出发点,过滤当事人评价因素,形成“原始案件事实”,以拟适用法律规范为导向剪除无规范意义的部分,形成“具有规范评价意义的法律事实”,最终利用证据规则形成“加以证实的法律事实”,完成小前提中法律事实的确认;结合大前提与小前提,经由涵摄导出结论.对这种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与过程的分析与确定,不仅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形式价值,而且能通过法官思维模式的格式化来限缩法官的裁量空间,保障司法的统一或“同案同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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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道德衡量与法律推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规则属于为行动提供理由的指导性规则。行动理由存在一阶理由与二阶理由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前者包含自行权衡,而后者排除自行权衡。法律规则显然属于二阶理由,因此依据规则的裁判实际上是排除裁判者依据一阶理由自行判断的过程,只有法律规则才能成为法律推理的基础。但是由于规则本身存在正当化上的缺陷,因此作为一阶理由的道德理由在特定情形之下将会取代法律规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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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制定法传统下的法律推理不同,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推理由法律规则、指导性案例、案件事实以及判决结论四个要素构成。在这种思维模式中,由于对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作出是否同案的判断以及如何形成同判是整个法律推理的论证重点,判定两者是否属于相同案件以及如何作出相同判决的方法自然成为这种法律推理的核心方法。案例指导制度下法律推理的规则主要包括:基本参照规则、实现同案同判的认识规则、断定同案的判断规则、形成同判的约束规则、回归规则以及指导性案例选编的编写规则。上述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的系统作用是案例指导制度下法律推理得以正确进行的基础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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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客观存在于法律推理过程中;审判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分别蕴涵着法官对适用法律和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在实质法律推理中法官通过价值判断进行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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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具有逻辑方法和审判制度的双重属性,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前者向后者的演进过程。法律推理是一个综合运用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的法庭决策过程。法律解释作为该过程的一个环节,是以正当理由阐释法律理由而获得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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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不确定性是法律现实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它作为法律缺陷之一,主要表现为规则在意义上的不确定性和规则在效力上的不确定性。将规则不确定性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加以讨论,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司法过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工作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作出判决。一般来说,法官判案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规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对怎样理解规则、是否适用规则以及适用何种规则感到困惑.出现铁些困惑的案件就被称为疑难案件(指法律上的疑难,以区别于案件事实上的疑难)。实际上,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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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的核心问题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法律规范的适用应以案件事实为裁判基础,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的三段论逻辑推理过程,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是这个推理过程的结论。所以,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判决最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谓案件事实,又称"证据事实",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证据所表明或建构起来的客观事实。①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艰辛复杂的过程,真实的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摆在裁判者的面前,它是以案件当事人的陈述方式展现出来的,不同利益的案件当事人的案件事实陈述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提出案件事实的不同陈述问题,然后分析案件事实陈述的特点,最后提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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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民法学方法论普遍更多关注通过请求权规范基础分析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对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进行寻找和解释适用,对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如何形成则关注较少。案件事实的形成环节蕴含了民法学方法论的丰富命题,司法三段论中具体要件事实的形成离不开民法证据规范的适用。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本身就存在一个司法三段论的适用,证明责任规范贯穿于司法三段论的始终。对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民事证明责任等民法证据规范的发现、归类和解释运用是对传统法学方法论体系的有益扩充,也丰富了民法规范论的类型配置。民法证据规范主要包括民事证明责任一般规范和民事证明责任法定例外规范,前者需要通过证明责任一般条款独立加以规定,后者则具体表现为法定化的民事权利推定规范、民事法律事实推定规范和证明责任倒置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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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作为逻辑推理,是司法裁判方法的最基本方法。司法裁判通过三段论逻辑推理,得出符合该法律规范旨意的裁判结论。三段论逻辑推理本义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作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是否完备,只有大前提正确的情况下,大前提与小前提的涵摄关系,结论的推理才能进行,大前提的真伪是三段论得以成立的基础,也是司法裁判正确的前提。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构建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努力始终没有成功,所以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其实质是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习惯中发现、分析和创造一个又一个司法三段论大前提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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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分为三个部分,即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司法三段论的应用是法官推理过程的体现,但是司法三段论并不等同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在法学领域中的简单应用,而是融入法律实质内容,推导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裁判结论的方法论工具。文章是便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的视角来探讨三段论推理评价。虽然当今的法学家对其提出了诸多批判,法律方法论亦由此从总体上实现了向法律论证理论的转换。但是,三段论推理本身的合理价值依然应当予以承认。在法律论证中,形式方法仍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足见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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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作为逻辑推理,是司法裁判方法的最基本方法。司法裁判通过三段论逻辑推理,得出符合该法律规范旨意的裁判结论。三段论逻辑推理本义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作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是否完备,只有大前提正确的情况下,大前提与小前提的涵摄关系,结论的推理才能进行,大前提的真伪是三段论得以成立的基础,也是司法裁判正确的前提。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构建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努力始终没有成功,所以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其实质是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习惯中发现、分析和创造一个又一个司法三段论大前提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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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表意系统内,时有规范而无事实指向,抑或时有事实而无规范指向,在第二种情形下,司法裁判过程分为规则引导下的事实构建和规则解释阶段,法官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发现法律,寻求个案正当性的结论。在给予结论正当性理由的过程中,论证产生个案具有司法指导性的裁判规则意义的裁判要旨,裁判要旨生成的系统机理本身既是就司法方法而生的技术问题,亦是指导性案例产生过程所遵循的微观层面具有裁判规律性的法律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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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主要是运用演绎推理,而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过程中都可能表现出不确定。因此,应从诸多方面加以完善来实现对法律不确定性的约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