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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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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调研报告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刑事和解是近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努力探索的一种新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虽然目前尚缺乏有关刑事和解的统一法律规定,但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实践表明,各地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都存在着共通性和相似性,从而为立法上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奠定了基础。但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适用的证据条件、调解主体的担任、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对刑事和解的参与等方面仍存在不同认识,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2.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国家刑事司法政策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积极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已成必然。从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刑法理念和刑事政策出发,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体系已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3.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让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其再次犯罪。虽然各地已经对刑事和解制度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但作为一个新事物,必然存在遗漏和完善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践,从对刑事和解的条件和从宽处理的理解与适用入手,深入分析了刑事和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力求促进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高效的运行。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本文将刑事和解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的对比,得出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能性与正当性,构建了普通交通肇事罪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模式。  相似文献   

5.
陈学权 《法学杂志》2015,36(4):52-59
刑事和解在我国重罪案件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刑事和解仅适用于轻罪案件,这为今后在重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带来了挑战.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包含的内容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均能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出来,因而新《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规定为刑事和解适用于重罪案件提供了可能.为了规范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建议明确可以适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重罪案件范围、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确立刑事和解优先原则、明确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最高赔偿标准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有着丰富的现实土壤和悠久的文化渊源,也契合了国际现代法治的潮流。适用刑事和解,是刑事司法实践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适用刑事和解要坚持双方自愿原则、合法守德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双向保护原则。刑事和解制度的要素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启动程序、成立条件以及案后处理。实践证明,在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具有积极的意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阙失的根本成因在于对其法理基础的不自信,本质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缺位、边缘化和失语。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实现由国家主义向民本主义转型的必然要求,是重估和校正传统的刑罚功能判定的必然结论,是凸显刑罚促进社会和谐价值的必然举措。适用于特定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及其运作,应当遵循促进当事人和解、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坚持司法机关主导的基本原则,并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加害人实行轻缓化的刑罚处遇。  相似文献   

8.
作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制度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文章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程序规定、处理方式以及适用意义作了详细阐述,以期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和解案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中国检察官》2009,(7):78-79
根据2007年年底2008年初对部分地区的调研。刑事和解基本上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且从案件的具体案件类型来看,主要集中于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从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来看.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未成年人和成年的在校学生是刑事和解适用较为集中的对象;二是外地人犯罪案件在某些地区的刑事和解案件中也占据较大比例;三是被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被羁押不影响刑事和解的适用。在刑事和解适用的条件方面.虽然调研地区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存在以下两个共同之处:  相似文献   

10.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在立法上明确了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统一了刑事和解的适用标准,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的又一重大进步,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但刑事和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刑事和解的适用成效、困境及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它具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的功能。由于各种原因,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尚不能充分实现其承载的应有功能。基于对适用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的实证研究,我国应当尽快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建立刑事和解适用所需的配套制度,以使其体现自身的合理价值。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刑事和解的立法化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彭辅顺 《河北法学》2007,25(6):90-94
我国刑事和解立法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为便于司法机关统一适用刑事和解.防止刑事和解的随意性,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的适当位置分别就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和实体处理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3.
刑事和解与死刑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司法人员的主持下,使被害人和犯罪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协商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制度。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罪后情节,不仅从客观上对罪行所造成的损害进行了弥补,而且主观上表明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因此,刑事和解可以成为死刑适用的重要参考因素。刑事和解与死刑裁量的标准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  相似文献   

14.
正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统一、规范和指导刑事诉讼活动、节约诉讼成本等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各地刑事和解改革试验中,公检法三家"约定俗成"的功能定位和职责分工,特别是对公安机关和解功能的削弱将直接降低刑事和解的成功率,从而大大削弱刑事和解的立法目的。本文将从制度选择和法益权衡的角度,细细考量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微妙变化,以期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广泛适用寻找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5.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实证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的案件处理方式,近年来出现于我国司法实践之中,并在许多地区进行了多元化探索。数据表明,在刑事和解的内容、适用的案件范围、主持者和参与者、和解成功案件的处理方式、需要的工作量和时间、影响成功与否的因素、相关配套制度和效果等方面,有些理论预设是成立的,有些则是不完全成立甚至是根本不成立的。历时两年多的实证研究,不仅检验了刑事和解的各项功能及对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了数据支持,更重要的是在宏观上揭示了我国刑事和解的现状,从而为解决刑事和解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探索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可行性模式提供了认识上的基础和前提。  相似文献   

16.
连翠美 《法制与社会》2013,(35):116-117
刑事和解制度对于保护刑事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还需要研究和解决检察机关定位不清晰、影响办案效力、赔偿数额难限定、和解协议效力认定等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和解的功能价值。  相似文献   

17.
新刑诉法总结近年实践,增设了刑事和解特殊程序,明确了适用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弥补了原刑诉法律规定的不足,给予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法律依据,并为刑事和解检察政策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同时也给依法办案和司法公正带来了新的考验。本文就试检察机关如何在新刑诉下如何理解和运用刑事和解政策以及刑事和解政策现状的利弊及解决途径作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18.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刑事和解理论在检察实践中的应用。在此笔者拟结合该条规定,对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工作中的适用谈点意见。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裁量权引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刑事和解是刑事裁量权的产物.各个国家的刑事和解尝试都是在法律尚未规定的时候,在实践中慢慢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产生的权力基础在于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裁量权,如果没有一定的裁量权,刑事和解制度不可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大张旗鼓地产生.由于刑事和解本身属于裁量性制度,尤其在中国的现阶段,是否运用刑事和解、达到什么程度才适用和解等各种情况都由办案机关或具体办案人员来把握,因此,其制度本身,更加贯穿着裁量权,所以涉及刑事和解的裁量权可以简称为"刑事和解裁量权".也可以说,刑事和解裁量权是刑事裁量权在刑事和解中的具体体现和延伸.  相似文献   

20.
刑事和解适用问题实证研究——以广东省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的“合法性”、适用的程序以及刑事和解与“花钱买刑”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困扰刑事和解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对广东省三类地区在刑事和解范围、条件、主持者、参与者、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进行实证调研后发现,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设计宜粗不宜细;和解的主持者可采取公安司法机关为主,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辅的模式;和解范围应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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