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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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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知情权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位阶。在我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但它却被确认于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通过宪法解释方法将知情权列入宪法基本权利的条件已经成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法规,需要处理好处于其上位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以及处于其下位的"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协调与"卷宗阅览权"、"隐私权"保护之间关系。由政府信息公开引发行政争议构成了一种新类型的行政诉讼,它需要我们在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中作出积极的回应,方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2.
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需要一定的宪法基础和依据。文章从政府和公民权利两个方面讨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应尽的义务,而且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等宪法权利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刘杰 《法学家》2007,(3):147-152
对日本信息公开法上的知情权的宪法依据,日本法学界认识不一致.一些学者认为宪法第21条规定的"表现的自由"等条款为知情权的宪法依据,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序言中"国民主权"表述为知情权依据.信息公开法未使用"知情权"概念,而强调"国民主权"和政府的"说明责任".国民主权与知情权属不同层次的概念,在法律条文中同时出现并不矛盾.为保护和发展公民权利,"知情权"应当在信息公开法中得到确认.  相似文献   

4.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政府等行政主体公开法定信息的义务,同时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救济方式,是我国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上的一次重大进步.本文以该条例的颁布为背景,探讨了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并针对我国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应从立法方面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以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5.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机理在于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人民的知情权以及信息自由的三重价值。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公众知情权的宪法依据,可依法律解释而获得。对比中美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公开范围、救济途径、制度程序等五个方面,表明美国《信息自由法》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具体制度的规定具有理念与实践的差异,从而透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并指出《信息公开法》出台的必要与紧迫。  相似文献   

6.
赵君 《法制与社会》2010,(21):28-30
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知情权及行政信息公开对于监督政府、加强民主、保障公民权利的更好行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一方面知情权在我国并未被宪法所确立,也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另一方面政府作为最大的信息掌控者,在公开行政信息方面也不尽人意。行政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制约着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程度,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构建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7.
政府公开制度是政府权力的行使及其掌控的信息向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开的法律制度。它建立在人民主权、知情权、服务行政、形式法治等理论基础上,是民主发展和信息社会的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必然体现、是我国履行形册规则的国际义务。政府公开在我国已经有了初步的制度实践,但我国建立政府公开制度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8.
陆幸福 《中国法律》2014,(3):54-56,112-115
作为公民知情权之司法救济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中国近年来已成为行政诉讼之最主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也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保障公民知情权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本文基于对2011年和2012年部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的研究,剖析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实践,并针对制度不完善之处对症下药,提出解决的途径。  相似文献   

9.
有关公民知情权的法律制度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情权是现代民主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有关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但是公民知情权宪法地位尚未明确;知情权法律保障制度还不能形成一个系统而完善的体系,其法律保障效力难以发挥。确立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知情权,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是完善公民知情权法律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0.
宋烁 《法学》2021,(1):91-104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在公民知情权基础之上,通过赋予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政府透明度,实现对行政机关监督问责。而政府数据开放兴起源于大数据技术驱动。数据资源的巨大潜力驱使各国政府借助信息技术,通过数据开放制度鼓励数据创新应用,挖掘数据价值,实现繁荣经济、改善服务、提升治理能力等增强行政效能的良好行政目标。二者在制度形成基础和制度目标上的区别,表明政府数据开放是与政府信息公开有本质区别的独立制度。我国应选择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单独立法的立法进路,而非将其融入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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