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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医事仲裁员是医事仲裁制度的灵魂和脊梁,是医事仲裁能否顺畅开展的前提,医事仲裁员的素质和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医事仲裁结果能否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在现有《仲裁法》的架构下对医事仲裁员准入、继续教育、信息公开、建立考核档案等相关管理问题进行探讨,同时根据医事仲裁的特点,尝试对医事仲裁庭的架构予以创新,必要时可以设置非中立仲裁员、成立混合制仲裁庭。  相似文献   

2.
仲裁管辖权冲突涉及仲裁与法院两种管辖权的冲突和不同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在处理仲裁与法院两种管辖权冲突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我国实践均支持仲裁管辖优先的原则;在处理不同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时,应按遵循当事人意愿原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3.
基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至今仍是"参照事业单位".仲裁法施行的26年间,虽然一些仲裁机构在"去行政化"的道路上作出了艰难的探索,但在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以及仲裁公信力有待提高的大背景下,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仍任重道远.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仲裁机构定位为非营利法人,可能面临规范供应不足困境.结合民法典构建的法人体系,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宜确定为社会服务机构.对于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应针对各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逐步进行,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以淘汰那些无法成功转型的仲裁机构.仲裁法旱已规定的中国仲裁协会也应在仲裁机构改革时予以建立,从而实现对仲裁机构有效的外部监督.  相似文献   

4.
我国仲裁证据保全制度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仲裁制度中,证据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影响很大,因此,能否合理地保全证据对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胜负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我国现行制度对当事人提出仲裁证据保全的时间、仲裁证据保全过程中仲裁机构与法院审核权的分属以及仲裁证据保全不当的救济机制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对我国的仲裁证据保全制度予以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在现代商事仲裁发展的过程中,机构仲裁的出现并未将临时仲裁取代,临时仲裁仍为大多数国家立法及国际或区域性公约所青睐.我国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奉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通常对其他缔约国的临时仲裁裁决予以承认执行.然我国《仲裁法》第18条却对在我国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持否定态度.伦敦海事仲裁的实践表明临时仲裁可以借助机构仲裁克服其自身缺陷,且我国国内已经存在临时仲裁的实践,因此本文旨在探究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合理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6.
商事仲裁协议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所在,因而世界各国和地区包括我国内地与澳门地区仲裁立法均对商事仲裁协议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作出详尽规定。本文在对商事仲裁协议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的基础上从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以及仲裁协议的废止和失效等诸多方面对我国内地和澳门地区的仲裁协议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和分析。  相似文献   

7.
我国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认定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的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在总体上采取了"从宽"原则来认定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但其因受制于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而间接否定了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否定了或裁或诉仲裁协议的效力。解决我国仲裁法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缺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删除该法中有关"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或者对该规定予以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8.
《仲裁与法律》2005,(6):1-2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主办,中国贸促会黑龙江省分会、中国贸促会哈尔滨市分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黑龙江办事处承办的国际商事仲裁研讨会于2005年10月28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来自俄罗斯、蒙古、日本、韩国、朝鲜和哈萨克斯坦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审理合同纠纷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法院适用上述条款进行调整。但  相似文献   

10.
我国仲裁机构法律功能的不断扩张已成为阻碍我国仲裁法制进步的瓶颈。不断强化的仲裁机构法律功能,主要表现为仲裁机构性质决定仲裁裁决国籍、仲裁机构行为决定仲裁裁决效力、仲裁机构侵蚀仲裁权决定管辖权异议、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决定仲裁协议效力等。同时,制度展开与实践运行不断挑战并异化立法,仲裁机构规范呈现碎片化趋势。以机构仲裁为中心的仲裁制度、将仲裁机构类比法院、忽视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性是仲裁机构法律功能被强化的主要原因。其后果是影响仲裁功能的发挥、不利于中国仲裁的国际化,也是仲裁诉讼化、行政化的根源。修法应以弱化仲裁机构的法律功能为核心,提升“仲裁庭”和“仲裁地”的法律功能为重点。具体路径包括删除仲裁机构分类、弱化仲裁机构介入仲裁程序的权力、虚化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对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影响等方面。  相似文献   

11.
入世与中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现代意义上的机构仲裁起源于临时仲裁,且在机构仲裁出现之前,临时仲裁一直是仲裁的唯一形式.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有其独特的优势与特点.由于临时仲裁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因而如同机构仲裁一样,临时仲裁得到了各国仲裁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但由于某种原因,迄今,我国法律尚未确立临时仲裁制度,这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相冲突.因此,在中国入世之后应在<仲裁法>中引入和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以保持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同步发展.  相似文献   

12.
张卫彬 《政法论丛》2010,(6):104-110
快车道仲裁起源于欧洲,通常,它旨在简化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快速解决争议的方法,从而取得比普通仲裁较快的裁决,便捷性、低成本和灵活性是其主要特点。从既往的经验看,仲裁机构制定快车道程序应体现合理性与灵活性,且不可忽视风险因素。与国外仲裁机构相比,快车道仲裁概念在我国的仲裁规则中并没有出现,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其仲裁规则中规定了与之类似的简易仲裁程序。鉴于此,我国仲裁机构应当基于公平、公正与效益的价值取向,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快车道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13.
我国仲裁相关制度设计较难有效规制虚假仲裁行为,主要表现在:案外人申请纠正能力受限;仲裁机构自行纠正不能;法院纠正手段有限;检察监督不尽如人意;刑事惩处存在障碍。虚假仲裁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仲裁公信力、司法公正,有必要从两条路径予以刑事规制:一是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将虚假仲裁行为纳入有关罪名调整的范围;二是在未来修改刑法时增设虚假仲裁罪,以严密法网,堵塞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14.
仲裁机构是仲裁的组织形式在临时仲裁的原始形态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形成的,协助或服务于仲裁活动,制定并向争议当事人推荐使用仲裁规则的常设性组织。其民间性不仅深得广大有识之士的认同,亦可得到社会系统功能分化论及市民社会理论的强大支持。但在当前我国仲裁实践中,无论是仲裁界的思想观念,还是目前仲裁机构的运作实际,都存在针对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异动倾向。因此,在修改《仲裁法》时,有必要从仲裁机构的设立区域、仲裁机构的设立机关、仲裁机构成员的任职条件、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间的关系、仲裁机构的终止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等方面对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原则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5.
李凤琴 《法治研究》2011,(11):62-67
仲裁机构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承担的是管理和服务职能,其是否应当对仲裁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看仲裁机构与当事人、仲裁员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美、英、法三国立法代表着三种不同的仲裁机构责任豁免立场。目前有些仲裁机构则通过仲裁规则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但是否有效值得商榷。我国立法关于仲裁机构民事责任的规定缺失,应当在认清我国仲裁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以当事人与仲裁机构间的合同关系为基础,从仲裁机构应当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的仲裁政策出发,同时保证仲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构建我国仲裁机构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6.
高兰英  宋志国 《法学杂志》2012,33(4):110-114
随着中国—东盟经贸往来的加强,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随之激增,在诉讼无法满足知识产权争议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仲裁以其优势引起人们的关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专业性、高效性、秘密性、灵活性、国际性等特点与解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各种要求完全可以契合。但是,必须提高争议当事人运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意识,指引当事人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完善我国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加强仲裁机构建设。  相似文献   

17.
技术合同当事人对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在想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时,可以采用诉讼或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其中,仲裁是相对诉讼而言的,它不象诉讼的提起那样“任意”,但又具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义务而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国家科委1991年6月25日发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第9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受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可以认为,技术合  相似文献   

18.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9.
仲裁机构法律属性的确定关涉到仲裁机构治理、改革方向选择与中国仲裁制度优化。由于立法未明确仲裁机构法律属性,受政府牵头组建的模式与现行体制限制,仲裁机构继被归类于事业单位后,又被其分类改革裹挟而无所适从,整体"行政化"色彩严重。历史原因与当前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压力叠加,使得仲裁机构面临被"违法改革"的危机。仲裁私法自治的本性决定了仲裁机构的非官方性和独立性,制度竞争促使仲裁机构走向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我国仲裁机构改革应当彻底去行政化,确定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定位,优化治理结构。仲裁应主要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自治自律,政府监管需依法适度。融入国际竞争、完善仲裁法治、加强人才培养是未来仲裁发展之关键。  相似文献   

20.
毛建岳 《时代法学》2008,6(4):85-90
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不仅深得广大有识之士的认同,亦得到社会系统功能分化论的强大支持。但在当前我国仲裁实践中,无论是仲裁界的思想观念,还是目前仲裁机构的运作实际,都存在针对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异动倾向。因此,在修改《仲裁法》时,有必要从仲裁机构的设立区域、仲裁机构的设立机关、仲裁机构成员的任职条件、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间的关系等方面对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原则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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