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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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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在死刑复核权归属问题得以解决之后,解决死刑复核权的正当行使问题成为当务之急。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模式和空洞化内容无法实现设置该程序的目的。为避免死刑复核权流于形式,造成宝贵司法资源的无辜浪费,应当构建审判式死刑复核程序,建立控辩双方出庭参加审理的庭审模式,给予被告人充分的司法救济,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  相似文献   

2.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近年来我国死刑程序改革的重大成果,再次激发了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关注热潮。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功能着手,主要阐述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设想和改革建议,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真正实现将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改革的初衷,更好的贯彻我国对死刑慎杀、少杀的政策。  相似文献   

3.
通过司法的手段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既是现实的选择,也是明智之举.目死刑复核程序存在诸多缺陷的情况下,中国刑事司法控制死刑的效果并不意.为此,理论界围绕死刑复核程序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最高人民法死刑复核权的改革也正在大力进行之中.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在客观上确实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中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与为此项改革而得到缓解.而且,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将产生一些令人意想不到又十分棘手的问题.实际上,如果阻碍中国死刑复核程序良性发展的一些背景要素不加以改变,任何有关死刑复核程序方案都注定无期的目的.因此,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又必符合一些最低限度标准.  相似文献   

4.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二审实现全面开庭审理,不仅法院面临着一系列程序改革问题,而且检察机关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比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等。无论从权力制约理论的要求,还是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讲,我国检察机关都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此,应当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监督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对于慎重适用死刑,纠正因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带来的一些弊端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对死刑复核的启动、复核方式、裁判方式、审理期限等问题,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仍有未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6.
罗翔 《中国司法》2006,(7):93-95
死刑核准权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然而,生杀予夺之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问题并未彻底解决,一切才刚刚开始。本文试图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对死刑复核①在程序和实体上诸多问题加以考察,已期实现死刑复核在制度上的创新,真正限制死刑的适用,实践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一、程序的革新一种理想如果没有一系列的制度予以保障,难免会被现实抛弃,对此,死刑复核权的归属在历史上的反复就是明证。死刑复核权回归之后,我们首先要在程序上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大致说来,我们至少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一)诉讼程序亦或行政审批死刑复核制度是诉讼…  相似文献   

7.
2007年1月1日开始,死刑复核权最终收归最高法行使,由此,死刑复核权和死刑复核程序再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相关案例入手,阐述了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有关完善建议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回归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已成定局。在此情形下,如何通过具体的程序设置,切实实现死刑复核权回归的公众期望,是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在制度定位上,死刑复核是一种特别的审判程序。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建构,必须遵循控辩审三方构造的诉讼基本原理,必须合乎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基于此,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法律定位的探讨,强调程序正义对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指导意义,据此提出并论证,死刑复核程序不能没有检察机关的参与。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立法将死刑复核权设计为司法权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权,但是其既未为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辩护权设定相应的保障机制,也未对检察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参与复核权的运行作出规定。在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方案中,如何确立检察权在死刑复核权运行中的定位和参与模式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相似文献   

10.
(邱):胡、张二位就死刑司法不合理的评价主要针对的是死刑的裁量。就其所指出的问题而言,可谓切中要害。但是,二位忽视了死刑司法不合理还表现在裁量的程序不合法与行刑司法不合理。我前面已讲到,特别刑法允许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不合理。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与新刑法的实施,这一不合理的规定应该自然失效。然而,至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依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以致省高级人民法院仍于法无据地行使死刑复核权。相应地,死刑裁量程序不只表现为不合理,而且还表现为不合法。至于行刑司法不合理,主要是指在死刑…  相似文献   

11.
死刑核准权归位是解决死刑核准权异化,根除下放所造成的立法矛盾和实务问题的惟一选择。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要求贯彻书面审和开庭审相结合,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结合,书面审则实行阅卷与提审被告人相结合;立法应当明确赋予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和当面陈述权;死刑复核程序仍然应当明确时限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不宜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也不宜只实行法律审。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长达26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这在中国司法领域界是一件大事。本文在此历史背景下在引言部分简单的介绍了一下死刑的含义和死刑复核权的意义,然后在正丈部分首先对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历史以及由此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回顾,然后对回收后的死刑复核权存在的一些疑问做了论述,最后阐述了对我国死刑复核权的进一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3.
近一年半以来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及文件加强了对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视。鉴于现在死刑复核书面审查的模式缺乏纠错能力和公信力的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控辩双方的参与,应当在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目的与性质的基础上,弱化对司法资源和效率的考虑,以最大程度实现公正为宗旨,建立由被告选择性提起的死刑案件相对化三审制度。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长达26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这在中国司法领域界是一件大事.本文在此历史背景下在引言部分简单的介绍了一下死刑的含义和死刑复核权的意义,然后在正文部分首先对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历史以及由此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回顾,然后对回收后的死刑复核权存在的一些疑问做了论述,最后阐述了对我国死刑复核权的进一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5.
随着死刑复核权的归位,人权保障成为了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价值诉求。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依托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而现有的程序法律规范明显存有一些制度缺陷,因此,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制度就成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关键。本文从审理方式、辩护权保障、检察机关的监督这几方面对此问题做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一、建立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机制 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死刑复核案件的启动、支持公诉、审判监督等职能,介人死刑复核程序,最终实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的目的.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上,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和被告人作为当事人的主动地位.法律应规定检察机关、被告人在死刑裁判生效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应有启动或者放弃启动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吴宏耀  王凯 《法学杂志》2022,43(2):49-64
2007年,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学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开始从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转向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发表意见,但是,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21年《法律援助法》正式确立了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就立法表述而言,有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死刑复核被告人”的规定是多方意见博弈的产物。这种立法妥协存在指向范围不明、条文界线模糊等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需从法解释学立场予以回应。为确保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关司法解释应从完善告知机制、构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机制、保障辩护权利等方面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构造缺陷及其矫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至此,关于死刑核准权的争议尘埃落定。但是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运作却争议颇多,由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采取行政化的书面审理方式,因此控、辩、审三方的构造缺陷极为突出,极易影响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实现。鉴于此,笔者拟就死刑复核程序的构造缺陷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历来受到严格控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裁定或判决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它是防止死刑案件出现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纵览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变的]变,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与推进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在新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是法律规定的复位和回归,对人权的保护及对维护公平正义都有重要的意义,由此,提出了适应此种权变的两种新模式。  相似文献   

20.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我们对待它的态度是审慎的,希求以程序的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无奈地看到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所遭遇的种种困境,究其原因,是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进程不畅,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未得以确立。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如何在现有法律体制下,对面临死刑复核程序的被告人进行有效的律师帮助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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