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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8 毫秒
1.
简述行政处罚不告知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是现代社会行政民主化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享有重要的程序性权利。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履行不告知义务,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强制性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以违反法律程序而予以…  相似文献   

2.
杞县法院自今年3月底开始实行诉讼风险公示制,将诉讼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当事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原告起诉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要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一方没有财产或不能提供对方财产线索,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的风险,或无财产执行的风险等等。公示的风险内容根据来自《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共列举了因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对当事人可能产生的13种风险及各种不利法律后果。杞县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风险公示的方法,引导当事人在诉前仔细权衡利弊得失,避免盲目起诉,并尽可能协商解决。诉讼…  相似文献   

3.
《公证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专列一条是《公证法》的一大特色,也是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不履行告知义务就违反法定程序.告知不仅是公证员作为法律服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公证预防纠纷的直接体现,更是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4.
一、风险负担之涵义分析所谓风险(Risk),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1。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嗣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其次,在嗣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嗣后不能履…  相似文献   

5.
《法庭内外》2009,(12):55-55
一是严把立案分案告知关。受理案件和送达执行通知书时,立案法官以“诉讼风险提示书”专章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执行风险,并告知当事人“12368”信息查询途径。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确认当事人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承办法官的联系电话,并再次提示执行风险。  相似文献   

6.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尽管如此,实践中行政处罚成立的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多数人把行政处罚不能成立视为行政处罚的无效或者不合法。例如,有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拒绝  相似文献   

7.
由于被执行人可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有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为此,内蒙古伊旗法院出台执行风险告知制度,要求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线索,共同对付“老赖”。当事人对该院执行工作十分满意。  相似文献   

8.
伏军 《中外法学》2011,(1):193-203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传统的银行业"太大不能倒"原则面临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挑战。建立在银行系统重要性与公共性基础之上的"太大不能倒"原则有其合理性一面,但该原则的适用也带来道德风险、竞争原则的破坏、财政负担等巨大负外部性。美国《2010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通过建立大型银行清算程序最终放弃了"太大不能倒"原则,同时法案建立了系统风险应对机制以预防大型银行倒闭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该立法反映出美国银行监管的价值取向由"系统风险优先"向"公共利益与系统风险并重"的转变。  相似文献   

9.
根据媒体报道,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近来开始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就是指司法人员在庭审前可以告知当事人具体诉讼中可能存在的败诉风险,并提供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往往可能撤回诉讼或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客  相似文献   

10.
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海上保险合同与其他民事合同相比,突出的特点是海上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承担的告知义务是无限的,而其他民事合同则要求当事人承担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有限告知义务.海上保险合同的无限告知义务无疑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提高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获得保险赔付的风险,旨在维护传统海运强国保险公司的优势地位.海上保险合同的无限告知义务经过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变迁的步伐.为了保护海上保险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海运保险业蓬勃发展,应将其承担的无限告知义务改为附条件的有限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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