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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虹桥倒塌案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四百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律师同全国各界民众一样,对此案的直接责任人深恶痛绝,期望相关责任人依法受到相应处罚。然而,当我们理性地分析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却发现其中不乏有法律误区。以赵祥忠的行为性质而论,起诉书指控其行为触犯了新(刑法)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辩护人则认为赵祥忠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新(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遂作了无罪辩护;而判决书虽否定了起诉书对赵祥忠犯有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且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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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在颇为轰动的重庆綦江“虹桥”案中,被告人之一赵祥忠被检察院指控犯有玩忽职守罪。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其定罪量刑。由此使原本就有争议的刑事审判中罪名变更问题更成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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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的一审判决改变了检察院对其中被告人赵祥忠“玩忽职守罪”的指控,而处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审判长对此解释道:被告人赵祥忠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备公诉机关指控的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资格,所以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但其犯罪事实成立,……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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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称,殷国元受贿3671万元,另有812万元财产来源不明。同时,检察机关还指控殷国元犯有滥用职权罪以及私藏弹药罪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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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诉而审 无辩而判 “虹桥”案审判中的败笔之作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重庆綦江“虹桥”垮塌了,人命关天,国人关注。1999年3日26日子27日.4月1日至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綦江“虹桥”垮案塌。中央电视台向全国现场直播了这次刑事审判,新闻媒体及市民百姓对此公审已多有肯定乃至赞誉。但在第一案中,法院对赵祥忠作出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判决,我们认为是本案中的败笔。可以说,这一判决是在“无控诉、无审理、无辩护”案件下的“有罪推定”判决。它严重地违背了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码原则,破坏了正确的刑事诉讼程序。这一案的重大程序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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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年5月,某县人民检察院渎检科以本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王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由于案件涉及一乡镇卫生院院长徐某,故检察机关对徐某一并立案侦查。同年8月1日,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徐某犯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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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第399条第3款关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在客观方面、犯罪对象上界定过于狭窄,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充分体现审判、执行领域出现的渎职犯罪特点,因此应完善相关立案标准,以根本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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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8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名谦在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期间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童名谦玩忽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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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各界关注的南京一副教授组织“换偶案”4月7日上午9时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22名多次参与换偶活动的男女犯有“聚众淫乱罪”。这也是近10年来该罪名首次出现在公开报道中,且是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参与者人数最多的一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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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2日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涂景新(原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慧艳(涂景新之妻)、黄智忠(原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三人送达了二审终审判决书.宣告涂景新、王慧艳、黄智忠三人无罪.从法律意义上为该案划上了一个句号。随后,海南以及全国各地的媒体、互联网对该案立即作出了大规模的报道并展开了讨论。舆论普遍认为,该案撤销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涂景新、王慧艳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黄智忠犯有挪用公款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原则。但也有的学者评论此案表现出了“判决私有化”的倾向.损害了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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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底,山西襄汾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审判处襄汾“9·8”溃坝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的首批12名嫌疑人1至5年不等的有规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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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有如下两个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二被告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曲某、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理由是,二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张、赵二犯长期在逃,被告人是否采取抓捕措施与张、赵二犯是否继续犯罪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玩忽职守行为与继续实施抢劫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之间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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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检察风云》2006,(16)
2006年6月1日,广东兴宁矿难涉案职位最高的官员——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胡建昌(副厅级),因涉嫌收受大兴煤矿矿主曾云高贿赂及向其违规发证,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有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站在被告席上的胡建昌怎么也想不到,为了区区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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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玩忽职守罪的立法完善韩耀元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应该是十分明确的。即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玩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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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涉及刑法23个条文,规定了33种罪名。如果以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来划分,可以将渎职罪分为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罪,一类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因玩忽职守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又细划为9个具体罪名。由于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相同,所以本文将玩忽职守这一类罪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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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异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后的刑法第九章“读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除保留了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外,还根据司法实践,在该条中增加了滥用职权罪,并对因河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单独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在学习过程中,笔者发现,对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两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区别以及两罪的异同等等,常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识不一致。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是人民检察院今后重点查办的案件,弄清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区分两罪的犯罪构成,对于检察机关准确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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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等多项罪名对原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建平提起公诉。2008年2月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多项罪名成立.判处宋建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