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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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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大量的村民状告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有关“村民待遇”的案件中,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村民资格的确认问题。我们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仅是“村自治体”的一个组织机构,因而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关于“村民”资格的认定,传统的做法是以“户籍”为依据,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其面临挑战。基于对“村”自身属性的认识,我们认为“村民”资格的取得、变动与丧失宜由村自治章程来安排,而不宜再惟户籍为是。  相似文献   

2.
白呈明 《河北法学》2003,21(2):51-54
在大量的村民状告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有关“村民待遇”的案件中 ,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问题 ,二是“村民”资格的确认问题。我们认为 ,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仅是“村自治体”的一个组织机构 ,因而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关于“村民”资格的认定 ,传统的做法是以“户籍”为依据 ,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其面临挑战。基于对“村”自身属性的认识 ,我们认为“村民”资格的取得、变动与丧失宜由村自治章程来安排 ,而不宜再惟户籍为是。  相似文献   

3.
关于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依靠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来弥补,因为现行的省级各种关于这一法律的实施办法和全国各地农村村民自治丰富多彩的实践已经为村民自治组织法的制定提供了较为充实的素材和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可以使我国有关村委会和村民自治的立法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得以平衡、村委会选举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村委会选举更加规范、广大农民民主选举的权利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4.
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财产依次归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立法以及实务部门也就将生产队视为了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财产就主要归属于生产队所有,但随着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分离的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演变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财产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同时,政社分离改革的另一后果就是农村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立法也就允许设立村民委员会而予以应对,在借鉴城市居民委员会内设居民小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就内设了村民小组。当然,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主要以原公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而进行设立,因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就担当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能,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否存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独立设立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就应当予以继续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村民小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毋庸置疑。不过,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吴彤 《法制与社会》2012,(33):205-206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以前相比,现行法律有着几个方面的重要修缮:一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二是对村民小组的自治活动给予了空前重视,三是加强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针对村民自治实践中的问题所进行的以上重要修缮和增补,将推动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黄荣英 《行政与法》2010,(12):82-86
村民自治是村民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其实质是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目前,由于我国立法的缺陷、救济途径的缺失、司法实践的困难,导致村民自治权利无法真正实现或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本文建议,修改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司法救济的相关规定;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善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建立村民自治权利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7.
乡村治理主体作为乡村参与主体和决策主体,是乡村治理中最重要的部分。中国乡村治理经历了皇权、宗族和乡绅共存的治理、国家权力为主体的治理和村民治理。虽然中国乡村治理发生了范式转变,但由于长期以来制度的安排,村民作为自治主体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其法律地位没有明确授权。因此,首先要从制度上明确现代乡村治理主体是村民,同时从法律上界定村民的资格,从而使乡村治理变成村民治理,真正实现乡村民主。  相似文献   

8.
自1982年宪法确认了由广西部分农村地区自发组建的“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功能和选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施行以来,  相似文献   

9.
韦少雄 《法制与社会》2012,(31):210-211
自第一个村民委员会1980年在广西宜山县诞生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已有了30多年的发展。但是,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不准、职能交叉、法律人格不健全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基层民主实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定性两者关系,明确各自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界限,已成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和村民自治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0.
《法治与社会》2003,(2):13-13
现实中的村民自治,究竟有哪些障碍?常见的错误认识是: 第一:"村民自治的法律不完备". 是的,但这不是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不能适应村民自治实践要求,本文提出制定《村民自治法》的构想,为村民自治提供法律保障,推进基层群众自治。  相似文献   

12.
罗猛 《行政与法》2005,(6):98-100
村民委员会承担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多种职能,是我国农村社会极其重要的社会主体,但无论是法律规范上,还是实际运作中都没有对其作出清楚准确的定位,导致其性质不清、职能不清、法律人格不清,致使农村社会成为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带,甚至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因此,重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就成为当务之急。将村民委员会定性为村民自治、协助基层政权、监督集体资产运营的组织,将具体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剥离出去,赋予其类似于《民法通则》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13.
张英 《法制与社会》2010,(2):100-101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发展,业主自治成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但业主自治在实践中显现出来的问题使很多物业管理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除了业主参与意识淡薄外,重要的一点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缺乏对业主委员会权利监督机制。本文考察了村民自治的管理模式,提出了完善业主自治的建议,以期有益于健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基层民主。  相似文献   

14.
当前,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一些村干部与村民过多地强调“多数人的民主”而忽视“少数人的权益”,使得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权利被滥用,村民合法权益被侵犯。本文从审判实践中司法能否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争议入手,认为司法介入村民自治既有理论依据又有法律依据,目前司法介入村民自治中存在着法律缺陷、司法困难和司法缺陷三个问题,司法介入村民自治的方式应当为行政诉讼,介入的程度不应局限于价值判断,而可以进行深入的具体调整。  相似文献   

15.
村民自治必须确立直接选举原则,文章从直接选举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直接选举的实质以及竞选在直接选举中的价值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6.
试论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村民自治组织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 ,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一种而被规定于宪法中。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法学界已早有且多有论述 ,但往往忽视其本身具有的经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予的自治功能而抽象地认为村民自治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但经法律法规授权 ,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① 实际上将村民自治组织对于自治事务的管理排除于行政法学所研究的公共行政之外 ;或者将村民自治组织协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受委托办理某些国家行政事务的活动作为其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例证 ,② 难以…  相似文献   

17.
农民主体意识是农民作为社会和历史的主体所具有的对自身地位、价值和能力的一种自我认识,以及对外部世界认识和改造的自觉意识.村民自治不仅是农民主体意识培育的制度载体,也是其组织平台,更是其实践基石.促进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必须优化村民自治.即创新乡镇管理体制,保障村民主体自治权;创新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提供制度保障;加强村社互动,为村民主体自治构建社区平台.  相似文献   

18.
依权"自治"下,干预性方式牵制政府职能转变,政策性推动损害了法制统一,管制型运作侵越了村民自治权利,外生性民主消解了村民民主热情,共管型机制产生了巨大行政成本。30年来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以及广大农民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的提高,为从依权"自治"走向依法自治创造了条件。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为依法自治创造法治条件;通过改革农村基层政权对村民自治的工作方法,以宏观指导取代具体包揽;通过摈弃乡镇党政对村民自治的监管方式,发挥村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救济机制,强化对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从而实现从依权"自治"走向依法自治。  相似文献   

19.
论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何泽中 《法学论坛》2005,20(5):85-88
村民自治权在实现过程中常常受到来自多方面的侵害,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国家行政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司法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其他社会主体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等。当权利保障预防失效,法律救济便显得十分重要,其主要救济方法有诉讼救济、行政救济、调解救济、法律援助等。  相似文献   

20.
村民小组是我国农村最基层而且不可或缺的经济组织,应当赋予其法人地位。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能中有很多职能应当赋予给村民小组,以利于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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