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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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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大量的村民状告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有关“村民待遇”的案件中,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村民资格的确认问题。我们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仅是“村自治体”的一个组织机构,因而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关于“村民”资格的认定,传统的做法是以“户籍”为依据,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其面临挑战。基于对“村”自身属性的认识,我们认为“村民”资格的取得、变动与丧失宜由村自治章程来安排,而不宜再惟户籍为是。  相似文献   

2.
白呈明 《河北法学》2003,21(2):51-54
在大量的村民状告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有关“村民待遇”的案件中 ,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问题 ,二是“村民”资格的确认问题。我们认为 ,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仅是“村自治体”的一个组织机构 ,因而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关于“村民”资格的认定 ,传统的做法是以“户籍”为依据 ,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其面临挑战。基于对“村”自身属性的认识 ,我们认为“村民”资格的取得、变动与丧失宜由村自治章程来安排 ,而不宜再惟户籍为是。  相似文献   

3.
论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民自治是团体自治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和社会分离的必然结果。建设中国村民自治制度是20世纪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财富,并使民主化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中国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诸多立法缺陷,应予重构。不应在现行《村民委员组织法》的基础上作所谓“条款”的修改、更不主张那种只作个别文字置换式的修改。重构的含义是真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落实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使之成为规范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并通过基本法确立村民自治是中国的基本社会制度。  相似文献   

4.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上的基础概念之一,我国从大陆法系行政法学引入了这一概念,却在不同时期在内涵和功能上有很大的不同。国家法人说自清末传入我国,逐渐成为民国时期的通说。国家是法人,行政主体是国家法人在行政上的表现,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机关,没有人格。但进入新中国之后,作为整体的国家法人或行政主体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即便行政主体在1980年代末再次被引入,也只是行政机关能成为行政主体,国家、省、市、乡等再也没有成为行政主体。理论上对这种机关的行政主体化多有批评,但那种将行政主体与分权、组织法建设关联起来的做法,亦属不必。我们应在法学国家观的指导下恢复行政主体的本来面目,确立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可以在行政主体内部承认机关人格。  相似文献   

5.
行政救济——村民自治权救济的第一道屏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民自治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权力。但村民自治权在实现过程中常常受到行政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干预民主选举、干预民主事务、干涉村民的生产经营权、行政不作为等。在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之前,当村民自治权受到侵害时,行政救济应当成为自治权救济的第一道屏障,其主要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信访救济、行政处分、行政调解、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  相似文献   

6.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作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村民自治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能否真正实现法治之下的村民自治在依法治国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本文结合村民自治的背景,基于当前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影响法治建设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析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法治建设困境.  相似文献   

7.
谢明 《法制与经济》2008,(14):40-42
村民自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乡村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村民自治权既是宪法赋予广大村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广大村民对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力。作为“权利”,它带有明显的“政治权利”的色彩;作为“权力”,它带有典型的“社会权力”的性质。从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现实状况看,行使村民自治权的主体实际上包括作为个体的村民和作为村民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权的类型也就包含了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村民自治是国家法律确定的村一级治理制度,其中心就是以法律的权威赋予广大村民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对于个体村民而言是权利,对于村民整体而言则是权力。  相似文献   

8.
论村民自治及其对我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村民自治是指村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其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实践活动。村民自治对我国宪法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表现在其促成基层民主制度在宪法中的确立,发展民主选举制度,推进人权保障事业。同时,村民自治实践对宪法发展也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9.
行政补贴概念辨析——WTO和行政法学的两维视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SCM协定》中的补贴概念有主体、方式和效果三个要件 ,但缺乏限制性规定而过于宽泛 ;行政法学中行政给付的概念与之大体相当 ,但行政补贴的定义则不够精确 ,需要重新界定。在WTO与行政法学两维视野下的行政补贴定义 ,既要符合“采纳”或“转化”《SCM协定》的需要 ,又应采用行政法学的定义方法 ,体现其目的、主体、行为与效果。因此 ,行政补贴是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为引导经济发展作出的、能使私人直接受益的财政资助行为  相似文献   

10.
齐欣 《法制与社会》2010,(21):211-212
村民自治制度化的实施中,村民小组作为最基层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上通下达的关键位置,它对村内组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肩负一定的行政职能。从行政法角度,应将其归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至今未获得法律的明确认可。本文拟就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相关制度的早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农民主体意识是农民作为社会和历史的主体所具有的对自身地位、价值和能力的一种自我认识,以及对外部世界认识和改造的自觉意识.村民自治不仅是农民主体意识培育的制度载体,也是其组织平台,更是其实践基石.促进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必须优化村民自治.即创新乡镇管理体制,保障村民主体自治权;创新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提供制度保障;加强村社互动,为村民主体自治构建社区平台.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赵勇  赵永行 《行政与法》2005,3(11):85-87
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倍受学者关注,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理论前提是公共行政,而现实中公立高等学校所具有的广泛的管理职能是其成为行政主体的现实依据。公立高等学校除作为行政主体之外,其还具有自治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与自治主体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主体资格常常交错存在。  相似文献   

13.
乡村治理主体作为乡村参与主体和决策主体,是乡村治理中最重要的部分。中国乡村治理经历了皇权、宗族和乡绅共存的治理、国家权力为主体的治理和村民治理。虽然中国乡村治理发生了范式转变,但由于长期以来制度的安排,村民作为自治主体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其法律地位没有明确授权。因此,首先要从制度上明确现代乡村治理主体是村民,同时从法律上界定村民的资格,从而使乡村治理变成村民治理,真正实现乡村民主。  相似文献   

14.
论行政性垄断主体——以公共行政组织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公共行政组织系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过法律、行政和地方性法规授权而享有并行使某项行政权力的组织,具体包括诸如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及专门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自治组织,这类组织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成为了行政主体,其主体职权违法,排除、限制竞争即成为行政性垄断主体.  相似文献   

15.
罗猛 《行政与法》2005,(6):98-100
村民委员会承担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多种职能,是我国农村社会极其重要的社会主体,但无论是法律规范上,还是实际运作中都没有对其作出清楚准确的定位,导致其性质不清、职能不清、法律人格不清,致使农村社会成为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带,甚至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因此,重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就成为当务之急。将村民委员会定性为村民自治、协助基层政权、监督集体资产运营的组织,将具体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剥离出去,赋予其类似于《民法通则》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16.
村民自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乡村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村民自治权既是宪法赋予广大村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广大村民对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力。作为"权利",它带有明显的"政治权利"的色彩;作为"权力",它带有典型的"社会权力"的性质。从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现实状况看,行使村民自治权的主体实际上包括作为个体的村民和作为村民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权的类型也就包含了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村民自治是国家法律确定的村一级治理制度,其中心就是以法律的权威赋予广大村民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对于个体村民而言是权利,对于村民整体而言则是权力。  相似文献   

17.
我国村民自治发展的基本情况是:发展迅速,发育不良。为何村民自治能迅速产生于同一环境、 却又不能充分发育于同一环境?对此,笔者特以在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居主导地位的党政系统为背景,对村民自治生存与发展的政治生态环境进行分析。分析表明,村民自治之所以能迅速确立而却又不能充分发育,是因为它在获得中央最高层党政组织大力支持的同时,却又受到地方、尤其是乡镇村党政组织某些不良行为的制约,以及受到传统党政关系中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之弊端的消极影响。这些制约与消极影响,表明村民自治面临的政治生态环境尚不尽完善。要完善此环境以确保村民自治健康成长,重要之举是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与国家民主,彻底消除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之弊瑞,改革政府体制。  相似文献   

18.
当前,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一些村干部与村民过多地强调“多数人的民主”而忽视“少数人的权益”,使得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权利被滥用,村民合法权益被侵犯。本文从审判实践中司法能否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争议入手,认为司法介入村民自治既有理论依据又有法律依据,目前司法介入村民自治中存在着法律缺陷、司法困难和司法缺陷三个问题,司法介入村民自治的方式应当为行政诉讼,介入的程度不应局限于价值判断,而可以进行深入的具体调整。  相似文献   

19.
任进 《北方法学》2012,6(3):58-64
行政组织法是宪法和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行政组织,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总体。行政组织与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主体含义不同,行政组织授权与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与行政执法主体等基本范畴也需要梳理和辨析。行政组织法对于配置职能权限、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所起的重要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也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20.
主流的行政主体理论认为,地方政府是我国行政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然而,从宪法的角度上分析,无论是从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原则,还是宪法确立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与领导体制、地方政府的事务管理权,乃至于地方政府的组织机构设置、公务员管理,还是从其所归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与其说地方政府属于一级独立行政主体,不如说它更多地是作为中央政府的执行体而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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