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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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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故意中是否应包括违法性意识 ?国外刑法界存在诸多不同学说 ,我国学者也持多种不同观点 ,可以说是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在我国可以提倡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意识择一说。其基本内容是 :犯罪故意的成立以现实的违法性意识或既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又具有违法性意识 ,就成立故意犯罪 ,只有当行为人既无社会危害性认识 ,也不具有违法性意识时 ,才不成立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2.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违法性是犯罪论体系的第二个成立要件。因此,对于违法性相关原理的探讨不能脱离刑法和犯罪论体系这一特定语境。德日刑法理论倡导法秩序一体化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在德日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之内,客观的违法说、法益侵害说和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值得提倡。在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刑法语境下,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是一体的,具有内在的同一性。我国刑法语境中的“违法性”与德日国家不同,从比较的角度对中外语境中违法性的地位进行探讨,有利于正确评价不同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的功能。  相似文献   

3.
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德日国家刑法中的重要理论。近年来,“可罚的违法性”这一概念虽被消解在实质的违法性中,但是这一理论却在实质的违法性理论中居于重要地位。违法的统一性、相对性与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探讨这种内在关联,对于我国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务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4.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其人性基础,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中的地位应置于责任论中,责任能力、违法性的意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都是责任要素。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进,可以使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许多问题得到合理的解释,对刑事司法的指导意义也是明显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理论误把德国刑法中的不法译成违法,于是本来的不法性认识研究在我国转化成了违法性认识研究。本文从德国刑法违法性本来的含义(当与不当)出发,对比研究我国违法性认识研究的现状,得出德国违法性认识相当于我国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违法是对刑法效力的质疑,其构成刑罚适用的逻辑前提。消极违法论认为,如果没有正当化事由,符合犯罪该当性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规范缝隙的存在,使得上述判断在逻辑上并不周延。根据法益保护原则或者伤害原则,违法性的实质是行为的负价值超过其正价值,因此,其判断需要权衡支持行为的理由和反对行为的理由。如果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道德理论对某一行为有不同的评价结论,且两者的根据力量相当,行为不得评价为违法,否则,无异于国家用刑法推行某种道德理论。  相似文献   

7.
从理论地位而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并不影响法秩序对行为违法性的评价,将其纳入有责性这一层次中进行探讨比较恰当。将期待可能性作为消极的责任阻却事由更为合理。期待可能性理论关注人性,体现人道主义,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是,我国刑法理论不能照搬期待可能性理论,而应当从目的和功能性角度予以借鉴。应当借鉴期待可能性超法规的阻却责任功能,抑制犯罪和刑罚扩大化,在中国刑法解释论中为个案提供出罪理由,彰显刑法人性的价值。  相似文献   

8.
不管从何种意义理解违法性认识的内容,违法性认识都不可能是犯罪故意成立的要素.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超法规的、独立的主观要件,是规范责任论的核心.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既包含了主观的认知因素,又包含了客观的规范评价因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判断应该从行为人自身与客观附随的状况两个层面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9.
彭泽君 《法学评论》2005,23(6):126-133
起源于德国而在日本刑法理论界曾盛极一时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以刑法的谦抑主义,违法相对论和实质的违法性为理论基础的,它具有明显的免罪机能和一定的合理性,能移植到我国资以借鉴,对于我们重新审视犯罪的本质特征,对于我们正确评价和适用刑法的“但书”规定都有着积极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10.
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但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尤其是责任理论的深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要件的学说已为众多国家刑法学界所接受。我国刑法也应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要件,在违法性认识程度上以采取违反整体法规范说为宜,在违法性认识判断时又应遵循“一般推定,例外查证”原则。  相似文献   

11.
可罚的违法性是日本刑法学者为了在司法中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而实质违法程度轻微的行为非罪化提出的概念.可罚的违法性,即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违法性.如果危害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即便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特征也不构成犯罪.可罚的违法性概念的理论基础是刑法谦抑性和违法相对性.我国刑法应当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便在司法中将轻微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在司法中,决定一个符合构成要件形式特征的危害行为最终是否需要动用刑罚处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12.
违法性意识:故意犯罪之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认定故意犯罪时 ,不仅应判断行为人是否对其行为事实有所认识 ,更应评判行为人是否具备违法性意识 ,否则行为人不应被认定为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同时 ,违法性意识的内容应为对法意侵害的认识 ,而非仅停留在对形式违法性的认识。  相似文献   

13.
科学而精确的违法性概念是恰当适用法律、有效保障权利的前提。违法性之"法"的解释是多元的。在德国违法性统一论的违法观下,违法性之法是全体法秩序。在日本违法性相对论的违法观下,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之法是刑法;违法阻却要件的违法性之法以及正当防卫对象的违法行为之法既可以是刑法,也可以是其他部门法;违法性认识之违法性通说认为是全体法秩序的违反,目前有力的学说主张刑法上的违法性。德国和日本之所以采用不同的违法观,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制度的差异。  相似文献   

14.
认识不可能或认识错误都会影响期待可能性。认识可能性对责任的评价 ,在很大程度上必须通过它对期待可能性的评价之后才能得以实现。以违法性意识不可能性阻却期待可能性 ,更好地处理了社会防卫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判断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 ,首先要检验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给予了必要注意 ,其次要分析行为人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15.
张亚平 《法商研究》2023,(5):103-117
持传统观点者认为,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从属于前置行政法,但近年来,法定犯的违法性判断独立于前置行政法的观点日益盛行。“独立性说”既存在诸多理论上的问题,在实践中也难以推行。法定犯的刑法违法性判断从属于前置行政法的立场应当得到坚守,因为刑法违法与行政法违法的本质相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目的和任务相同,刑法保护的法益与前置行政法保护的利益相同。坚守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并不否定刑法与民法违法性关系的相对性,因为刑法与民法的违法性关系不同于刑法与行政法的违法性关系,两者在不同的轨道上并行不悖。在坚守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的基础上,应根据“但书”、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等对法定犯积极出罪。  相似文献   

16.
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刑法中,行为违法性的本质是什么?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对此问题的回答涉及对违法性及责任的判断,且影响到对刑法的功能乃至整个刑法理论的定位。本文基于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在对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这两种有关违法性、犯罪本质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倡与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理念相符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理论,并较为详尽地论述了该理论对我国刑法发展的特殊理论价值及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此处推介,诚望或能有助于并推动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基本价值和基础理论的思考和研究。  相似文献   

17.
论大陆法系违法性判断理论的缺陷及弥补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根据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理论通说 ,当某一行为该当于刑法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且不具备法定违法阻却事由时 ,该行为就是违法的。此时 ,对于违法性只要探讨是否存在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即可。然而 ,违法性判断的复杂性和构成要件的不完整性等诸多情况使得违法构成要件的推断机能有时失效 ,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根据一定的价值判断补充构成要件所欠缺的违法性推断机能 ,重新产生新的构成要件 ,即开放的构成要件。拒绝或反对开放的构成要件概念是对构成要件作为违法类型的类型化的苛责和不现实要求。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19,(2):54-66
在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中,是否需要行为人具备违法性认识,理论上存在争议和分歧,主要表现为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和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对立。在坚持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前提下,有必要明确违法性认识与我国传统刑法中力倡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关系,即前者指涉的是形式违法性认识,后者指向实质违法性认识。应当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积极推动和促进中国刑法理论向规范化、逻辑化、科学化、体系化思考方向转型。立基于理论分析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立法明确性,应当考虑修改《刑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增加"行为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的,不成立故意犯罪;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内容,以明确违法性认识的法律地位,更好地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情形下的刑事责任判断问题。  相似文献   

19.
犯罪成立视野中的违法性认识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或者说是对自己的行为为法规范、法秩序所不容许的性质的认识。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长期聚讼不休的一个重大的基础理论问题 ,而故意与违法性认识的关系则是这场论争的焦点。我国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 ,但近年来各种观点的交锋已日趋白热化。本文在对中外学者的观点和主张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 ,从犯罪成立的角度论证了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成立的必要要件 ;在一般情况下 ,缺乏违法性认识不阻却故意的成立 ;当行为人因缺乏违法性认识而致使其无法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 ,则产生阻却故意成立的效果。  相似文献   

20.
古罗马法格言曰:"不知法律不免责"。这说明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也未提出明知行为违法性的条件。然而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违法性认识是否是犯罪故意的必备要件,刑法上的违法性认识是什么意义上的违法性,中外刑法学者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看法。纵观刑事司法原则与时俱进的发展方向,横看世界各国立法改革的大体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也应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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