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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3)
<正> 在众多的有关继承法方面的著作中,张玉敏教授的《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可谓是颇具个性的一部。尽管作者同样也费了笔墨去介绍某些具体的制度,然而她更关心的是继承法上的宏观问题,即继承法的发展方向与完善问题。作者在该书中立足于私法的基本精神,放眼继承人利益和与继承有关的债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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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继承法》侧重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内容上存在着遗产债务范围过于狭窄,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不明确,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缺失等明显缺陷。为此,当以《继承法》修订为历史契机,抓紧建立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进一步明确遗产和遗产债务的范围,完善遗产管理制度,增设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等,以协调与平衡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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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但没有规定继承扶养协议制度,无法满足被继承人个人养老和自由处分遗产的多元化需求。我们应当以《继承法》的修订为契机,引进外国的继承合同制度,确认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通过立法明确继承扶养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规定继承扶养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解除方式及法律后果,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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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制度亟需完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窄,应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至四亲等以内的亲属;法定继承的顺序也不合理,应重构法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制度应摒弃"代表权说",采"固有权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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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制度关系到无数的家庭,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和公民私有财产的日益增多,现行《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规定的滞后性和片面性也日益突出。对这一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吸收学界理论的同时,考虑我国的继承传统和实际情况。本文从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等方面对比了中美两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以期从美国的法定继承立法中得以借鉴,从而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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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继承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由于享有必留份的主体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必留份制度对遗产处分的限制作用就十分有限,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因个人好恶甚至出于某种有违伦理道德的原因任意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如发生在四川泸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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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继承、遗产及遗产债务的清偿──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评价荚振坤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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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制度的重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继承法在设计法定继承制度时,一方面受前苏联继承法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当时社会生产力不发达、财富较少等特殊国情的影响,于是便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时,不仅采纳了亲等继承制,而且又将养老育幼的理念增加进来。其结果在确立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方面除了继受传统继承法所持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外,又添了养老育幼准则,由此具有了与众不同的特点。然而,比较近世各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其他法域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近几十年的司法实务和民事继承习惯,笔者认为,我国继承制度在重新起草时,应摒弃将养老育幼的理念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而当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基准为依据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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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有必留份制度。现在正值《继承法》修订之时,有学者建议废除必留份制度,用特留份制度取而代之。本文拟从血缘文化的角度分析制定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肯定必留份制度的建立,并从社会保障水平的角度分析必留份制度存续的必要性,提出将二者共同归入法律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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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偏重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忽视了对于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建议在编纂民法典时,坚持继承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并重和同等保护的理念,明确规定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原则,建立相应的遗产管理制度、遗产清册制度和遗产债权公告制度,采取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规定共同继承人对于遗产债务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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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关系发生。此时,除确定继承关系的主体——应继的继承人外,确定继承关系的客体——应继财产的范围也成为一大重点,尤其是被继承人死亡前与继承人之间所为的物的赠与,于继承时该如何分配,实为一大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归扣制度。所谓“归扣”,又称为“如除”、“合算”、“冲算”、“扣减”,是指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为其应继份额之预付,为赠予或遗赠,于算定其现实之应继份时,应予以加算或扣除之制度。而我国现行《继承法》对此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我国《继承法》的漏洞,应该加以补充。本文拟对归扣制度作初步研究,并结合国外的立法例,提出构建我国遗产归扣制度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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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但2008年制定的旨在保护中小企业经营的法律中规定了有关特留份的民法特例,试图减缓特留份制度对中小企业的妨害。具有调整继承人之间和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公平分配遗产功能的特留份制度,在日本实务中得到发展完善的同时,也出现很多问题。在我国继承法修改中应确立特留份制度,可以建立必继份和特留份并行的二元体制,由必继份保障继承人中需要抚养之人,由特留份保障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违反特留份和必继份的遗嘱当然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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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债权人权利保护问题是继承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问题,它不仅涉及继承人及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关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继承法均用大量条文规范这一问题,以防继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我国《继承法》亦有规定,不过仅规定了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关于如何确定遗产范围以及继承人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应如何应对等一系列问题则无明文规定,本文拟就我国财产继承中如何保护债权人权利问题谈些认识,以期对《继承法》的修改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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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不仅包括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还包括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权利以及其他的民事权利。这里涉及到继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有的同志认为,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条款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体现,因此,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基本出发点,也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特点。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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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借着完成中国民法典的机遇,对《继承法》进行修改,以使之更加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用新的物权理念和制度构建我们新的继承制度。其中特别要对于继承权的丧失制度、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等进行必要的修改及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