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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姜曦 《法制与社会》2010,(8):102-103
关于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有物权和债权之争,双方各有正当理由,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不囿于传统的物权债权理论,而着眼于权利的实际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保护的重点,首先在于处理服务运营商与服务用户之间的关系,其次在于处理服务用户彼此之间的关系。虚拟财产中凝结有网络用户的劳动,具有人格独特性,因此不能认为运营商对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应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均归属网络用户所有。  相似文献   

2.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网络游戏产业的兴起,围绕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产生了许多纠纷,造成了网络游戏运营商及大量网络游戏用户的损失。由于有关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和法律性质不明确,致使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处于空白的状态。本文通过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及相关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认为网络运营商与网络游戏用户之间是一种围绕着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关系,应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3.
芸声 《法治与社会》2004,(10):38-39
据不完全统计,在网络游戏玩家中,至少20%的用户有过虚拟财产丢失经历.不论是由于网络盗贼的偷窃而丢失,还是由于游戏运营商的删除装备等情况而丢失,对于游戏玩家来说,都愈加担心自己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问题,继而引发了一系列关于"虚拟财产能算是个人财产吗?  相似文献   

4.
论虚拟财产之取得与丧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与网络中各种虚拟财产交易的日益盛行,使虚拟财产地取得与丧失的法律规则问题日渐凸显。众所周知,交易的前提是财产的归属,那么,虚拟财产究竟归属于谁?运营商和用户之外的第三方是否有权从事虚拟财产交易?与此同时,关于虚拟财产的各种争议也不断呈现。例如,玩家在游戏中高价购进的装备可能被运营商以"非法复制"为由予以删除,甚至玩家的  相似文献   

5.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关于网络上虚拟物品的交易、纠纷以及犯罪事件层出不穷,这已经影响到了网络运营商和广大的用户的合法权益,影响到了网游产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和法律保护手段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文将从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纠纷类型和解决途径以及法律保护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6.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新型财产,因其具有价值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性而能够被纳入现行法律所保护的财产范围,可被视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中间类型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宜作特别解释。网络虚拟财产蕴含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是私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作为遗产具有继承法上的正当性,是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之评估是该项财产在继承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之顺利实现,还须解决网络运营商的责任与义务、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网络虚拟财产之证明以及无人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之处理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曹晓东 《法制与经济》2010,(4):58-58,61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关于网络上虚拟物品的交易、纠纷以及犯罪事件层出不穷,这已经影响到了网络运营商和广大的用户的合法权益,影响到了网游产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和法律保护手段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文将从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纠纷类型和解决途径以及法律保护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8.
一般认为,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玩家们在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的客体,诸如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宏物”等。作为一种物理本源上的电磁记录,人们更为关心的是它的社会属性。要发展电子商务,就必须摒除许多障碍,电子商务将是一个很重要的交易方式,而虚拟财产只是其中一种。犤1犦虚拟财产具有这几个特征:第一,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这一点同于智力成果;第二,虚拟财产存在于特定的社区空间服务商搭建虚拟社区,为用户提供场景设定,用户的参与使虚拟社区具备社会属性;第三,虚拟财产具…  相似文献   

9.
王静 《法制与社会》2015,(9):103-104
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如日中天和网络产生的繁荣昌盛,它与现实社会的发展也变的十分紧密,不可分割,网路虚拟财产的侵权案件也日益繁多.本文第一部分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概速,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显示手段开始,从法律保护层面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体现网络虚拟财产需要被法律保护的重要性,表现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虚拟财产自身价值的需要,是保护游戏用户的利益及平衡各个主体利益的需求,和法律本身价值和效用得以体现的必要;结尾,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不完善、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举证困难和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确定等四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指出应当通过完善虚拟财产的立法、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责任、解决纠纷举证难度大等问题,从而实现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保护方面得以巩固.  相似文献   

10.
《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民法总则》这样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11.
网络服务合同是确立网络运营商与用户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户行使及保护其虚拟财产权的重要依托。实务中由于网络服务合同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导致其中存在大量不公平的争议条款,当法律纠纷出现时,严重不利于用户对其虚拟财产权的保护与行使。如何在法律上对网络服务合同进行规制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部分争议类型条款的有效性将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重中之重。正基于此,在分析网络服务合同与虚拟财产权保护的主要矛盾,探讨网络服务合同中部分争议类型条款之后,对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规范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2.
虚拟财产权性质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虚拟财产权是指一定主体对存在于网络环境下、经一定的程序指令生成的、模拟现实事物的数字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在财产权"二元体系"内界定虚拟财产权的性质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基于技术规则对虚拟财产权作出债权性判断难以突破现实法律困境。"支配权"或权利的"支配性"的现代意义提供了一种研究虚拟财产权性质的理论进路。虚拟财产权具备权利的支配性特征,因此,虚拟财产权是物权,应适用物权规则。  相似文献   

13.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不断成长提供了强劲动力,也给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更多的问题。面对当前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违法活动有增无减、网络失范现象越来越严重、网络群体性事件多发、网络虚拟社会管理薄弱等一系列棘手问题,当务之急是切实加强对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有效管理。要按照加快社会建设与强化社会管理相结合、政府负责主导与社会协同参与相结合、网络技术管控与社会综合管治相结合的基本思路,不断提高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我国网络虚拟社会自律机制,加大对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高科技化管理力度,提高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网络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14.
渠涛 《北方法学》2014,(2):29-33
关于集体土地的各种问题是法学界长期热议的问题,其中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民法需要解决的是该种合同的性质和依据这种合同取得的财产权的性质,以及依据性质定位建立健全对其保护的机制与具体制度。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厘清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而对这种合同以及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权的性质以及财产权的主体关系进行分析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探寻这种合同制度整体适用的统一原则和规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施凤芹 《河北法学》2006,24(3):51-53
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也为娱乐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网络游戏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凸现"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问题,立足于"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提出、概念、特点以及我国对此问题的法律保护现状等几个方面,呼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6.
In recent years, China has evidenced a large number of criminal precedents on virtual property crime, but how to deal with it remains controversial, both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Thus, systematic studies based on relevant precedents and doctrines are urgently needed from three perspectives: the conceptual boundary of virtual property,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crime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quantitative element of virtual property crime. Accordingly, the current research also seeks to shed light on other countries facing the same issues. In the context of criminal law, virtual property should be screened by three substantive criteria: digitization, value and scarcity. Whether virtual property is identified as a property right or a contractual claim in the field of civil law will not substantially affect 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Virtual property has both property and data features, and the different legal interests carried by both should be protected by criminal law. For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crime, there are three approaches: property crime, data crime and computer crime. The three do not have a ranking or mutually exclusive relationship, and the principle of ideal concurrence (Idealkonkurrenz) should be applied. When determining the quantitative element of property crime, two different types of users and game operators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and the actual property damage standard should be favoured. When considering data and computer crime to determine the quantitative element, we should not rely excessively on the criteria of illegal income and economic loss, but should make a comprehensive Judgment around the degree of legal interest infringement.  相似文献   

17.
李遐桢 《政法论丛》2013,(4):96-105
代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虚拟财产,但虚拟财产更需要法律的保护。我们要综合运用虚拟性、排他性、永久性与交易性等来研判虚拟财产。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是无效的,虚拟财产应该属于用户而非运营商。通过扩大解释或修正现有法律是调整虚拟财产的理想之选。虚拟财产具有多样性,其法律制度的构建要以物权法为核心;同时,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也要做相应修正以满足调整虚拟财产的需求。  相似文献   

18.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源自赔偿合同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赔偿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保险合同得到补偿,那么,被保险人因该损失而在法律上可获得的减轻或弥补损失的救济和利益便应归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得过量补偿而诱发道德风险。中国保险法在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础上,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定性为法定债权转让,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19.
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的合理边界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汤啸天 《法律科学》2004,22(3):121-128
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因为经营场所的安全未能达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从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时间、空间、对象三方面,安全责任随着服务延伸而扩展。受害人与经营者就场所安全责任发生的争议主要是: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比例赔偿还是全面赔偿,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经营者承担的场所安全责任应当以防范设施有效、警示明确、管理谨慎周到、制止侵害果敢、实施救助及时、保全证据妥善作为合理边界。  相似文献   

20.
林承铎 《法学杂志》2012,33(3):146-150
夫妻二人出资所创办的公司,其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何界定并厘清夫妻二人公司,讨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性质和夫妻二人公司的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则显得十分必要,揭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探究解决办法也相当重要。夫妻财产制契约是身份契约,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权出资协议不是夫妻财产制契约。要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必须改变“一事一议”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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